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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芝药业: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15  

                        中国 海口市 龙华区 滨海大道 105 号百方大厦 A 座 11 层
11/F, Baifang Building, No. 191 Binhai Avenue
Longhua District, Haiko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TEL:86-898-68581678 传真 | FAX:86-989-68592287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同号:琼泰律非字(2022)第 267 号


致: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法接受康芝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娇娇、韩亦律师出席
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投实施细则》”)等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相关问题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相关文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
记录,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及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计票及监票工作。
    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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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在广东
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26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
会公告”)。《大会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
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备查文件,并附
有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大会公告》载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
(星期四)下午 3:00 召开,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设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园药谷三路 6
号。网络投票则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会议
地点与《大会公告》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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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合计 129,172,2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7050%;
    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
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0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72%。上
述参与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三)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
于 5%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02,6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02,6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672%。
   (四)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拟任董事、监事、
拟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五)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洪江游先生主持,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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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01 审议《选举洪江游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审议《选举洪丽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审议《选举李幽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审议《选举洪东雄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2.01 审议《选举吴清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审议《选举郑欢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审议《选举张继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3.01 审议《选举孙孟可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3.02 审议《选举王春颖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以上 8 个议案已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22 年 11 月 29 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2-073)、《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2-075)及其相关公告。
     在公司董事会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
提示性公告中也列明了需审议的前述议案及相关议案内容的查阅方
式(公告编号:2022-074、2022-085)。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依《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且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大会公告》的内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审议议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
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具体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1. 选举洪江游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同意 129,172,298 股;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1,501 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9,223,79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51,501 股。洪江游先生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得票数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2. 选举洪丽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同意 129,172,298 股;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1,501 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9,223,79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51,501 股。洪丽萍女士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得票数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3. 选举李幽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同意 129,172,298 股;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1,501 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9,223,79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51,501 股。李幽泉先生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得票数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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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 选举洪东雄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同意 129,172,298 股;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1,501 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9,223,79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51,501 股。洪东雄先生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得票数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1. 选举吴清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同意 129,172,298 股;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1,501 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9,223,79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51,501 股。吴清和先生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得票数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2. 选举郑欢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同意 129,172,298 股;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1,501 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9,223,79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51,501 股。郑欢雪先生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得票数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3. 选举张继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同意 129,172,298 股;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1,501 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9,223,79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51,501 股。张继承先生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得票数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选举孙孟可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同意 129,172,298 股;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1,501 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9,223,79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51,501 股。孙孟可女士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得票数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2. 选举王春颖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同意 129,172,298 股;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1,501 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 129,223,799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数:51,501 股。王春颖女士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得票数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四)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250,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65%;
反对 2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766%;
反对 22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23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250,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65%;
反对 2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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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766%;
反对 22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23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250,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65%;
反对 2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766%;
反对 22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23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250,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65%;
反对 2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766%;
反对 22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23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情况: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9,250,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65%;
反对 2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766%;
反对 22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23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
经合法表决并全部获得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并且与《公司章程》不相抵触,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及其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两份交公司留存使用,一份本所留存。
    (以下无正文)
    关于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芝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子健

                                        律师(签章):

                                                 李娇娇|律师

                                        律师(签章):

                                                     韩亦|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