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9-016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公司按照通知的要求相应变更财务报表格式。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
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中的规定执行。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除上述
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它相
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上述两项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新金融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
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新金融准则的会计政策公
司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5、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科目的列示:
根据财政部的修订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
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内容主要包括:
①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项目;
②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
款”项目;
③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④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⑤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项目;
⑥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
款”项目;
⑦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⑧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
发费用”项目;
⑨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作为其
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并对可比期间的比
较数据进行调整;
公司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
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①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所有已确认金融资产其后续均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
量;
②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以本公司该日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管理金
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评估该金融资产上
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按摊余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其中,对于按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
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
当期损益;
③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
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
款、合同资产及财务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
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
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公司自 2019 年开始变更会计政策,并自 2019 年第一季
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 2018 年可比数,不会对会计政策
变更之前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
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追溯调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
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
14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对该
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
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准
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