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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QY视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9-06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的适用
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
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劵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证券部(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证券部(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的刊物及网站上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由公司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披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单位和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银行的有关
人员;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并在证券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五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
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
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三)董事会负责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收
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
    公司应当督促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做好其所知悉的内
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时间。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
承诺函。
       第十八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
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前款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
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如果该事项
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