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Y视讯: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3
Jin Mao Partn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KongNewWorld Tower, No.300 HuaihaiZhongRd, Shanghai, 200021,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邮编:200021
Tel/电话:(8621)63872000 Fax/传真:(8621)63353272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15:00 在河南省
开封市郑开大道 296 号自贸大厦 B 座 5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游广律师、刘家玲律师(以下简称
“ 本 所 律 师” ) 出 席 会 议 ,并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公司 法 》( 以 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 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
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
1
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 有效性
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
布了《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 基本情
况(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 议召开
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其他注意 事项及
附件。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 本所律
师远程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
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
2
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 公司董
事长荆毅民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25,99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7160%。
本所律师通过远程书面方式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的身
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其他出席的人员还 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 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 法有效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3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 案,以
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
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 式和表
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股
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 。在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 系统行
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 票平台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
4
布了《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 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00,2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0236%。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
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基于上述,并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投票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 公告、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
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26,096,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9.7397%。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 3 人,
代表股份 100,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36%。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合并统计后 的表决
结果如下:
5
是否涉及 是否对中
序 是否 是否特别
议案名称 关联股东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小投资者
号 通过 决议议案
回避 单独计票
同意占比
99.9205
(%)
《关于续聘 2022 年
同意(股) 125,996,000
1 度审计机构的议 是 否 否 是
案》 反对(股) 100,200
弃权(股) 0
同意占比
99.9205
(%)
《关于修订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否 是 同意(股) 125,996,000 是
2
的议案》 反对(股) 100,200
弃权(股) 0
同意占比
99.9205
(%)
《关于修订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 是 否 是 同意(股) 125,996,000 是
3
则>的议案》 反对(股) 100,200
弃权(股) 0
同意占比
99.9205
(%)
《关于修订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是 否 是 同意(股) 125,996,000 是
4
的议案》 反对(股) 100,200
弃权(股) 0
6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
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 琴
经办律师
游 广
刘家玲
202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