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Y视讯: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06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符合《证
券法》相关规定,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雷鸣:
郝振江:
李亚敏:
签署日期: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