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3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续聘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
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
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
案提交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关联人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和百可录(北京)科技有限公
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
独立性造成影响。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郑学定 郭 斐 何 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