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机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1年3月修订)2021-03-2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序;负责选择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下列成员组成:1、两名独立董事;2、一名非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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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长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任免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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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子邮件、电话
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紧急、特殊情况需及时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
临时会议可不受本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
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
关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或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提名委
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如认为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决议
或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或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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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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