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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GQY视讯: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12-06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
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和经营
情况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
和资料,以便于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
评价。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四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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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监
事会所议事项应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份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份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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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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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监事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须提前三天通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
临时监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临时监事会会议除外。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的三日前
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
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参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参会监事的认可。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现场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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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现场与其它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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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
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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