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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文化: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文化长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法律意见书2022-07-19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化长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法律意见书


                                                   上 海 序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Shulun & Partners, Shanghai
                                             中国上海肇嘉浜路 333 号 11 楼, 200032
                                11F, 333 Zhaojiabang Road , Shanghai200032, China
                     电话(Tel):86-21- 64224886 传真(Fax):86-2164224882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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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化长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收购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长城”

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出具本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告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

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意

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


     (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依据


     1、《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

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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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收购办法》的规定


     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

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3.1 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13.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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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二条:“公司控制

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

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

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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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10、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

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1)基本原则。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

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

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

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

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

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

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 30%的情形的,若无相

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

并发表专项意见:①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

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②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 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

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二)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

过 30%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文化长城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截至 2022 年 6

月 28 日)的股东名册,公司不存在持股 30%以上的股东,最大实际支配本公司

股份表决权的为孙光亮先生,占比为 20.1%。其余股东的表决权都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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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实际控制人。


     2、公司单一股东无法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

数以上成员选任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会五名成员均由股东大会通过累积投

票制、以普通决议方式选举产生。


     根据本所律师审核本届董事会现任董事的提名情况,公司目前不存在能够

通过其表决权单独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人选的股东,根据文化长城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所载,最大实际支配本公司股份表决权孙光亮提名的

董事、监事等人仅江舒驰女士被选举为监事且现已提交书面离职报告,提名的

其他候选人均未通过选举。据以上,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所持表决

权达到单独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的单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公司单一股东无法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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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如前所述,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最大实际支配本公司股份表决权的孙光亮

先生也无法使自己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文化长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当

选,因此公司任何单一股东无法通过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无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等安排共同控制的情形


     根本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各项公告以及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承诺函,目前公

司股东也尚无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在内的各种安排实现共同控制的情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以其所持表决权达到

在法律上保证相关议案通过的效果,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同时,公司也不存在多个股东通过一致行动

协议等安排以致表决权达到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产生决定性影

响的情况。


       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公司法》、《收购办法》、《创业

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一家无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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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琳律师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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