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科新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坤、胡燕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下午14点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年9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上午9:15分至下午15:00。 第 1 页- 共 7 页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0年8月22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向 公司股东发布了《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1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网络投票 时间、网络投票的途径、网络投票方式及程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7日下午14点在四川省什邡 市经济开发区沱江路西段21号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301会议室 召开,公司董事长林祯华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9月17 日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2020年9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2020年9 月17日上午9:15分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的股份 总数为113,697,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31,599,000股的49.0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通过网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股东共4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336,44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231,599,000股的2.3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 第 2 页- 共 7 页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36,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 5、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 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林祯华先生、林祯荣先生、强凯先生、 李勇先生、林裔蕾女士、林雪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林祯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为 119,034,42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为 5,336,44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 1.02 选举林祯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 3 页- 共 7 页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为 119,034,42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为 5,336,44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 1.03 选举强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为 119,034,42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为 5,336,44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 1.04 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为 119,034,42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为 5,336,44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 1.05 选举林裔蕾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为 119,034,42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为 5,336,44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 1.06 选举林雪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为 119,034,42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为 5,336,44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雄元先生、徐耀武先生、熊政平先生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生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王雄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为 119,034,42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为 5,336,440 票,占出席会 第 4 页- 共 7 页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 2.02 选举徐耀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为 119,034,42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为 5,336,44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 2.03 选举熊政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为 119,034,42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为 5,336,44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何伟先生、李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李萍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何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为 119,034,42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为 5,336,44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 3.02 选举李萍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为 119,034,42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为 5,336,44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报 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19,034,4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第 5 页- 共 7 页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36,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第 6 页- 共 7 页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巩春胜 见证律师: 黄 坤 胡 燕 二 0 二 0 年九月十七日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