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03-30
内 幕 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
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
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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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幕 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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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6、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7、公司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8、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19、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外收益;
2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5、法院裁决禁止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7、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28、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
告;
29、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30、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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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
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
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
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
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由于与第(1)(2)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如实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
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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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
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上述第十三条所列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段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四川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
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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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
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
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
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安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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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2、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各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负责人批准,并履行信息
报告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
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
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
清,或者直接向四川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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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
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
所。
第三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
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做出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
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
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益,并及时向四川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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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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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 度
附件 1: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与公司的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 内幕信息 登记人
序号 情人员姓名/ 统一社会信 股东代码 职 务 /岗 位 登记时间
部门 关系 息时间 息地点 方 式 ( 注 2) ( 注 3) 阶 段 ( 注 4) 公 开 时 间 ( 注 5)
名称 用代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 信息事项应 采取一事一记的 方式, 即每份内幕信息 知情人 员 档案仅涉及一 个内幕 信息事项,不同 内幕信 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 案应分
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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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注):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参与人员单位(机 参与人员亲笔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和决议内容 构)名称 签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指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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