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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文化: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07  

                        证券代码:300089                证券简称:*ST文化                 公告编号:2022-162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议案3.02未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7日(周四)下午2:00在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7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7日交
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7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因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
董事会无法正常履职,由监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3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90,777,6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445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6,75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0.112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1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4,026,1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3333%;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
条之议案》
    同意164,012,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4049%;反对122,604,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1644%;弃权4,160,0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110,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307%。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4,012,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84.5035%;反对25,917,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532%;弃权4,160,0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93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34%。
    议案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成员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170,565,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8.6583%;反对 105,402,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484%;弃权 14,810,211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110,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3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70,565,2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87.8794%;反对 8,714,6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900%;弃权 14,810,21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10,93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306%。
    议案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李晓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87,537,4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9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187,537,481 票。
    3.02 选举周耀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审议未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42,141,78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8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42,141,781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包希阳律师、盛裕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远程视频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