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2-06-10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监事会议事
规则》中有关条款加以修订,并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监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修订信息如下: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康芝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
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
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 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的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修订)、《中 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上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上市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公司治理准则》和《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 则》和《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定本规则。
1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监事:
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
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偿;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八)《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 得担任公司监事的。
无效。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
无效。
2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督职责;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
督职责;
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
权益和公司利益;
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
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
(五 )监事 应 当保 证 公 司披 露 的信 息 真
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二)检查公司财务;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员予以纠正;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应在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3
本次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 订 后 的《 监事 会 议事 规 则》 全 文详 见公 司 同日 披 露于 巨 潮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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