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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之杰: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7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8-065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25 日——2018 年 11 月 2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上

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5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 AB 座 10A 公司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李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392,813,1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58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370,779,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70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033,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8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

股份 22,573,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44%。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

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2,813,1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73,0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0,464,1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6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2,348,94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2,348,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24,0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9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12,348,9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48,94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06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公司自有房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0,464,1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563%;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2,348,94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2,348,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24,0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9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12,348,9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48,94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0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