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9-12-0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本保荐机构”)作
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之杰”或“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银之杰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对外担保概述
为了支持参股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道征信”)经营及
业务发展,拓宽其融资渠道,优化其债务结构,银之杰拟为华道征信向山西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2 年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华道征信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持有华道征信 38.1%的股权,公司董事长陈向军
先生担任华道征信董事,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军先生担任华道征信董事,公司董
事刘奕先生担任华道征信董事,公司董事冯军先生担任华道征信总经理,华道征
信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对外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3.审批程序
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 5 票同意,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
陈向军、李军、冯军和刘奕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
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关联担保,且华道征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因此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012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5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8968628XW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陈向军
经营范围:企业信用征集、评定;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3 年 12 月 23 日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 38.10%、北京创恒鼎盛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28.57%、清控
三联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持股 14.29%、新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4.29%、
好人好信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4.76%。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9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18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5,928,032.37 29,364,903.71
利润总额 -14,170,512.29 -19,053,283.59
净利润 -14,170,512.29 -19,053,283.59
项目 2019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0,276,424.37 102,059,841.94
负债总额 78,500,712.09 106,113,617.37
净资产 21,775,712.28 -4,053,775.4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
债权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期限: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期限届满后满两年止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尚未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内容
以担保协议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对外担保的总额为 11,000 万元
(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8.14% ,其中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公司的担保总额 9,000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逾期担保及涉及
诉讼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告披露日,除本次担保额度外,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
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道征信累计已发生的关联销售金额为 1,277.28 万元,公
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杰智融软件有限公司与华道征信累计已发生的关联销售金额为
309.82 万元。
六、公司本次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银之杰为参股公司华道征信申请信托贷款提供担
保,可以支持华道征信经营及业务发展,拓宽其融资渠道,优化其债务结构,本
次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意见
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长江保荐对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武利华 曹 霞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