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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伍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8-17  

                           华伍股份


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4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2 月 25 日印发证监许可[2016]336 号文
《关于核准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江西华
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聂璐璐女士、华林证券-华伍股份
第 1 期员工持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5,252,854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6.13 元。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
华验字[2016]000352 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399,999,995.0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0,230,252.73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389,769,742.29 元。公司聘请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林证券”)担任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保荐机构,华林证券对公司尚未
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由于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需要,2021 年 4 月份,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签署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协议,公司决定聘请申万宏源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是依法成立并经证监会注册登记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具有
证券承销与保荐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
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
   华伍股份


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自公司与申万宏
源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申万宏源将承接原华林证券对公司的有关持续督导职
责。申万宏源委派保荐代表人赵志丹先生、李然先生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事项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
导工作及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近日,公司、全
资子公司四川安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科技”)与中国光大银行成都
分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九
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丰城支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银行合并简称“开户银行”)。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
主要条款如下:
    一、安德科技已在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9820188000188738,截至2021年7月20日,专户余额为594,354.21元。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航空飞机零部件批量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公司已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丰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437030100100024255,截至2021年6月15日,专户余额为5,179,474.19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轨道交通车辆制动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安德科技、开户银行及申万宏源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安德科技
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华伍股份


    四、公司或安德科技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或安德科技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
万宏源。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或安德科技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安德科技或申
万宏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申万宏源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申
万宏源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