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机电: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09-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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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 GLG/SZ/A1732/FY/2022-489
致: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深
圳)事务所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
核中心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2〕020207 号《关于四川科新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
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要求解释和说明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
现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之
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
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其余均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
3-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 3
第一节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4
问题 1 ............................................................................................................................ 4
问题 2 ............................................................................................................................ 8
第二节 签署页 ......................................................................................................... 15
3-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58,068.90 万元,其中 24,367.87 万元用于高端
过程装备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9,205.98 万元用于数字化升级及
洁净化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12,495.06 万元用于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和 12,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营业
收入主要由常规产品及高端换热器、核心反应器等重点产品销售收入构成,销售
结构将逐渐向重点产品及特材产品倾斜,预计达产后年销售收入为 58,380 万元,
每年新增 8,400 吨的高端过程装备生产能力,较发行人 2021 年 20,800 吨的产能
大幅提升。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单位售价均低于 5 万元/吨。项
目一、项目二和项目三均未取得环评批复,项目三氢能研发中心尚未取得土地使
用权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项目一常规产品和重点产品的具体分类依据以及在
生产工艺、应用领域、销售价格等方面区别,结合本次项目一常规产品和重点产
品产能规划情况、历史销售价格、同行业可比价格,说明项目一募投产品单位售
价预测的合理性;(2)结合发行人行业地位、目前产能利用情况、本次募投项目
新增产能、在手订单或意向性订单、同行业可比公司扩产情况等说明项目一新增
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3)项目三研发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
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或预计可取得的研发成
果等,研发产品与现有产品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具有足够的人员和技术储备,是
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环评和土地手续办理最新进展,预计取得相关文件及
用地的时间、计划,如未办理完成是否会对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发
行人拟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5)结合各类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金额、转
固时点以及募投项目未来效益测算情况,说明因实施募投项目而新增的折旧和摊
销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6)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人相关董事会
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4)(5)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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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5)(6)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环评和土地手续办理最新进展,预计取得相关文件及用地的时间、计划,
如未办理完成是否会对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拟采取的有效
应对措施
(一)环评和土地手续办理最新进展,预计取得相关文件及用地的时间、计
划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相关环评批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涉用地的产权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和土地
手续办理情况如下:
序
项目名称 环评手续 土地手续
号
高端过程装备智能 什国用(2014)第 02073 号、什国用(2014)第
1 尚未完成
制造项目 02074 号
数字化升级及洁净 什国用(2014)第 02073 号、什国用(2014)第
2 尚未完成
化改造项目 02074 号
特材研发中心:什国用(2014)第 02073 号、什
氢能及特材研发中 国用(2014)第 02074 号
3 尚未完成
心建设项目
氢能研发中心:尚未取得,拟通过竞拍方式取得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1.关于环评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除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环评事项外,其他募投项目高端过程
装备智能制造项目、数字化升级及洁净化改造项目、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尚未完成环评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本次募投项目环评已经履行及即将履行的审批手续及预计时间具体如下表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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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
项目名称 目前进展阶段 尚需完成的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
号
已向德阳市生态环
境局提交环评报告
高端过程装 尚需履行德阳市生态
书,并于 2022 年 9 2022 年 10 月底之
1 备智能制造 环境局审查、审批前公
月 9 日进入公示阶 前取得批复
项目 示以及取得批复手续
段,公示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
尚需履行向德阳市什
2022 年 9 月 19 日
数字化升级 邡生态环境局提交环
正在编制环评报告 前提交环评报告
2 及洁净化改 评报告表、德阳市什邡
表 表,2022 年 10 月
造项目 生态环境局审查及取
底之前取得批复
得批复手续
尚需履行向德阳市什
2022 年 9 月 19 日
氢能及特材 邡生态环境局提交环
正在编制环评报告 前提交环评报告
3 研发中心建 评报告表、德阳市什邡
表 表,2022 年 10 月
设项目 生态环境局审查及取
底之前取得批复
得批复手续
补充流动资
4 不涉及 不涉及 不涉及
金项目
注:本次募投项目均已获得环评初审意见,其中高端过程装备智能制造项目已对环境影
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预计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无法取得环评批复的风险较小。
2.关于土地手续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环评及土地手续外,高端过
程装备智能制造项目、数字化升级及洁净化改造项目及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中的特材研发中心拟在发行人位于什邡市城南新区沱江路西段的工业用地
[权属证书编号:什国用(2014)第 02073 号、什国用(2014)第 02074 号]上进
行建设,前述土地权属证书已经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仅有募投项目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氢能
研发中心的用地尚未取得。
2022 年 9 月 9 日,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说明,表示“根据《什邡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初步方案),拟将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新机电”)所在厂区西侧相邻面积约 21 亩的道路规划用地变更为工业用地。
目前,该地块正在依法开展规划调整程序,规划调整方案已于 2022 年 9 月 7 日
通过什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就规划调整事项进行
批前公示,拟计划在 2022 年 10 月 23 日前后履行该地块及该地块西侧约 61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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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工业用地的招拍挂公示程序。”
2022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出具书面说明:“公司拟在公司所在地西侧位置取
得的部分土地作为氢能研发中心的项目用地,并拟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公
司已与四川省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氢能研发中心的建设项目及用地取得
进行沟通,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土地购置事宜,将积极参与相关用地的招拍挂程序,
合法取得相关用地。”
因此,根据发行人及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书面说明,关于发行人
本次募投项目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氢能研发中心拟取得的用地,发
行人将积极参与该用地的招拍挂程序并合法取得相关用地。
(二)如未办理完成是否会对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拟采
取的有效应对措施
1.关于环评手续
2022 年 9 月 9 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科
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高端过程装备智能智造项目的环评预审意见》,载明“根据
我局《关于规范推行建设项目环评预审的通知》(德环发[2020]32 号)、项目立项
文件和所在地块的土地证,项目生产设备清单、工艺流程、原辅材料、产排污环
节及污染防治方案等相关材料,项目建设与片区规划无冲突,无重大环境制约因
素,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不明显。我局原则同意项目选址,拟建设项目无法取
得环评批复的风险较小。”
2022 年 9 月 8 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出具《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关
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化升级及洁净化改造项目、氢能及特材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的环评预审意见》,载明“根据你单位向我局报送的建设项目立案备
案文件、生产设备清单、工艺及工艺流程、原辅材料清单、产排污环节及治污方
案等相关材料,前述项目基本符合相关环评整体要求,对环境影响不大。因此,
你单位拟建设项目无法取得环评批复的风险较小。”
2020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出具书面承诺:“为保障高端过程装备智能制造项
目、数字化升级及洁净化改造项目及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将积极推进环评手续,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履行相关事项,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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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于 2022 年 10 月底前完成前述项目的环评手续。同时,公司将在完成环评手续
后,再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的开工建设等工作,确保项目推进合法合规。”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
目高端过程装备智能制造项目已经进入受理公示阶段,数字化升级及洁净化改造
项目及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向主管部门提交环评报告表,但前述建
设项目的相关环境主管部门已经出具意见认为无法取得环评批复的风险较小;发
行人已经承诺了办理完成的截至时间,且承诺保证项目推进合法合规。
2.关于土地手续
根据发行人出具书面说明,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土地购置事宜,将在相关
计划用地的公示期结束后积极参与该用地的招拍挂程序,并在竞拍成功后全力配
合完成该用地的出让合同的签署、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缴纳及不动产权证书
的办理等工作,确保取得相关募投项目用地,尽快开展募投项目建设工作。
若募投项目用地无法按照原计划落实,公司将采取如下替代措施:首先,公
司将积极与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政府沟通协调,重新安排相关募投项目用地。其次,
公司亦将积极采取其他合法方式,通过购置土地或租赁工业用地、厂房等方式,
推动募投项目的建设,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最后,如公司在第一时间知悉
无法取得计划用地后,公司将提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尽快启动替代方案,避免
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说明,明确表示“若科新机电无法通
过招拍挂程序合法取得上述用地,我局将协助科新机电通过租赁或购置的方式寻
找其他相关用地,协助科新机电的相关建设项目的开展。”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如本次募投项目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氢
能研发中心的用地无法按计划取得,发行人已就无法取得计划用地制定了替代措
施。
问题 2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56%、30.02%、22.14%和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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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材料成本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 76.03%、80.69%、77.85%和 79.35%。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房屋及建筑物的账面价值 11,757.45 万元,土地
使用权 1,505.28 万元。2020 年 4 月,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杭州烃能科技研究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烃能”),持有其 5.00%股权,出资额尚未实缴。杭州烃能
主营业务为炼油化工等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工程技术试验发展,发行人认
定其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量化分析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产品毛利率的影
响,并结合原材料价格走势、产品成本结构、产品定价模式、价格调整机制等,
说明原材料价格波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以及发行人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采取的具体措施;(2)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
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
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
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3)杭州烃能与发行
人目前阶段主营业务的具体协同关系,是否为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拓展客户、
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及通过上述投资获得新的技术、客户或订单等战略资源
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未将该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10 的相关规定;(4)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
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3)(4)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
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
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
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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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类型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是否涉及
公司 房地产开
经营范围
名称 发相关业
务类型
一般项目: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
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
用设备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科新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 否
机电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核安
全设备制造;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从事环保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及服务;环保设施运营;环保设备及配件、水
处理设备及配件、石油钻采设备及配件、输油设备(管道)及配件、机电设备
及配件、化工设备及配件、环保自动化系统、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化
科新
品及易制毒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销售;环保设备和钻采设备租赁;石油钻采 否
能源
和环保工程项目承包、分包;新能源技术的研究、推广服务;经营本企业产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安装;石油钻采设备、油
田环保设备、采油机械设备、井口设备、输油设备、石油钻井机械设备及零配
件、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非标准机电
科新
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普通机电设备安装、维修;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 否
重装
冶金炉料、石油助剂、化工产品(均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机电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设备租赁及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总承包;经营进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
科德 械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
否
孚 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制造类项目均需通过环评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节能管理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机械设
备研发;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杭州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
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仪器仪表销售;固体废弃物检测仪器仪表销售;供应用 否
烃能
仪器仪表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增材制造装备销售;
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
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3-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根据上表之情况及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
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
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
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
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务。”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公告及《审计报告》等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出具的书面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官方网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什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官方网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
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信用
中国网站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
股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参股公司目前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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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
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及出具的书面说明、相关行
政机关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拥有住宅用地、商服用
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具体如下:
土地面积/ 开发使用计
序 权利 建筑面积 取得方式及
权属证书编号 坐落地 用途 宗地面积 划和安排
号 人 (m2) 背景
(m2)
什国用 什邡市方亭亭
发行
1 (2000)第 江东路木坊小 住宅 - 234.80
人
012101 号 区科新苑 目前用途为
什国用 什邡市方亭亭 员工宿舍、
发行 车库等。截
2 (2007)第 江东路木坊小 住宅 - 116.10
人 至本补充法
A21307 号 区科新苑
律意见书出
什国用 什邡市方亭亭 系发行人于 具之日,该
发行
3 (2007)第 江东路木坊小 住宅 - 181.60 2004 年 7 等不动产不
人
A21308 号 区科新苑 月自什邡市 存在对外出
什国用 什邡市方亭亭 国有资产经 租的情况,
发行 营有限公司 且根据发行
4 (2007)第 江东路木坊小 住宅 - 223.60
人 处购买所 人的确认,
A21319 号 区科新苑
得,用于解 除经营活动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 什邡市亭江东 决员工住宿 之必须外,
5 车库 125.96 -
人 字第 24550 号 路 需求 发行人未来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 什邡市亭江东 不存在将该
6 车库 252.80 - 等土地及房
人 字第 24551 号 路
产对外出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 什邡市亭江东 租、出售的
7 综合 862.25 -
人 字第 24552 号 路 计划或安排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 什邡市亭江东 营业
8 192.25 -
人 字第 24553 号 路 房
成都高新区吉 商务 系发行人于 目前用于办
川(2018)成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金融 2017 年 11 公及停车使
9 都市不动产权 373.52 25.37
人 1 栋 4 单元 19 用地/ 月自成都蜀 用,截至本
第 0153681 号
层 1904 号 办公 都银泰置业 补充法律意
成都高新区吉 商务 有限责任公 见书出具之
川(2018)成 司处购买所 日,该等不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金融
10 都市不动产权 292.54 19.87
人 1 栋 4 单元 19 用地/ 得,购买原 动产不存在
第 0153665 号 因系用于经 对外出租的
层 1905 号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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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土地面积/ 开发使用计
序 权利 建筑面积 取得方式及
权属证书编号 坐落地 用途 宗地面积 划和安排
号 人 (m2) 背景
(m2)
成都高新区吉 商务 营办公及停 情况,且根
川(2018)成 车 据发行人的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金融
11 都市不动产权 148.63 10.10 确认,除经
人 1 栋 4 单元 19 用地/
第 0153702 号 营活动之必
层 1906 号 办公
须外,发行
城镇 人未来不存
住宅 在将该等不
成都高新区吉
川(2018)成 用地 动产对外出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12 都市不动产权 (地 45.87 22.84 租、出售的
人 1 栋-1 层 223
第 0153648 号 下车 计划或安排
号
库)/
车位
城镇
住宅
成都高新区吉
川(2018)成 用地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13 都市不动产权 (地 45.87 22.84
人 1 栋-1 层 224
第 0153679 号 下车
号
库)/
车位
城镇
住宅
成都高新区吉
川(2018)成 用地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14 都市不动产权 (地 37.21 18.53
人 1 栋-1 层 227
第 0153583 号 下车
号
库)/
车位
城镇
住宅
成都高新区吉
川(2018)成 用地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15 都市不动产权 (地 37.21 18.53
人 1 栋-1 层 228
第 0153472 号 下车
号
库)/
车位
城镇
住宅
成都高新区吉
川(2018)成 用地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16 都市不动产权 (地 37.21 18.53
人 1 栋-1 层 229
第 0153464 号 下车
号
库)/
车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房地产相关开发、经营或销售业务。发行人承
诺,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或销
3-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售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亦没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业务的计划或安
排。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拥有住
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况,但发行人未将该等不动产对外出租,且发
行人承诺除经营活动之必须外,未来不存在将该等不动产对外出租、出售的安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3-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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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檀 张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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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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