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0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道征信”)向山西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2 年的担保,可
以支持华道征信经营及业务发展,拓宽其融资渠道,优化其债务结构;同时,华道
征信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华道
征信向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期限不超
过 2 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独立董事:
郑学定 郭 斐 何 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