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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文化: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8-01  

                         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


             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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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广东文

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

相关疫情防控要求,指派见证律师对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互联网远程法律见

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现行章程《广东

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议案内容本身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其他事项发

表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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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

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

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决定召开。2022 年 7

月 16 日发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根据

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

投票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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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8 月 1 日下午 14:00

在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广东文化长城集团有限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推举独立董事李想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

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验

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均为截至 2022

年 7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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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名,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

份 142,723,6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6688%。中小股东

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142,723,6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9.6688%。通过网络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见证律师。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补选彭科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补选李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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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在巨潮资讯网公告。 经查验,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1、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现场投票共计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0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2,723,62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6688%。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3、根据深圳云服务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本所

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1):同意 85,666,4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和

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 60.0226%;反对 57,057,2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

39.97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

果如下:同意 85,666,4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60.0226%;反对 57,057,2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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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39.97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补选彭科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议案

    议案(2):同意 125,149,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87.6863%;反对 178,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252%;弃权 17,395,9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886%。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25,149,01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863%;反对 178,655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2%;弃权 17,395,95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12.1886%。

    (3)关于《补选李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议案。

    议案(3):同意 49,175,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34.4552%;反对 57,002,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39.9392%;弃权 36,545,2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6056%。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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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9,175,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4.4552%;反对 57,002,66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9.9392%;弃权 36,545,20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股份的 25.605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律师事务所盖章并由经办律

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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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桂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

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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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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