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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GQY视讯: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12-06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7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9

第六章 附则……………………………………………………………………13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确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
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
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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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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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
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
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
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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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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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回避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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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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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本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一)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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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
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
表决。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并应当依规披
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经过,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
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
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11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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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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