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机电:内部控制制度(2022年10月)2022-10-18
内部控制制度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保障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
工共同实施的、旨在为实现公司下列内部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完整,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
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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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
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四)制衡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
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
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
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公司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
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
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监督检查。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销货及收款环节:包括销售、开立发票、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执行
与记录现金收入等的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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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申请、处理采购单、验收货物、填写验收
报告书或处理退货、记录应付账款、核准付款、执行与记录现金付款等的政策及
程序。
(三)生产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生产实施及交货、生产质量控制、计
算存货及生产成本等的政策及程序。
(四)研发环节:包括基础与前瞻性研究、技术开发、研发记录及文件保管
等的政策及程序。
(五)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预算、取得、记录、折旧、维护
保养、盘点、处置的政策及程序。
(六)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
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授权和执行等的政策和程序。
(七)融资环节:包括借款、保证、承兑、租赁、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其他融资事项的授权、执行与记录等的政策及程序。
(八)投资环节:包括投资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衍生品
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的决策、执行、保管与处置等的政策及程序。
(九)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和确认,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
执行、报告和记录的政策及程序。
(十)财务报告环节:包括取得原始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
务报告的政策和程序。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环节: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等
的政策和程序。
(十二)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请假、加班、
离岗、辞退、退休、计时、决定和计算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代扣款、薪
资记录、薪资支付、考勤及考核等的政策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应建立和
实施包括印章管理、票据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及对附属公司的
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节 内部环境
第七条 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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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
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
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
他相关事宜等。
第十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
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
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
认真的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
备和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包括员
工的聘用、培训、薪酬及福利、考核及奖惩、晋升、休假、离岗、辞退等内容,
促进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提升。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
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情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
险意识。
第二节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是指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
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公司风险评估一般按照目标设定、风
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
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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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
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的内部风险因素一般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组织机构、经
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
等自主创新因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营运安全、员工
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的外部风险因素一般包括:经济形势、产业政策、
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技术进步、
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
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
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公司风险应对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
险承受等。
第三节 控制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
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
内。公司采用的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
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二十二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指公司应当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
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授权审批控制是指公司应当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
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常规授权是指企
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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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和承担责任。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公司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制度,任何个
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 会计系统控制是指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护控制是指公司应当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
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公
司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二十六条 预算控制是指公司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
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
约束。
第二十七条 运营分析控制是指公司应当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
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
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
并加以改进。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评控制是指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
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
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
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还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
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
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内部控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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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
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 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
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 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
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信息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
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
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权益变动表、 向他人提供
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
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业板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
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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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
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
选择交易对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
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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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创业板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如
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
责任。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
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
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提供
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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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四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但在公司审议批准的担保期限和担保额度内,
公司为其提供的债务担保可以免于重新审批。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比照上述规定
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
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
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用帐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资金动态。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
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
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
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由内部审计部和财务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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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定期就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五十八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
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
资方式的, 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
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
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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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按《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
程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
相关部门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七十条 当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
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
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
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公司对
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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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
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
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公司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
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公司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
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
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
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
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七十八条 公司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
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
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十九条 公司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
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公司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
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 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 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等。
(三)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 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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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
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
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
部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
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并抄报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
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机构(如适用)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视情况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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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十七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
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八十八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如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
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
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条 若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并针对环境、时间、
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及审计部、会计师事务所等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不断进
行调整修正。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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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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