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机电: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1年3月修订)2021-03-27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1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
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
系统。网络投票 系统包括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 投票系统( 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
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
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
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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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八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
形, 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
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
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0092”;
(二)投票简称为“科新投票”。
第十一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代表议案 1,2.00
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
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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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
(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转融通担保
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
有人,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在征求意见后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
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八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
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
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
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
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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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九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
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
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
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
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
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
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一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候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
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
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
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
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它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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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
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
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
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
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
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
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
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
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
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
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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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
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于总提
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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