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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GQY视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2023-03-20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有关
                    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3545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         1-8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关 于 对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注 函 中
               有 关 财 务 事 项 的 说 明

                                                            大华核字[2023]00354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由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QY 视讯”或“公司”)
转来的贵部《关于对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
关注函〔2023〕第 21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已收悉。根据贵部的有
关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我
们”)作为 GQY 视讯聘请的 2022 年度的年报审计机构,对关注函中涉
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第四季度营业收入
    2023 年 1 月 18 日,你公司披露《2022 年业绩预告》(以下简称业
绩预告),预计 2022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后营业收入均为 15,000 万元至
18,50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
损 1,150 万元至 1,725 万元。你公司《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
2022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 7,489.17 万元,净利润为-683.97 万元。我
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作出说明:
    1.业绩预告显示,你公司通过产品多样化的系统优势,同时积极
开拓新的销售渠道,推动公司 2022 年度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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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3]003545 号有关财务事项说明




你公司 2022 年预计收入和前三季度收入测算,第四季度收入占全年
收入的比重预计超过 50%。
     (1)请你公司结合所在行业发展趋势、疫情影响、2022 年三季
度末的存货及在手订单、同行业公司 2022 年业绩预告及前三季度业
绩等情况,说明 2022 年第四季度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
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2)请补充说明 2022 年第四季度分渠道、产品的销售收入金额
及同比、环比变动情况;变动幅度较大的,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存在收入主要来源于新增的渠道或产品的情形。
     (3)请补充说明第四季度主要客户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名称、是否关联方、交易内容、销售金额、历史合作情况等,是否存
在收入主要来源于新进入客户的情形。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第四季度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是否关               销售金额       是否为新
      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核算方法
                                                      联方                 (含税)         客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
                       国家应急管理指挥中心项目        否       总额法    88,570,000.00      是
管理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常备力   国家移民管理局常备力量第二
                                                       否       总额法    10,704,941.88      是
量第二总队             总队智慧警营建设采购项目
广州南方投资集团       南方投资大厦运监中心大屏显
                                                       否       总额法     2,960,002.00      是
有限公司               示系统
哈尔滨大华伟业科技     哈尔滨消防指挥中心 LED 大屏
                                                       否       总额法     2,222,640.00      否
开发有限公司           幕
江苏弗拉伊戈自动化
                       福州地铁 4 号线                 否       总额法     1,900,000.00      否
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商水县公安局联勤指挥中心新
郑州华商科技有限公司                                   否       总额法     1,900,000.00      否
                       大楼
哈尔滨长荣信息科技
                       黑龙江省电力运监中心            否       总额法     1,293,000.00      是
有限公司

     公司对于上述项目收入按总额法确认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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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
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
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
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
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
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
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
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
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
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
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
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
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
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
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
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
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

序号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业务情况                       分析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由公司总体负责产
         “企业承担向客户
                            品安装调试和最终交付,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商          具有控
  1      转让商品的主要责
                            品的主要责任,且由公司负责并自主向客户提供          制权
               任”
                                    相关质保及售后等后续服务。

                            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供货至公司或业主现场,公
         “企业在转让商品
                            司完成验收或签收确认后,且在客户对公司合同
         之前或之后承担了                                                       具有控
  2                         履约情况确认前,相关存货风险由公司承担,即
         该商品的存货风                                                         制权
                            满足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
               险”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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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业务情况                       分析

         “企业有权自主决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产品定价与供应商无
                                                                                具有控
  3      定所交易商品的价   关,完全由公司与客户直接约定,公司有权自主
                                                                                制权
               格”                   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公司与下游客户签订合同,产品发生质量问题,
         其他相关事实和情                                                       具有控
  4                         客户联系公司进行相应的售后处理。公司承担向
               况                                                               制权
                              下游客户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和回款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在上述项目中承担主要责任人的身份,应按照总
额法核算,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基于商品控制权的转移而确定。收入确
认时点为安装调试确认单、到货签收单、(初)验收报告或相关验收
单据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
       年审会计师回复:
       执行的核查程序:
       1、检查公司重要销售合同,对重要销售合同的条款进行分析,
评价收入确认政策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获取公司月度销售明细,分析是否存在第四季度集中确认收
入的特征或是否存在年末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
       3、对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
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初)验收报告或
合同约定的相关验收单据、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据、项
目涉及物料的出入库单据等程序,结合报告期及期后回款情况,确认
相关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4、对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和视频访谈,确认客
户是否真实经营,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与公司业务合作情况、销售
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
       5、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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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GQY 视讯公司 2022 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系
2022 年第四季度 GQY 视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关于国家
应急管理部指挥中心项目(合同金额为 8,857.00 万元)的初验、国家
移民管理局常备力量第二总队关于国家移民管理局常备力量第二总
队智慧警营建设采购项目(合同金额 1,070.49 万元)的初验,满足收
入确认标准,导致 2022 年第四季度收入大幅增长。
    2、截至关注函回复日,GQY 视讯在上述第四季度主要客户项目
中承担主要责任人的身份,按照总额法核算,GQY 视讯收入确认政策
基于商品控制权的转移而确定。收入确认时点为安装调试确认单、到
货签收单、 初)验收报告或相关验收单据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发现 GQY 视讯
2022 年第四季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3、2022 年第四季度公司收入增长主要受益于直销渠道中新增政
府采购渠道。
    4、截至关注函回复日,未发现公司及大股东等关联方与公司第
四季度客户主要客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发现存在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的情形。2022 年第四季度收入主要来源于新承接政府客户。
    上述意见系依据本所截至关注函回复日执行的年报审计工作为
基础而发表,因年报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现阶段部分关键审计程
序尚未执行完毕,并未形成最终审计结论,相关数据和最终审计结论
需以具体披露的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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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
    年审会计师回复:
    执行的核查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2 号——营业收
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规定,在执行营业收入审计程序的基础上,逐项
检查、排除,关注异常交易,判断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项目的准确性、
完整性。
    核查意见:
    经核查, 截至关注函回复日,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扣除
                       项目                             本年度
                                                                           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16,343.85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275.55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1.69%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06.41   注1
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
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
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
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
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
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
                                                             165.58   注2
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
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3.56   注3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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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扣除
                        项目                              本年度
                                                                             情况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
 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
 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
 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16,068.30

    注 1: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106.41 万元,其中销售材料 49.90 万
元,租赁收入 1.85 万元,维修服务收入 28.46 万元,大屏培训、大屏检测等收入
26.2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被作为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全额进行营业收
入扣除。
    注 2:公司向客户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等销售产生的未审收入 1,670.33
万元,按照净额法核算,冲减营业收入 1,519.83 万元,审定营业收入为 150.50 万
元;由于该业务属于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因此营业收入扣除 150.50 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甲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客户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邦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等销售产生的未审收入为 15.08 万元,按照净额法核
算,审定营业收入为 15.08 万元;由于该业务属于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
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因此营业收入扣除 15.08 万元。
    注 3:公司控股孙公司深圳市华信智科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产生的未审收入
394.64 万元,按照净额法核算,冲减营业收入 391.08 万元,审定营业收入为 3.56
万元;由于该业务属于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因
此营业收入扣除 3.56 万元。

     2022 年度 GQY 视讯审定营业收入扣除合计金额 275.55 万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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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其他业务收入 106.41 万元,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
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165.58 万元,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
务所产生的收入 3.56 万元。
    上述意见与公司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
告》在营业收入金额、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
的收入和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存在部分差异。
    上述意见系依据本所截至关注函回复日执行的年报审计工作为
基础而发表,因年报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现阶段部分关键审计程
序尚未执行完毕,且收入扣除项目涉及重大职业判断,最终审计结论
需以具体披露的审计报告为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李相繁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明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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