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伍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0-11-30
华伍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
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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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信息: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下列信
息: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其他重大事件
1、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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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
4、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5、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6、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7、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8、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9、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0、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1、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2、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3、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4、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15、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1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六) 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或者
交易相关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
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
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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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 与前述规定的自然人存在亲属关系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十一)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
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
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 录筹
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
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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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场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
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
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江西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范围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
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
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部备案。
(三)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
部备案。董事会秘书可兼任证券部负责人。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
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
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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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
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 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
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
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
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
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
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
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
监会江西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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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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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①:
报备时间:
序号 1 2
姓名或名称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
所述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
关系人
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②
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③
知情阶段④
知情内容⑤
登记人信息⑥
登记时间
填表人: 审批人:
备注:
①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
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②知情日期: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
③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道、电子邮件等。
④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业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
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⑤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⑥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
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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