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伍股份 股票代码:300095 信息披露义务人:聂景华、聂淑华、聂玉华 通讯地址: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 26 号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目 录 目录................................................................ 2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 第二节 释义......................................................... 4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五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44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15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6 2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 其它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伍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伍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 第二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聂景华、聂淑华、聂玉华 上市公司、华伍股份、公司 指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元 指 人民币元 丰水湖投资 指 丰城市创东方丰水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聂景华、聂淑华、聂玉华(作为转让方)与 丰城市创东方丰水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为受让方)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 聂景华、聂淑华、聂玉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指 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4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姓名:聂景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62221195307****** 住所: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道 国籍:中国,其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二) 姓名:聂淑华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362221196303****** 住所: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办 国籍:中国,其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三) 姓名:聂玉华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62202196201****** 住所:江西省丰城市河洲街道 国籍:中国,其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聂景华先生与聂淑华女士系兄妹关系,聂景华先生与聂玉华先生系兄弟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 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等情况。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丰城市丰水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丰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 独资企业。本次引入国资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将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进 一步提升公司的法人治理能力。 2、本次引入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专业投资机构,有利于帮助公司战 略布局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促进公司“内生+外延”发展,努力为公司及广大股 东创造更多价值。 二、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并不排除未来 12 个 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 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7 第五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聂景华先生、聂淑华女士和聂玉华先生(以下合称“甲方”或转让方)分别 与丰城市创东方丰水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或“丰水湖投 资”)于2018 年12月12日签署了《聂景华、聂淑华、聂玉华(作为转让方)与 丰城市创东方丰水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受让方)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或“本协议”), 双方有意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展开战略合作。 转让方将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以5.28元/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引入丰 水湖投资作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标的股份数量 转让占公司 转让方 股份转让价款(元) (股) 总股本比例 聂景华 19,422,500 5.1286% 102,550,800.00 聂淑华 4,620,000 1.2199% 24,393,600.00 聂玉华 4,082,500 1.0780% 21,555,600.00 合计 28,125,000 7.4265% 148,500,000.00 出让方以上合计向丰水湖投资转让股份28,1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7.426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2018年12月12日,丰水湖投资与聂景华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 据该协议:标的股份办理过户后,丰水湖投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将所持有标的 股份(即丰水湖投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28,125,000股)(包括标的股份因配股、 送股、转增股本等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请求、召集、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的权利及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监督、建议或质询权等相应股东权利(不 包括转让、质押等处置标的股份的权利)委托给聂景华先生行使。 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种类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股份种类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聂景华 普通股 A 股 81,690,000 21.5705% 普通股 A 股 62,267,500 16.4420% 聂淑华 普通股 A 股 4,620,000 1.2199% 普通股 A 股 0 0 聂玉华 普通股 A 股 4,160,900 1.0987% 普通股 A 股 78400 0.0207% 丰水湖投资 普通股 A 股 0 0.0000% 普通股 A 股 28,125,000 7.4265% 本次转让前聂景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8169 万股,通过江西华伍科技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780 万股,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969 万股, 合计占公司总股数 23.63%,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协议转让后,聂景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6226.75 万股,通过江西华伍科 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780 万股,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006.7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0%。 另外,根据聂景华先生与丰水湖投资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聂景华先 生将拥有 2812.50 万股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 7.43%。 聂景华先生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总数为 9819.2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92%。聂景华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转让不会造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中交易各方:聂景华(以下简称“甲方1”)、聂淑华(以 下简称“甲方2”)、聂玉华(以下简称“甲方3”)(甲方1、甲方2、甲方3, 以下合称“甲方”或“转让方”);乙方为丰城市创东方丰水湖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1 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 1 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81,690,000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7%,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 9 76,320,000 股的状态为质押;甲方 2 持有上市公司 4,620,000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2%,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 4,620,000 股的状态为质押;甲方 3 持有上市公司 4,160,9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 份总数的 1.10%,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 0 股的状态为质押。甲方 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合计所持上市公司的 28,125,000.00 股非限售流通 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 1.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 5.28 元/股,股份转 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48,500,000.00 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1.3 甲、乙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 下简称“过户登记手续”)前,如上市公司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 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所有。各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款 已经包含上述孳息(如有),且未经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对股份转让价款 及其构成进行调整。 1.4 甲方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及应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转让标的股份数 转让方 转让比例 股份转让价款(元) 量(股) 聂景华 19,422,500 5.1286% 102,550,800.00 聂淑华 4,620,000 1.2199% 24,393,600.00 聂玉华 4,082,500 1.0780% 21,555,600.00 合计 28,125,000 7.4265% 148,500,000.00 1.5 鉴于甲方所持的部分标的股份目前处于质押状态,各方同意,乙方应当按 照下述安排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本协议签署并乙方的合伙型基金在私募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后五个工作 日内,乙方支付 6400 万元(第一期转让款以届时甲方 1 欠付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为准)给甲方 1 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指定的清偿账户(视为乙方向甲方 1 支付股票转让款),用于解除其 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2300 万股质押担保。 第二期:甲方 1 解除 2300 万股质押之日或其后最接近的一个可行的交易日同时 将该 2300 万股质押给乙方,办理完备股份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三个交 易日内,乙方向甲方 2 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清偿账户共计支 付 1300 万元(以届时甲方 2 欠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 利息为准),用于解除其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462 万股质押担保。 10 第三期:甲方在证登公司办理完毕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的登记手续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 4200 万元给丰城市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指 定账户(视为乙方向甲方 1 支付股票转让款),用于甲方 1 偿还丰城市 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 4200 万元欠款。 第四期:在丰城市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到 4200 万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乙方向甲方 1 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剩余的尾款。 甲方共同确认,乙方按本款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即视为已履行了向 甲方的付款义务,甲方内部对股权转让价款的分配,由其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1.6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在本协议第 1.5(2)款所述质押给附件一所列债权人的股份质押解除手续 办理完成当日或其后最近一个可行的交易日内,甲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即 28,125,000.00 股)的过户登记 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乙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在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同意 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的当天或其后最近一个可行的交易日内,甲方应向 证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积极配合。 1.7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甲、乙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 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第二条 标的股份的处置 2.1 乙方同意,未经甲方 1 书面同意,乙方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后 1 年内不得处置所持标的股份,若各方届时确定乙方持有标的股份延长 一年退出的,则前述锁定期限顺延。 2.2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 1 或其指定第三方有权随时 要求收购标的股份;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满 1 年(或经 甲方 1、乙方书面协商一致可延长 1 年)后,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短线交易、减持规定的前提下,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 1 收购标的股份。 2.3 具体收购条件、价格由甲方 1、乙方等另行协商签署协议书确定。 第三条 各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3.1 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 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 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 冲突。除应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外,各方已就本协议的签署获得了必要 批准和授权。 3.2 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 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 11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3 甲方保证其是为所持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不存在与标的股份有关的 直接或间接的股份代持安排、信托安排、收益权转让安排、表决权委托安 排等任何影响标的股份权属的情形,并保证乙方取得标的股份免受任何第 三方的追索。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交易各方:甲方为丰城市创东方丰水湖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委托方”),乙方为聂景华先生(以下简称“乙 方”、“受托方”)。《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等转让方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签署《聂景华、聂淑华、聂玉华(作 为转让方)与丰城市创东方丰水湖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受让方)关于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 议》”),同意受让乙方等转让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 28,125,000 股非限售流 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7.4265%)(以实际过户给甲方的股份数为准, 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2. 甲方拟将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取得的标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因配股、 送股、转增股本等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等权利委托给 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表决权委托的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授权事项及期限 1.5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持有标的股 份时,甲方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将所持有标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因配股、 送股、转增股本等增加的股份)对应的请求、召集、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及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监督、建议或质询权等相应 股东权利(不包括转让、质押等处置标的股份的权利)委托给乙方行使。 1.6 上述表决权委托的股份,乙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投 票;根据需要,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表决意见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按照 乙方的意见在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 1.7 如乙方、江西华伍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第 2.2 条或与甲方及其合伙人的其他协议约定(如有)收购标的股份或包括但不 限于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超过上期末公司净资产的 10%)、重大诉讼或 仲裁(作为被告被要求承担 5000 万及以上法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指 聂景华)发生重大变更等重大不利事项的,甲方有权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 12 面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协议。 第二条 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 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 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 冲突。除应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外,双方已就本协议的签署获得了必要 批准和授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聂景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169 万股,通过江西华伍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80 万股,聂景华 先生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63%。目前聂景华先生直接持有及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共质押了 815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53%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聂淑华女士持有的公司股份 462 万股 处于质押状态。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聂玉华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 416.09 万股没有进行质押。 除上述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13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聂景华、聂玉华不存在买卖 华伍股份股份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聂淑华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卖出华伍股份股票 的情况如下(未有买入情况): 股东 减持均价(元 减持股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比例 名称 /股) (万股) 聂淑华 竞价交易 2018-06-19 6.34 2.00 0.0053% 合计 - - - 2.00 0.0053% 14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5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一)华伍股份证券部 (二)联系电话:0795-6206009 (三)联系人:陈凤菊 信息披露义务人:聂景华、聂淑华、聂玉华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6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 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地 火炬大道 26 号 股票简称 华伍股份 股票代码 300095 信息披露义务 聂景华、聂淑华、聂玉华 信息披露义务 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人名称 人联系地址 火炬大道 26 号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减少 ■ 人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东 人 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可多选)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聂景华 持股数量:8169 万股, 持股比例:21.57%; 权益的股份数 聂淑华 持股数量:462 万股, 持股比例:1.22%; 量及占上市公 聂玉华 持股数量:416.09 万股, 持股比例:1.10%;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聂景华 持股数量:6226.75 万股, 变动比例:5.13%%; 后,信息披露义 聂淑华 持股数量:0 万股, 变动比例:1.22%; 务人拥有权益 聂玉华 持股数量:7.84 万股, 变动比例:1.10%;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是否拟于未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减持 17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是 □ 否 ■ 际控制人减持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需取得批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不适用 ■ 准 18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聂景华(签字): 聂淑华(签字): 聂玉华(签字):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