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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芝药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年度修订)2022-11-29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严格执行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和关联关系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也不得代理其它董事行使表决权,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
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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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
 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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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国家证券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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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
然人。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以及关联交易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均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董事长: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不含)以下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不
含)以下的交易。
    (四)公司总裁: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10 万元以下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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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
告中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独立董事行
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
行使职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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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
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
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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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须修改时,由董事会拟定修改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有条款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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