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0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不会对公司现有
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出售公司自有房产的独立意见
本次房产出售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
率,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有效回笼资金。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房产出售事项,并同意提
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郑学定 郭 斐 何 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