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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新机电: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2021年3月修订)2021-03-27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1、董事长;2、三名独立董事;3、其他一

名非独立董事。除董事长外,其他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投资评审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负责发展战略研究的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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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资本运作或兼并收

购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对以上事项的专家评审会;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资本运作的意向、初
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发展委

员会;

    (二)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的洽谈;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

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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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若出现紧急、特殊情况需及时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

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本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

召开。

    第十六条 根据战略发展委员会要求,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

战略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认为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行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

议决议或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或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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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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