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机电: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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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2 证券简称:科新机电 公告编号:2022-056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
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 (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
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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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釆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 2021 年 12 月 31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5 号》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
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
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3)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
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
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
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2)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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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
摊金额等。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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