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0-11-30
华伍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0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
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3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4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
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第5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6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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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现任监事;
(7)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7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8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
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资
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
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之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1) 董事会推荐书, 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2)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3)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9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2)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3)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10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11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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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2)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3)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确认;
(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6)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13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14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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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16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17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
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18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1) 本细则第 6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19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20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第21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22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所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23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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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24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25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26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
而产生本细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27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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