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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芝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年度修订)2022-11-29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1.2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2 人员组成

    2.1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2.2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2.4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2.1-
2.3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3 职责权限

    3.1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1.2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1.3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1.4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3.1.5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3.1.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2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4 决策程序

    4.1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4.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4.2.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4.2.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4.2.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4.2.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4.2.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2.6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4.2.7    根据董事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5 议事规则

    5.1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5.2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3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5.4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5.5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5.6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5.7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5.8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9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6 附则

    6.1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2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6.3    本细则所有条款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