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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之杰: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7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9-001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59 号)核准,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2,626,766 股,发行价格为 15.99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361,801,988.34 元,扣除发行费用 16,909,930.00 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344,892,058.34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020003

号《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验资报告》。

    2017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

“长江保荐”)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部支行新增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增设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的工作。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

    2019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及长江保荐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部支

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部支行开设专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51910188000046652,截止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人

民币 10,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银行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但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长江保荐。公司存单不得

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至少

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卫、曹霞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 10%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长江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长江保荐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