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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新机电: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10-2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十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GLG/SZ/A1732/FY/2022-537


致: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深
圳)事务所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
核中心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2〕020207 号《关于四川科新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
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要求解释和说明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
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 期间调整
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2022 年 1-9 月,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是否存
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形及在调整后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是否符合发行 的实质条
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同时,对《审核问询函》要求解释和说明的法律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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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了补充核查。现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其余均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使用的简称含义一
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
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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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3

第一节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 5

问题 1............................................................................................................................. 5

问题 2............................................................................................................................. 8

第二节 关于加审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 1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5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9

六、发起人和股东...................................................................................................... 2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1

八、发行人的业务...................................................................................................... 2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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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4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6

二十二、结论意见...................................................................................................... 46

第三节 签署页..........................................................................................................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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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问题 1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58,068.90 万元,其中 24,367.87 万元用于高端
过程装备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9,205.98 万元用于数字化升级及
洁净化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12,495.06 万元用于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和 12,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营业
收入主要由常规产品及高端换热器、核心反应器等重点产品销售收入构成,销售
结构将逐渐向重点产品及特材产品倾斜,预计达产后年销售收入为 58,380 万元,
每年新增 8,400 吨的高端过程装备生产能力,较发行人 2021 年 20,800 吨的产能
大幅提升。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单位售价均低于 5 万元/吨。项
目一、项目二和项目三均未取得环评批复,项目三氢能研发中心尚未取得土地使
用权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项目一常规产品和重点产品的具体分类依据以及在
生产工艺、应用领域、销售价格等方面区别,结合本次项目一常规产品和重点产
品产能规划情况、历史销售价格、同行业可比价格,说明项目一募投产品单位售
价预测的合理性;(2)结合发行人行业地位、目前产能利用情况、本次募投项目
新增产能、在手订单或意向性订单、同行业可比公司扩产情况等说明项目一新增
产能规模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3)项目三研发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可行
性、研发预算及时间安排、目前研发投入及进展、已取得或预计可取得的研发成
果等,研发产品与现有产品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具有足够的人员和技术储备,是
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环评和土地手续办理最新进展,预计取得相关文件及
用地的时间、计划,如未办理完成是否会对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发
行人拟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5)结合各类新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金额、转
固时点以及募投项目未来效益测算情况,说明因实施募投项目而新增的折旧和摊
销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6)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人相关董事会
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4)(5)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5)(6)并发表明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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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环评和土地手续办理最新进展,预计取得相关文件及用地的时间、计划,
如未办理完成是否会对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拟采取的有效
应对措施

         (一)环评和土地手续办理最新进展,预计取得相关文件及用地的时间、计
划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相关环评批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涉用地的产权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和土地
手续办理情况如下:

  序
               项目名称           环评手续                    土地手续
  号
           高端过程装备智能   德环审批[2022]333   什国用(2014)第 02073 号、什国用
     1
               制造项目               号          (2014)第 02074 号
           数字化升级及洁净   德环审批[2022]320   什国用(2014)第 02073 号、什国用
     2
             化改造项目               号          (2014)第 02074 号
                                                  特材研发中心:什国用(2014)第
           氢能及特材研发中   德环审批[2022]321   02073 号、什国用(2014)第 02074 号
     3
             心建设项目               号          氢能研发中心:尚未取得,拟通过竞
                                                  拍方式取得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不涉及                      不涉及

         根据上表载明之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募投项目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不涉及环评及土地手续外,针对募投项目的环评手续办理情况,募投
项目高端过程装备智能制造项目、数字化升级及洁净化改造项目、氢能及特材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经取得相应的环评批复;针对募投项目的土地手续办理情况,
募投项目高端过程装备智能制造项目、数字化升级及洁净化改造项目及氢能及特
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特材研发中心拟在发行人位于什邡市城南新 区沱江路
西段的工业用地[权属证书编号:什国用(2014)第 02073 号、什国用(2014)第
02074 号]上进行建设,前述土地权属证书已经取得,目前仅有募投项目氢能及特
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氢能研发中心的用地尚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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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就募投项目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氢能研发中心的尚 未取得的
用地情况,目前进展情况如下:

     2022 年 10 月 20 日,四川省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说明》,载明:
“根据《什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初步方案),拟将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科新机电”)所在厂区西侧相邻面积约 21 亩的道路规划用地变更
为工业用地。目前,该地块规划调整方案已通过什邡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受四川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事项的进度延迟,导致该地块挂牌出让时间有
所延误。经调整后,预计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前后,发布该地块的挂牌出让公告,
2023 年 1 月 30 日摘牌。挂牌出让成交后,我局将进行 5 天的成交公示。成交公
示期满无异议,我局将正式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预计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前后签署。”

     2022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出具书面说明:“公司拟在公司所在地西侧位置取
得的部分土地作为氢能研发中心的项目用地,并拟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取得。公
司已与四川省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氢能研发中心的建设项目及 用地取得
进行沟通,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土地购置事宜,将积极参与相关用地的招拍挂程序,
合法取得相关用地。”

     因此,根据发行人及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书面说明,除募投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环评及土地手续外,本次其他募投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文件。募投项目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氢能研发中心项目计划所用土
地目前正处于招拍挂前期阶段,后续招拍挂竞拍成功后将履行该用地的出让合同
的签署、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缴纳、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等程序。

     (二)如未办理完成是否会对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拟采
取的有效应对措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涉及环评
及土地手续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手续及土地手续办理情况中,仅有募投
项目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氢能研发中心的用地尚未取得。

     根据发行人出具书面说明,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进土地购置事宜,将在相关
计划用地的公示期结束后积极参与该用地的招拍挂程序,并在竞拍成功后全力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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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完成该用地的出让合同的签署、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缴纳及不动产权证书
的办理等工作,确保取得相关募投项目用地,尽快开展募投项目建设工作。

     若募投项目用地无法按照原计划落实,公司将采取如下替代措施:首先,公
司将积极与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政府沟通协调,重新安排相关募投项目用地。其次,
公司亦将积极采取其他合法方式,通过购置土地或租赁工业用地、厂房等方式,
推动募投项目的建设,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最后,如公司在第一时间知悉
无法取得计划用地后,公司将提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尽快启动替代方案,避免
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说明,明确表示“若科新机电无法通
过招拍挂程序合法取得上述用地,我局将协助科新机电通过租赁或购置的方式寻
找其他相关用地,协助科新机电的相关建设项目的开展。”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四川省什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说明》,
其将协助科新机电的相关建设项目的开展,且发行人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氢能及特
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氢能研发中心所涉及的土地问题亦准备了替代措施,因
此前述项目暂未办理完土地的相关手续对项目正常实施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2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56%、30.02%、22.14%和 23.48%,
材料成本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 76.03%、80.69%、77.85%和 79.35%。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房屋及建筑物的账面价值 11,757.45 万元,土地
使用权 1,505.28 万元。2020 年 4 月,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杭州烃能科技研究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烃能”),持有其 5.00%股权,出资额尚未实缴。杭州烃能
主营业务为炼油化工等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工程技术试验发展,发行人认
定其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量化分析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产品毛利率的影
响,并结合原材料价格走势、产品成本结构、产品定价模式、价格调整机制等,
说明原材料价格波动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构 成重大不
利影响,以及发行人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采取的具体措施;(2)发行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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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
   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
   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
   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3)杭州烃能与发行
   人目前阶段主营业务的具体协同关系,是否为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拓展客户、
   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及通过上述投资获得新的技术、客户或订单等战略资源
   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未将该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10 的相关规定;(4)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
   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3)(4)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
   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
   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
   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类型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共有两家控股子公司科新能源、科新重装及三家参股公司科德孚、杭州烃
   能及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绿源”)。前述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是否涉及
公司                                                                          房地产开
                                    经营范围
名称                                                                          发相关业
                                                                              务类型
       一般项目: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      否
科新
       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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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机电   用设备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核安
       全设备制造;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从事环保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及服务;环保设施运营;环保设备及配件、水
       处理设备及配件、石油钻采设备及配件、输油设备(管道)及配件、机电设备
       及配件、化工设备及配件、环保自动化系统、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化
科新
       品及易制毒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销售;环保设备和钻采设备租赁;石油钻采         否
能源
       和环保工程项目承包、分包;新能源技术的研究、推广服务;经营本企业产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压力管道安装;石油钻采设备、油
       田环保设备、采油机械设备、井口设备、输油设备、石油钻井机械设备及零配
       件、仪器仪表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废旧金属回收、利用;非标准机电
科新
       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普通机电设备安装、维修;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       否
重装
       冶金炉料、石油助剂、化工产品(均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机电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设备租赁及技术服务;工程项目总承包;经营进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
科德   械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
                                                                                      否
  孚   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制造类项目均需通过环评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节能管理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机械设
       备研发;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
杭州   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仪器仪表销售;固体废弃物检测仪器仪表销售;供应用
                                                                                      否
烃能   仪器仪表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增材制造装备销售;
       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
       金属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工业用甲醇、二甲醚、氧[液化的]、氮[液化的]的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泸天
       至 2020 年 9 月 27 日);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含许可项目);金属制品的
化绿                                                                                  否
       制造、销售;化工设备销售、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依
  源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表之情况及发行人、发行人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
   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


                                           3-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
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
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
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务。”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公告及《审计报告》等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
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出具的书面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官方网站、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什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官方网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
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泸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中国网站的公示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参股公司目前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
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
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及出具的书面说明、相关行
政机关出具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拥有住宅用地、商服用
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3-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具体如下:

                                                                   土地面积/            开发使用计
序   权利                                               建筑面积             取得方式及
            权属证书编号        坐落地        用途                 宗地面积             划和安排
号     人                                               (m2)         2)
                                                                             背景
                                                                   (m
               什国用        什邡市方亭亭
     发行
1            (2000)第      江东路木坊小     住宅         -        234.80
       人
             012101 号         区科新苑                                                   目前用途为
               什国用        什邡市方亭亭                                                 员工宿舍、
     发行                                                                                 车库等。截
2            (2007)第      江东路木坊小     住宅         -        116.10
       人                                                                                 至本补充法
             A21307 号         区科新苑
                                                                                          律意见书出
               什国用        什邡市方亭亭                                    系发行人于   具之日,该
     发行
3            (2007)第      江东路木坊小     住宅         -        181.60   2004 年 7    等不动产不
       人
             A21308 号         区科新苑                                      月自什邡市   存在对外出
               什国用        什邡市方亭亭                                    国有资产经   租的情况,
     发行                                                                    营有限公司   且根据发行
4            (2007)第      江东路木坊小     住宅         -        223.60
       人                                                                    处购买所     人的确认,
             A21319 号         区科新苑
                                                                             得,用于解   除经营活动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     什邡市亭江东                                    决员工住宿   之必须外,
5                                             车库       125.96       -
       人   字第 24550 号          路                                          需求       发行人未来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     什邡市亭江东                                                 不存在将该
6                                             车库       252.80       -                   等土地及房
       人   字第 24551 号          路
                                                                                          产对外出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     什邡市亭江东                                                 租、出售的
7                                             综合       862.25       -
       人   字第 24552 号          路                                                     计划或安排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     什邡市亭江东     营业
8                                                        192.25       -
       人   字第 24553 号          路           房
                             成都高新区吉     商务
            川(2018)成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金融                                        目前用于办
9           都市不动产权                                 373.52     25.37
       人                    1 栋 4 单元 19   用地/                                       公及停车使
            第 0153681 号
                               层 1904 号     办公                                        用,截至本
                             成都高新区吉     商务                                        补充法律意
            川(2018)成                                                     系发行人于   见书出具之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金融
10          都市不动产权                                 292.54     19.87    2017 年 11   日,该等不
       人                    1 栋 4 单元 19   用地/
            第 0153665 号                                                    月自成都蜀   动产不存在
                               层 1905 号     办公
                                                                             都银泰置业   对外出租的
                             成都高新区吉     商务                           有限责任公   情况,且根
            川(2018)成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金融                           司处购买所   据发行人的
11          都市不动产权                                 148.63     10.10
       人                    1 栋 4 单元 19   用地/                          得,购买原   确认,除经
            第 0153702 号
                               层 1906 号     办公                           因系用于经   营活动之必
                                              城镇                           营办公及停   须外,发行
                                              住宅                               车       人未来不存
                             成都高新区吉                                                 在将该等不
            川(2018)成                      用地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动产对外出
12          都市不动产权                      (地       45.87      22.84
       人                    1 栋-1 层 223                                                租、出售的
            第 0153648 号                     下车
                                   号                                                     计划或安排
                                              库)/
                                              车位



                                                 3-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土地面积/            开发使用计
序   权利                                              建筑面积             取得方式及
             权属证书编号       坐落地       用途                 宗地面积             划和安排
号     人                                              (m2)         2)   背景
                                                                  (m
                                             城镇
                                             住宅
                             成都高新区吉
             川(2018)成                    用地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13           都市不动产权                    (地       45.87      22.84
       人                    1 栋-1 层 224
             第 0153679 号                   下车
                                   号
                                             库)/
                                             车位
                                             城镇
                                             住宅
                             成都高新区吉
             川(2018)成                    用地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14           都市不动产权                    (地       37.21      18.53
       人                    1 栋-1 层 227
             第 0153583 号                   下车
                                   号
                                             库)/
                                             车位
                                             城镇
                                             住宅
                             成都高新区吉
             川(2018)成                    用地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15           都市不动产权                    (地       37.21      18.53
       人                    1 栋-1 层 228
             第 0153472 号                   下车
                                   号
                                             库)/
                                             车位
                                             城镇
                                             住宅
                             成都高新区吉
             川(2018)成                    用地
     发行                    庆三路 333 号
16           都市不动产权                    (地       37.21      18.53
       人                    1 栋-1 层 229
             第 0153464 号                   下车
                                   号
                                             库)/
                                             车位

            注:“经营活动之必须外”,指若未来公司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出现住宿人数减少、办公
      场所闲置等情形,为盘活资产、避免资源浪费而将闲置房产对外出租的情形。该情形不属于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存在房地产相关开发、经营或销售业务。发行人承
      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公司将遵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计划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聚
      焦主营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确保不将本次募集资金拆借、出借、投资或以其他
      方式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3-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拥有住
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的情况,但发行人未将该等不动产对外出租,且发
行人承诺除经营活动之必须外,未来不存在将该等不动产对外出租、出售的安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3-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关于加审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文件、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方案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内部有权
机构的批准和授权且相关决议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的
核准和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一家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不会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发行人本次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XYZH/2014CDA4028-1-1),发行人不存在擅
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出具的《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报告》(XYZH/2022CDAA10045)、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最
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
露规则的规定;或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或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
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符合


                                  3-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
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查询结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行政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 关主管部
门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
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
定

       (1)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高端过程装备智能制造项目、数字化升级
及洁净化改造项目、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的
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

       (2)发行人不属于金融性公司,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
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人数不超过 35 名,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


                                    3-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
者,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细则》第九
条的相关规定。

     4.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
规定。

     5.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发行经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本次发行不属于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情形,本次发行将以竞价
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实施细则》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书面说
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
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
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实施
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


                                  3-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一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8,068.90 万元(含本数),其中补充流动
资金及偿还借款拟使用募集资金数额为 12,000.00 万元,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一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
数量不超过 69,479,700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
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2 年 7 月 29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
不少于 18 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出具
的书面声明,发行人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其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
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
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和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设立的
资格、条件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3-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
导致其丧失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
力的情形。



       六、发起人和股东

       1.根据发行人于中证登公司查询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
人总股本为 23,159.90 万股。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林祯华                    42,729,401           18.45

   2                      林祯荣                    41,553,371           17.94

   3                      林祯富                    28,178,630           12.17

   4                       陈放                      2,135,000            0.92

   5                      赖鸿就                     1,025,000            0.44

   6                       强凯                       988,002             0.43

   7                      张丽萍                      808,400             0.35

   8                      黄贵武                      800,000             0.35

   9                       李秀                       733,000             0.32

  10                       刘毅                       700,000             0.30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合计
直接持有发行人 112,461,402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8.56%;林祯华、林
祯荣、林祯富系兄弟关系,林祯华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林祯荣担任发行人的董
事;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林祯华、林祯荣、
林祯富三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因此,本所
律师认为,林祯华、林祯荣和林祯富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为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

       3.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9,479,700 万股(含本数),
若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测算,且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不认
购本次新发行的股份,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 231,599,000



                                       3-2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增加到 301,078,700 股,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仍合计直接持 有 发 行 人
112,461,402 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 37.35%。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本次发行不会导
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总
额未发生变化。

     2.根据中证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30 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4,117,015.00         27.68
     境内自然人持股                          64,117,015.00         27.6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67,481,985.00         72.32
三、股份总数                                231,599,000.00         100.00

     3.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
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持有的资质证书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未在中
国大陆以外开展经营活动。



                                   3-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天然气化工、核电军工、光伏、油气工程、石油炼化、煤化工
等领域生产环节中以重型压力容器为主的高端过程装备及系统集成的设计、研发
及制造。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突出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9 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9,084.10 万元、
72,954.46 万元、94,315.81 万元、80,237.6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41%、99.24%、99.47%、99.3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订立的有关重大合同、《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
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
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变更,不存
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
3 号)、《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包
括:



                                   3-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为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三人共同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2.发行人的控股企业及联营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企业包括
 科新能源、科新重装,发行人的联营企业包括科德孚。

       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控制的其他企业为麟凤投资、晨光科新。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节)。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5.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小节“3.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披露的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
 其控股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深海石油钻探设备
       四川科德孚石     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轴承、齿轮和传动   林祯华担任该企业董
 1     化装备有限公
                        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 事;发行人监事何伟担
             司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制造类项目     任该企业董事
                        均需通过环评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3-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      发行人董事林雪娇、林
                        工原料(危化品、易制毒品除外)、水暖器        裔蕾均持有该企业
       四川科雅房地
 2                      材、五金材料销售;室内装饰、装修。(依法     37.50%股权;发行人董
         产有限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事林祯荣担任该企业执
                        展经营活动)                                    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林雪娇持有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不含投资咨询);    该企业 35.00%财产份额
       成都麟凤企业
                        企业营销策划;工程项目管理(凭资质证书      并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
 3     管理中心(有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合伙人;发行人董事林
         限合伙)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裔蕾持有该企业 35.00%
                                                                          财产份额
                                                                    发行人董事林雪娇持有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      该企业 70.00%股权并担
       成都永沣股权
                        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      任该企业执行董事、总
 4     投资基金管理
                        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理;发行人董事林裔
         有限公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蕾持有该企业 15.00%股
                                                                              权
                                                                发行人董事林裔蕾持有
                                                                该企业 70.00%股权并担
       四川嘉育教育     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教育中介和出国留学服
                                                                任该企业总经理、执行
 5     发展有限责任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董事;发行人董事林雪
           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娇持有该企业 15.00%股
                                                                          权
                                                                    四川嘉育教育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发行人董事
                        学前教育(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至
       什邡市嘉育幼                                                 林裔蕾控制的企业)持
                        2025 年 01 月 29 日年检有效)。(依法须经
 6     儿园有限责任                                                   有该企业 100.00%股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公司                                                     权,林裔蕾担任该企业
                        营活动)
                                                                    董事长;发行人董事林
                                                                      雪娇担任该企业董事
                                                                    四川嘉育教育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发行人董事
       什邡市嘉育托     一般项目:托育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林裔蕾控制的企业)持
 7     育服务有限责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有该企业 100.00%股
           任公司       动)
                                                                    权,林裔蕾担任该企业
                                                                          执行董事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熊政平
                        财富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
       深圳修能资本                                              持有该企业 39.41%股权
 8                      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开展股权投资。(以
       管理有限公司                                              并担任该企业董事长、
                        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
                                                                         总经理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湖北兴旭科技     化工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深圳修能资本管理有限
 9
         有限公司       及技术咨询;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化肥、 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


                                           3-2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有色金属及金属材料(不含期货交易以及国     熊政平施加重大影响的
                        家限制、禁止经营的方式)、电子产品、建       企业)持有该企业
                        筑材料、矿产品(不含限制、禁止经营的项         58.83%股权
                        目)、化工产品或化工原料销售(不含危险
                        爆炸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品种);草甘
                        膦原药、草甘膦可溶粉(粒)剂、草甘膦水
                        剂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修能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
                                                                   熊政平施加重大影响的
       深圳市修能上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企业)持有该企业
 10      潮投资企业
                        另行申报)。                               14.08%财产份额并担任
       (有限合伙)
                                                                     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熊政平直接持有该
                                                                    企业 26.76%财产份额
                                                                 深圳修能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投资兴办实业;
       深圳市修能一                                              熊政平施加重大影响的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能源产业。(以
       号能源投资有                                                  企业)持有该企业
 11                     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
       限合伙(有限                                              15.93%财产份额并担任
                        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合伙)                                                  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可经营)
                                                                 人,熊政平直接持有该
                                                                  企业 30.37%财产份额
                                                                   深圳修能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熊政平施加重大影响的
       深圳市修能新
                        另行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企业)持有该企业
 12    琪安投资企业
                        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56.52%财产份额并担任
       (有限合伙)
                        方可经营)                                   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熊政平直接持有该
                                                                    企业 43.48%财产份额
                        一般经营项目是:开发、研究、生产激光打
                        标、打孔、焊接、切割、表面处理系统及相
       深圳泰德激光     关光机电设备、销售自产产品;货物及技术
                                                               发行人独立董事熊政平
 13    技术股份有限     进出口业务。工业机器人制造;通用设备制
                                                                   担任该企业董事
           公司         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环氧材料等复合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
                        售及技术服务;有机化学品研发、生产、销
       湖北绿色家园     售;工业盐及氯碱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熊政平
 14    材料技术股份     售;环保工程及技术服务;化工设备制造、     担任该企业董事
         有限公司       销售及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
                        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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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
                        可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是:嵌入式软件的开发;国
                                                                 发行人独立董事熊政平
                        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深圳鹏昱光电                                              持有该企业 100.00%股
 15                     报)。许可经营项目是:5G 高速通讯光模
       科技有限公司                                              权并担任该执行董事、
                          块研制与生产;光通讯系统的开发与生
                                                                       总经理
                            产;数模转换器件的研发与生产。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
                        理咨询;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机械设备、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
                        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以公开开展证券类
                        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
       北京保元投资                                             发行人独立董事徐耀武
                        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
 16    管理管理有限                                             持有该企业 75.00%股权
                        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
           公司                                                 并担任该企业副总经理
                        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技术推广;企业管理;承办展览展示活
                        动;市场调查;会议服务;设计、制作、 北京保元投资管理管理
                        代理、发布广告;餐饮管理;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税务咨     董事徐耀武控制的企
       北京明锐时代     询;商标代理;包装服务;翻译服务。(市 业)持有该企业 98.00%
 17
       科技有限公司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股权,徐耀武直接持有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该企业 2.00%股权并担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任该企业执行董事、经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理
                                    目的经营活动。)
                        环保设备及其备件、水处理设备、石油设
                        备、电力设备、冶炼设备、除尘设备、脱
                        硫脱硝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工业成套
                        设备及其配件、特种金属设备、五金机电
                          产品、非标设备、压力容器的制造、加
                        工、研发、设计、销售、安装、维修;有
       荷丰(天津)
                          色金属设备及其备件、有色金属材料加     发行人独立董事徐耀武
 18    环保设备有限
                        工、销售;以上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环保       担任该企业副董事长
           公司
                          新技术的研发;环保新材料的研发、加
                        工、制造、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
                        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商品及专项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9    深圳市大鲨国     一般经营项目是:海上、陆路、航空国际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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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际货运代理有   货运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            务总监杨辉的弟弟杨建
                限公司     (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            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
                           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            总经理,其父亲杨明声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法律、          持有该企业 100%股权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                  (注)
                           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
                           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仓储服务;无船承运业
                                             务。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杨辉的父亲杨明声
 已经去世,深圳市大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尚未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1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变更时间
      1           唐恺         发行人原董事                               2019 年 8 月离任
      2          周天文        发行人原董事                               2020 年 3 月离任
      3          赵文安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                      2020 年 9 月任期届满离任
      4          朱家骅        发行人原独立董事                      2020 年 9 月任期届满离任
      5          张传贵        发行人原监事                          2020 年 9 月任期届满离任
                                                                     2019 年 4 月离任财务总监
      6          杨多荣        发行人原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职务,2019 年 6 月离任董
                                                                           事会秘书职务
             深圳市和利通科 发行人独立董事熊政平曾担任该
      7                                                                   2022 年 1 月离任
               技有限公司   企业董事
             黄山市光锐通信 发行人独立董事熊政平的配偶曾
      8                                                                   2022 年 3 月离任
             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该企业董事职务
             江西德义半导体 发行人独立董事熊政平曾担任该
      9                                                                   2022 年 7 月离任
             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董事
             江西德元科技协 发行人独立董事熊政平曾担任该
      10                                                                  2022 年 9 月注销
             同创新有限公司 企业副董事长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关联
 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本部分包含根据《上市规则》第 7.2.6 条之规定应视同为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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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36.69          345.61        325.81             198.70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晨光科新          石油化工设备       16.81            1.15           -           10.62
     晨光科新            销售材料           -              0.36         0.38            -

     (2)关联方应收应付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项目名称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科德孚             应收账款          5.00              -            -             -
      科德孚             应付账款          0.54              -            -             -

     (3)关联方资金拆借

     2018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晨光科新签署《借款协议》,约定晨光科新向发
行人提供借款 1,00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
止,年利率为 4.35%。2018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晨光科新签署《延续借款协
议》,约定前述借款期限延长 3 个月,即延长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已于
2019 年 4 月支付完毕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4)关联方专利权转让

     2022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晨光科新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晨光
科新将其拥有的 1 项发明专利(名称:一种高分子材料聚合反应釜,专利号:ZL
200910303859.9)无偿转让给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专
利转让已办理完毕转让手续。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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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①在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②在报告期内,上述交易价格经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认,不存在显失公
允的情形,未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
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明确规定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行有效的
《营业执照》、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同业竞
争情况。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祯华、林祯荣、
林祯富已作出如下书面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
竞争,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除发行人外,本
人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不会投资于
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保证
将促使本人控股或本人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
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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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将避免成
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
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
本人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亲
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
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潜在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重要性原
则恰当地披露了重大关联交易,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 1 家参股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
如下所示:

     名称         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泸州市纳溪区 5 号公路 49 号附 6 号 1 幢 1 至 3 层
  法定代表人      郭春建
   注册资本       32,5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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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用甲醇、二甲醚、氧[液化的]、氮[液化的]的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20 年 9 月 27 日);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含许可项目);
            经营范围      金属制品的制造、销售;化工设备销售、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
                          或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3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32,00.00                98.46
         2                     发行人                          500.00                 1.54
                             合计                            32,500.00               100.00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

             1.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等相关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土地面积/
序   权利                                                    建筑面积                                 他项
               权属证书编号         坐落地       用途                    宗地面积       权利类型
号     人                                                    (m2)                                   权利
                                                                         (m2)
     发行     什国用(2014)     什邡市马祖                                            国有建设用
1                                               工业用地         -       9,157.10                      否
       人       第 02411 号        镇白沙村                                            地使用权
     发行     什房权证马祖镇     什邡市马祖                                            房屋(构筑
2                                               办公用房      312.22          -                        否
       人     字第 24549 号        镇白沙村                                            物)所有权
                                 什邡市马祖
     发行     什房权证马祖镇                                                           房屋(构筑
3                                镇白沙村 6      综合         762.28          -                        否
       人     字第 24546 号                                                            物)所有权
                                     组
     发行     什房权证马祖镇     什邡市马祖                                            房屋(构筑
4                                                车间        1,664.80         -                        否
       人     字第 24547 号        镇白沙村                                            物)所有权
                                 什邡市马祖
     发行     什房权证马祖镇                                                           房屋(构筑
5                                镇白沙村六     生产用房     1,570.93         -                        否
       人     字第 24548 号                                                            物)所有权
                                     祖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字     什邡市澜丰                                            房屋(构筑
6                                               附属房       2,124.40         -                        是
       人       第 24554 号          路                                                物)所有权



                                                  3-3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土地面积/
序   权利                                            建筑面积                                 他项
             权属证书编号     坐落地       用途                  宗地面积       权利类型
号     人                                            (m2)                                   权利
                                                                 (m2)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字   什邡市澜丰                                        房屋(构筑
7                                         生产用房   12,184.00       -                         是
       人     第 24555 号        路                                            物)所有权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字   什邡市澜丰                                        房屋(构筑
8                                         附属房      543.63         -                         是
       人     第 26113 号      路 21 号                                        物)所有权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字   什邡市澜丰                                        房屋(构筑
9                                         生产用房   6,467.99        -                         是
       人     第 26115 号      路 21 号                                        物)所有权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字   什邡市澜丰                                        房屋(构筑
10                                        办公用房   7,700.34        -                         是
       人     第 26114 号      路 21 号                                        物)所有权
                             什邡市方亭
     发行   什国用(2000)   亭江东路木                                        国有建设用
11                                         住宅          -        234.80                       否
       人     第 012101 号   坊小区科新                                        地使用权
                                 苑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字   什邡市亭江                                        房屋(构筑
12                                         车库       252.80         -                         否
       人     第 24551 号        东路                                          物)所有权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字   什邡市亭江                                        房屋(构筑
13                                         车库       125.96         -                         否
       人     第 24550 号        东路                                          物)所有权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字   什邡市亭江                                        房屋(构筑
14                                         综合       862.25         -                         否
       人     第 24552 号        东路                                          物)所有权
     发行   什房权证方亭字   什邡市亭江                                        房屋(构筑
15                                        营业房      192.25         -                         否
       人     第 24553 号        东路                                          物)所有权
                             什邡市方亭
     发行   什国用(2007)   亭江东路木                                        国有建设用
16                                         住宅          -        116.10                       否
       人     第 A21307 号   坊小区科新                                        地使用权
                                 苑
                             什邡市方亭
     发行   什国用(2007)   亭江东路木                                        国有建设用
17                                         住宅          -        181.60                       否
       人     第 A21308 号   坊小区科新                                        地使用权
                                 苑
                             什邡市方亭
     发行   什国用(2007)   亭江东路木                                        国有建设用
18                                         住宅          -        223.60                       否
       人     第 A21319 号   坊小区科新                                        地使用权
                                 苑
     发行   什国用(2014)   什邡市双盛                                        国有建设用
19                                        工业用地       -       4,661.00                      否
       人     第 02412 号      镇涌麟村                                        地使用权
            什房权证双盛字   什邡市双盛
     发行                                                                      房屋(构筑
20          第 C00168201-1   镇涌麟村十    车间      2,627.60        -                         否
       人                                                                      物)所有权
                  号           七组厂房




                                            3-3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土地面积/
序   权利                                               建筑面积                                 他项
             权属证书编号      坐落地         用途                  宗地面积       权利类型
号     人                                               (m2)                                   权利
                                                                    (m2)
                             什邡市城南
     发行   什国用(2014)                                                        国有建设用
21                           新区沱江路     工业用地        -       18,551.00                     是
       人     第 02073 号                                                         地使用权
                                 西段
                             什邡市城南
     发行   什国用(2014)                                                        国有建设用
22                           新区沱江路     工业用地        -       21,567.00                     是
       人     第 02074 号                                                         地使用权
                                 西段
                             什邡市方亭
                             城区沱江路
                                                                                  国有建设用
            川(2019)什邡   西段 21 号科
     发行                                   工业用地                              地使用权/
23          市不动产权第     新机电重型                 12,349.63   12,363.30                     是
       人                                   /2 号厂房                             房屋(构筑
              0006428 号     压力容器制
                                                                                  物)所有权
                             造基地 2 号
                                 厂房
                             什邡市方亭                                           国有建设用
            川(2019)什邡
     发行                    城区沱江路     工业用地/                             地使用权/
24          市不动产权第                                3,876.60     1082.60                      是
       人                    西段 21 号综     综合楼                              房屋(构筑
              0006440 号
                                 合楼                                             物)所有权
                             什邡市方亭
                             城区沱江路
                                                                                  国有建设用
            川(2019)什邡   西段 21 号科
     发行                                   工业用地                              地使用权/
25          市不动产权第     新机电重型                 23,070.58   23,097.80                     是
       人                                   /3 号厂房                             房屋(构筑
              0006457 号     压力容器制
                                                                                  物)所有权
                             造基地 3 号
                                 厂房
                             什邡市方亭
                             城区沱江路
                                                                                  国有建设用
            川(2019)什邡   西段 21 号科
     发行                                   工业用地/                             地使用权/
26          市不动产权第     新机电重型                  488.59      489.30                       是
       人                                   热处理室                              房屋(构筑
              0006429 号     压力容器制
                                                                                  物)所有权
                             造基地热处
                                 理室
                             什邡市方亭
                             城区沱江路
                                                                                  国有建设用
            川(2019)什邡   西段 21 号科   工业用地/
     发行                                                                         地使用权/
27          市不动产权第     新机电重型     生产办公    2,931.84     741.70                       是
       人                                                                         房屋(构筑
              0006446 号     压力容器制         楼
                                                                                  物)所有权
                             造基地车间
                               办公楼

                             什邡市方亭                                           国有建设用
            川(2019)什邡
     发行                    城区沱江路     工业用地/                             地使用权/
28          市不动产权第                                 369.30      186.50                       是
       人                    西段 21 号科     浴室                                房屋(构筑
              0006431 号
                             新机电重型                                           物)所有权




                                              3-3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土地面积/
序   权利                                                建筑面积                                他项
             权属证书编号      坐落地          用途                 宗地面积       权利类型
号     人                                                (m2)                                  权利
                                                                    (m2)
                             压力容器制
                             造基地浴室
                             什邡市方亭                                           国有建设用
            川(2019)什邡
     发行                    城区沱江路      工业用地/                            地使用权/
29          市不动产权第                                  109.00     110.20                       是
       人                    西段 21 号配      配电房                             房屋(构筑
              0006454 号
                                 电室                                             物)所有权
                             什邡市方亭
                             城区沱江路
                                                                                  国有建设用
            川(2019)什邡   西段 21 号科
     发行                                    工业用地/                            地使用权/
30          市不动产权第     新机电重型                   233.92     235.30                       是
       人                                      喷砂室                             房屋(构筑
              0006443 号     压力容器制
                                                                                  物)所有权
                             造基地喷砂
                                  室
                             什邡市方亭
                             城区沱江路
                                                                                  国有建设用
            川(2019)什邡   西段 21 号科
     发行                                    7-8 探伤                             地使用权/
31          市不动产权第     新机电重型                   976.64     981.60                       是
       人                                       室                                房屋(构筑
              0006449 号     压力容器制
                                                                                  物)所有权
                             造基地 7、8
                               号探伤室
                             什邡市方亭
                             城区沱江路
                                                                                  国有建设用
            川(2019)什邡   西段 21 号科
     发行                                                                         地使用权/
32          市不动产权第     新机电重型       探伤室      489.60     492.70                       是
       人                                                                         房屋(构筑
              0006430 号     压力容器制
                                                                                  物)所有权
                             造基地 9、
                             10 号探伤室
                             成都高新区
                                                                                  国有建设用
            川(2018)成都     吉庆三路
     发行                                    商务金融                             地使用权/
33          市不动产权第     333 号 1 栋 4                373.52      25.37                       否
       人                                    用地/办公                            房屋(构筑
              0153681 号      单元 19 层
                                                                                  物)所有权
                                1904 号
                             成都高新区
                                                                                  国有建设用
            川(2018)成都     吉庆三路
     发行                                    商务金融                             地使用权/
34          市不动产权第     333 号 1 栋 4                292.54      19.87                       否
       人                                    用地/办公                            房屋(构筑
              0153665 号      单元 19 层
                                                                                  物)所有权
                                1905 号
                             成都高新区
                                                                                  国有建设用
            川(2018)成都     吉庆三路
     发行                                    商务金融                             地使用权/
35          市不动产权第     333 号 1 栋 4                148.63      10.10                       否
       人                                    用地/办公                            房屋(构筑
              0153702 号      单元 19 层
                                                                                  物)所有权
                                1906 号




                                               3-3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土地面积/
序   权利                                              建筑面积                                他项
             权属证书编号      坐落地        用途                 宗地面积       权利类型
号     人                                              (m2)                                  权利
                                                                  (m2)
                            成都高新区     城镇住宅                             国有建设用
            川(2018)成都
     发行                     吉庆三路     用地(地                             地使用权/
36          市不动产权第                                45.87       22.84                       否
       人                  333 号 1 栋-1   下车库)/                            房屋(构筑
              0153648 号
                              层 223 号      车位                               物)所有权
                            成都高新区     城镇住宅                             国有建设用
            川(2018)成都
     发行                     吉庆三路     用地(地                             地使用权/
37          市不动产权第                                45.87       22.84                       否
       人                  333 号 1 栋-1   下车库)/                            房屋(构筑
              0153679 号
                              层 224 号      车位                               物)所有权
                            成都高新区     城镇住宅                             国有建设用
            川(2018)成都
     发行                     吉庆三路     用地(地                             地使用权/
38          市不动产权第                                37.21       18.53                       否
       人                  333 号 1 栋-1   下车库)/                            房屋(构筑
              0153583 号
                              层 227 号      车位                               物)所有权
                            成都高新区     城镇住宅                             国有建设用
            川(2018)成都
     发行                     吉庆三路     用地(地                             地使用权/
39          市不动产权第                                37.21       18.53                       否
       人                  333 号 1 栋-1   下车库)/                            房屋(构筑
              0153472 号
                              层 228 号      车位                               物)所有权
                            成都高新区     城镇住宅                             国有建设用
            川(2018)成都
     发行                     吉庆三路     用地(地                             地使用权/
40          市不动产权第                                37.21       18.53                       否
       人                  333 号 1 栋-1   下车库)/                            房屋(构筑
              0153464 号
                              层 229 号      车位                               物)所有权
                             宁东基地煤
                             化工园科新
            宁(2022)灵武                                                      国有建设用
     科新                      重装(宁    工业用地/
41          市不动产权第                               5,188.83   13,422.00     地使用权/       否
     重装                    夏)设备有      工业
              0001766 号                                                        房屋所有权
                             限公司门卫
                               室等 3 户

            2.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抵押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等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将其拥有的部
      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给银行,为其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具体
      情况如下:

            (1)2022 年 7 月 19 日,发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签订《最
      高额抵押合同》(2022 年什公抵字第 003 号),约定发行人以其拥有的权属证书
      编号分别为川(2019)什邡市不动产权第 0006440 号、川(2019)什邡市不动产
      权第 0006457 号、川(2019)什邡市不动产权第 0006428 号的 3 项不动产权作为
      抵押物,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 2022 年 7 月 19 日至 2027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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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 31 日期间签订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合同提供
最高 7,000 万元的最高额担保。

     (2)2021 年 9 月 13 日,发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签订《最
高额抵押合同》(兴银蓉(额抵)2109 第 69619 号),约定发行人以其拥有的权属
证书编号分别为川(2019)什邡市不动产权第 0006454 号、川(2019)什邡市不
动产权第 0006443 号、川(2019)什邡市不动产权第 0006449 号、川(2019)什
邡市不动产权第 0006293 号、川(2019)什邡市不动产权第 0006431 号、川(2019)
什邡市不动产权第 0006430 号、川(2019)什邡市不动产权第 0006446 号的 7 项
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在 2021 年 9 月 2 日至 2022 年 9 月 1 日期间,发行人与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签订的兴银蓉(授)2109 第 77207 号《额度授信
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提供最高 4,000 万元的最高额担保。

     (3)2022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签
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22 什邡(抵)字 0024 号),约定发行人以其拥有的权
属证书编号分别为什国用(2014)第 02073 号、什国用(2014)第 02074 号国有
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2 项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权属证书编号分别为
什房权证方亭字第 24554 号、什房权证方亭字第 24555 号、什房权证方亭字第
26113 号、什房权证方亭字第 26114 号、什房权证方亭字第 26115 号的 5 项房屋
(构筑物)所有权共同作为抵押物,为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
支行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至 2028 年 5 月 2 日期间,在人民币 6,000 万元的最高余
额内,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
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
产品协议及其他文件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抵押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拥有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内,发行人及其重
要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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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处于正常使用中,且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上述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拥有的资产产权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抵押担保事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租赁房屋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加审期间,发
行人新增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3,00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海南华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换热器、904L 特
   1                                                   15,355.00    2020.11.11
                    司                   材设备
                                     塔器、换热器设
   2      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                     11,000.00    2022.03.10
                                           备
          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   常减压装置不锈
   3                                                   9,499.30     2020.04.28
                    司                 钢换热器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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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4       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环己酮反应器         6,100.00     2022.01.01
                                       第一、二聚合反
   5         山东裕龙石化有限公司      应器及配套搅拌        5,640.46     2021.11.22
                                             器
           靖远煤业集团刘化化工有限    尿素(单元)高
   6                                                         5,574.00     2022.03.30
                     公司                  压设备
           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    PX 装置普通换热
   7                                                         5,259.96     2020.06.10
                     司                       器
   8       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吸附柱            4,626.00     2022.05.10
                                       水合反应器壳体
   9       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500.00     2022.05.20
                                           及搅拌
                                       合成一号、二号
  10       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4,477.00     2019.01.10
                                         中间换热器
                                       PTMEG 聚合反应
  11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4,200.00     2021.11.15
                                            器
                                       BYD 反应器(含
  12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4,020.00     2022.02.26
                                        烛式过滤器)
                                       1#、2#硝酸固定
  13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3,648.40     2021.11.26
                                        管板式换热器
           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
  14                                       换热器            3,542.81     2021.11.25
                     公司
           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
  15                                    换热器及管束         3.309.70     2021.12.15
                     公司
  16       信义硅业(云南)有限公司      精馏塔设备          7,800.00     2022.09.07
  17         江苏虹威化工有限公司       换热器及容器         3,385.00     2022.09.15
  18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公司       BYD 反应器          3,342.00     2022.07.08

        2.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1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换热管          1,683.74       2019.03.06
            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
    2                                   不锈钢管         1,240.45       2019.07.22
                    限公司
    3        四川信益琢商贸有限公司      不锈板          1,027.33       2019.09.19
    4       上海求坤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板材           1,096.46       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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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订时间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
    5                                    换热管     1,517.07     2019.10.28
                      公司
    6       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锻件      1,175.78     2020.04.27
    7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不锈钢管     1,187.56     2020.04.27
                                       不锈钢换热
    8       江苏银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1,086.43     2020.04.27
                                           管
    9        四川信益琢商贸有限公司    不锈钢板     1,039.62     2021.07.28
   10       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锻件      1,690.00     2021.05.10
                                       聚合反应器
   11        北京古利特科技有限公司                 3,414.19     2021.12.15
                                         搅拌器
   12       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锻件      1,000.00     2022.03.25
            天津格瑞新金属材料有限责
   13                                    合金板     1,382.32     2022.02.15
                    任公司
                                       水合反应器
   14       大连佐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1,308.00     2022.06.20
                                       搅拌系统
                                       不锈管(尿
   15       大连中瑞特种管道有限公司                1,584.50     2022.07.10
                                         素级)

        3.借款合同

        (1)2019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签
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230500004-2019(什邡)字 00063 号],约
定发行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借款 4,000,000.00 元用于采购材
料,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

        (2)2019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签
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230500004-2019(什邡)字 00065 号],约
定发行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借款 4,000,000.00 元用于采购材
料,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

        4.抵押合同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 3 项正在履行的重大抵押合同,具体情
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所述及的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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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签署的上述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
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
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部分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
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3,711,129.22 元,其他应付款账
面余额为 5,542,775.23 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涉及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合
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近三年发生的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经披露
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合并、分
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3-4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近三年发生的资产处置及收购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经披露
的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行为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资
产变化、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行为。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
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发行人没有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
或收购的计划或安排,也没有签订此类协议或作出承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召开 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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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及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万
 序号              项目                                    依据文件
                                     元)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1             稳岗补贴           33.23     转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
                                              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德人社发
                                                        〔2022〕139 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重点
                                              领域经济运行工作推动 2022 年一季度
   2      规上工业企业订单激励       6.75
                                                实现良好开具的通知》(德府办字
                                                        〔2021〕73 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重点
                                              领域经济运行工作推动 2022 年一季度
   3      重点工业企业贡献激励      30.00
                                                实现良好开具的通知》(德府办字
                                                        〔2021〕73 号)
                                              《什邡市财政局 什邡市商务和经济合
          什邡市 2021 年度省级外
                                              作局关于下达“2022 年服务业统计工
   4      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      3.00
                                              作经费(第一批)”的通知》(什市财发
          企业稳定出口规模奖励
                                                        〔2022〕108 号)
          新进限上商贸、规上服务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
   5                                 3.00
              业企业奖励金                        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2021 年新增入规企业工               关于下达 2021 年度新增入规工业企业
   6                                20.00
             业企业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宁东管(经)
                                                        〔2022〕149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等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3-4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加审期间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什邡市税务局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什税无欠税证
[2022]101 号《无欠税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未发现发行人有欠税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加审期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污染物排
放许可/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未发生变更。

     2.环境保护方面合法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所在地环
保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
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根据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四川科新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市场监督情况的证明》,发行人系该局辖区内登记注册企业,
经系统核查,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没有
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标准,发
行人加审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


                                   3-4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高端过程装备智能制造项目、数字化升级及洁净化改造项目、氢能及特材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1                   高端过程装备智能制造项目                 德环审批〔2022〕333 号
        2                   数字化升级及洁净化改造项目               德环审批〔2022〕320 号
        3                   氢能及特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德环审批〔2022〕321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未发生其他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存在 4 起尚未了结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序    原告/申    被告/被                   纠纷    标的金额   审
                                 案号                              裁判法院        案件进展
号      请人     申请人                    类型    (万元)   级
                                                                              原告与被告签署和
                                                                              解协议,约定被告
                 什邡地
                              (2016)川   买卖                    四川省德阳 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杰机械                                       一
1     发行人                  0682 民初    合同      48.50         市什邡市人 等合计 36.60 万元。
                 配件有                                       审
                                1256 号    纠纷                      民法院   被告已向发行人支
                 限公司
                                                                              付 20.00 万元,剩余
                                                                              16.60 万元尚未支付
                四   川   利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
                华   达   金 (2018)川    买卖                    四川省成都
                                                              一              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2     发行人    属   材   料 0106 民初     合同      4.80          市金牛区人
                                                              审              等合计 4.91 万元,
                有   限   公   7985 号     纠纷                    民法院
                                                                              尚未执行完毕
                司
                四 川 利 (2018)川        买卖               一   四川省德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
3     发行人                                         6.85
                华 达 金 0682 民初         合同               审   市什邡市人 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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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材料       1404 号     纠纷                   民法院      等合计 6.85 万元,
               有限公                                                      尚未执行完毕
               司
                                                                          成都仲裁委员会裁
                四川四
                           (2021)成   买卖                              决被申请人赔偿发
                维工程                                    仲   成都市仲裁
4    发行人                仲裁字第     合同      20.68                   行人损失合计 21.48
                设计有                                    裁     委员会
                             608 号     纠纷                              万元,尚未执行完
                限公司
                                                                          毕

        注:标的金额指原告/申请人在一审/仲裁时诉讼/仲裁请求中的金额,不含利息、律师费、
    诉讼/仲裁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发行人《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
    产为 81,882.23 万元,上述案件涉诉款项合计 49.24 万元,仅占发行人净资产的
    0.06%,且上述未决诉讼均系发行人作为原告进行追索赔偿事宜,该等诉讼系发
    行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救济行为,上述案件裁判结果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的 4 项
    尚未了结的诉讼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活动等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加审期间,
    发行人及其重要控股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林祯华、林祯荣、林祯富出具的书
    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检
    索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林祯华、总经理李勇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最高
    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检索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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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
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但审阅了《募集说明书》,
特别对发行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
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对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
不存在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
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加审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
事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其本次发行不
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获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
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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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张韵雯




                                                     _______________
                                                         李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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