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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伍股份: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09-1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4-1-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21)第 395-6 号


致: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
意见。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
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1)第 395-1 号《关于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京天股字(2021)第 395-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华伍
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京天股字(2021)第 395-5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华伍
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及修订稿(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等法律文件,前述《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

                                  4-1-2
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现就自《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有关事项的变
化情况,本所律师对补充核查期间有关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
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4-1-3
                                                     目       录


正    文 关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更新 ................................... 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8
五、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8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9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10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1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1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9
十二、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9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0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0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 30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1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1
十八、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2
十九、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 32
二十、 总体结论性意见 ........................................................................................... 33




                                                        4-1-4
     正   文 关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决议仍在有效期内。


    依据《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

人本次发行尚需依法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并经发行人确认,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下各项实质性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

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

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


                                  4-1-5
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的价

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了决议,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根据(1)大华出具的大华核字[2021]008416 号《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大华核字

[2021]005246 号《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2020 年度)》、大华核字[2020]003492 号《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9 年度)》、大华核字[2019]003675 号《江

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8 年度)》;(2)

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相关的公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独

立董事意见;(3)最近三年审计报告;(4)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证明;(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报的调

查问卷;(6)发行人有关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7)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资料;

(8)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查询的检索结果(检索日期:2021 年 8 月 23-27 日);(9)

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1-6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依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预案》《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4-1-7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作为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发行

人基于该等独立性拥有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主要股东


       依据《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

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

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聂景华                             6,226.75       16.44%

 2                      聂璐璐                             4,997.78       13.20%

 3                   丰水湖投资                            2,812.50        7.43%

 4                      振华重工                           2,225.78        5.88%

 5            江苏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990.00         2.61%

 6           江西华伍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80.00         2.06%



                                         4-1-8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7                                                                732.36          1.93%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8                                                                573.78          1.52%
                   -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
 9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53.21          0.93%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10                                                               240.00          0.63%
         -华润信托福润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依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填报的调查问卷及发行人确认,上

述前十名股东中,聂璐璐为聂景华之女,聂景华与聂璐璐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华

伍科技系聂景华控制的法人股东,聂景华持有该公司 90%的股权。江西华伍制动

器股份有限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员工认购

成立的持股计划。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全

资子公司安德科技员工认购成立的持股计划。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聂景华先生。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


       (二)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发行人关于持股 5%以上股

东股权质押相关的公告文件,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质押数量(股)          质权人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新余钜渝投资有                  办理解除质押
 1        聂景华             5,621,693                       2020.09.11
                                              限公司                       登记手续之日
                                           新余钜渝投资有                  办理解除质押
 2        聂景华             1,000,000                       2020.12.04
                                              限公司                       登记手续之日



                                            4-1-9
序号     股东姓名    质押数量(股)          质权人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南昌金融控股有                  办理解除质押
 3        聂景华            22,022,023                      2021.01.22
                                             限公司                      登记手续之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                  办理解除质押
 4        聂景华             4,500,000                      2021.02.02
                                         限公司南昌分行                  登记手续之日
                                         新余钜渝投资有                  办理解除质押
 5        聂景华             1,000,000                      2021.02.26
                                             限公司                      登记手续之日
                                         九江银行股份有                  办理解除质押
 6        聂璐璐            49,760,000                      2021.03.26
                                         限公司丰城支行                  登记手续之日


       除前述情形之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

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依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未新增取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资质。


       (二)依据发行人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为瑞士富尔卡摩擦片有限责任公司、西班牙

Prandinsa RC Water 有限公司、华伍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或子公司持有该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等权利负

担。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

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依据最近三年审计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71,705.80        131,483.06       107,367.55       92,529.08

主营业务收入              70,787.06        129,074.66       102,675.00       81,725.26


                                          4-1-10
    注:上述 2021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取得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报的调查问卷,通过巨潮资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等方式对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进行了核查。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

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重要性原则,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 关联自然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聂景华先生。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聂

景华持有发行人 16.44%股份。此外,聂景华一致行动人聂璐璐持有发行人 13.20%

股权,聂景华一致行动人华伍科技持有发行人 2.06%股份。


    (2)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外,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无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4-1-11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聂景华      现任发行人董事长

 2         聂璐璐      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3         曹明生      现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4         谢徐洲      现任发行人常务副总经理

 5         陈凤菊      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6         曾志勇      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7         杨育青      现任发行人董事

 8         程文明      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9         饶立新      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10        郑毅珊      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11        陆国胜      现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12         刘莹       现任发行人监事,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13        杨浙京      现任发行人监事

 14         张璟       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15        史广建      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6        欧剑荣      现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17         周崎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

 18         冯华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19        付国章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0        周龙茂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21        姚永忠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22         蔡奎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23         赖琛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4)直接或间接控股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聂景华      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华伍科技担任执行董事。


                                        4-1-12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2          聂菊华      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华伍科技担任监事。


       (5)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1)前述(1)至(4)项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2)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2. 关联法人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丰水湖投资    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 7.43%股权。

 2         振华重工     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 5.88%股权。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聂景华持有其 9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除持有发行人等公司股
 1         华伍科技     聂景华之近亲属聂菊华持有其 10%股权
                                                               权外,未从事其他业务。
                        并担任监事。
                        华伍科技持有其 66.67%股权,且发行人
         武汉华伍航空   董事、副总经理聂璐璐担任其董事长,发
 2                                                             无实际经营业务。
         科技有限公司   行人董事曾志勇担任其董事,发行人董
                        事、副总经理陈凤菊担任其监事。
         江西华伍电力   聂景华持有其 94%股权,并担任其董事
 3                                                             水力发电。
           有限公司     长。
         宁蒗县沈家村   江西华伍电力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
 4                                                             水电站建设。
         发电有限公司   权,且聂景华担任其执行董事。
         赣州晨洋投资   聂景华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其 95.19%
 5       管理合伙企业   财产份额;聂景华近亲属聂玉华作为有限 股权投资。
         (有限合伙)   合伙人,持有其 4.81%财产份额。
 6       江西桂族钽铌   聂璐璐持有其 99%股权,且担任其总经     钽铌加工销售。


                                         4-1-13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主营业务
           有限公司       理。

         江西智诚新材     聂璐璐持有其 90%股权,且担任其董事
                                                                   有色金属矿产类的投
 7       料科技有限公     长,聂景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聂菊华担
                                                                   资、贸易。
              司          任其董事、高玉栋担任其总经理。
                                                                   钽、铌和稀有金属原料
         江西景泰钽业
 8                        聂璐璐持有其 59.06%股权。                及制品的生产、制造、
           有限公司
                                                                   销售。
         北京善汇国际
 9       投资管理有限     聂璐璐持有其 50%股权。                   投资管理。
            公司
                          聂璐璐原持有其 51%股权,发行人参股公
         嘉兴清捷智能
10                        司北京华伍原持有其 49%股权,已于 2021    商务服务业。
         科技有限公司
                          年 3 月 26 日注销。
         宁波赫石投资     聂璐璐原持有 50%股权,已于 2019 年 4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11
         管理有限公司     月 2 日注销。                            实业投资。


       (3)发行人的子公司、参股公司、投资的合伙企业

          子公司/参股公司/合
序号                                                    关联关系
             伙企业名称
 1            安德科技           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成都泰力宇科技有限
 2                               安德科技原持有其 70%股权,已于 2020 年 12 月对外转让。
                   公司
 3            华伍轨交           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常州庞丰机电科技有
 4                               华伍轨交原持有其 100%股权,已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注销。
               限公司
 5            庞丰机电           华伍轨交持有其 100%股权。

 6            力华科技           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7            力华风电           力华科技持有其 100%股权。

 8            华伍智能           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9            金驹实业           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10           北京华伍           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嘉兴清捷智能科技有
 11                              北京华伍原持有其 49%股权,已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注销。
               限公司
 12           华智领航           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13       华伍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4-1-14
         子公司/参股公司/合
序号                                                  关联关系
            伙企业名称
             (香港)

                              新三板挂牌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其
 14          金贸流体
                              43.99%股权。
        西班牙 Prandinsa RC
 15                           金贸流体持有其 100%股权。
          Water 有限公司
 16          长沙天映         发行人持有其 51%股权。

 17          贵州飞映         长沙天映持有其 90.91%股权。
        长沙市天映科技发展
 18                           长沙天映实际拥有其 41%股权。
             有限公司
 19          内蒙天诚         发行人持有其 60%股权。

 20          昱诚能源         内蒙天诚持有其 70%股权。
        瑞士福尔卡摩擦片有
 21                           发行人持有其 90%股权。
              限公司
        江西华伍交通设备有
 22                           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
              限公司
 23          华伍行力         发行人持有其 43%股权。

 24          勒迈科技         发行人持有其 25%股权。

 25          华伍重工         发行人持有其 15%股权。
        北京中证焦桐投资基
 26                           发行人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其 8.9286%财产份额。
          金(有限合伙)
        无锡市协力新能源股    新三板挂牌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华伍股份持有
 27
            份有限公司        其 7.43%股权。
        河南卫华机械工程研
 28                           发行人持有其 3%股权。
         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尚九州国际投
                              发行人原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其 98%财产份额,已于 2021
 29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年 3 月 29 日注销。
               伙)
 30          环宇园林         发行人持有其 25%股权。


      (4)其他关联法人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法人包括:(1)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4-1-15
织;(3)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发

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填报的尽职调查问卷及网络检索(检索日期:2021 年 8 月 26 日)等方式对

此部分关联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该类关联方主

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深圳铭源电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聂景华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董事长聂景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高
 2      江西欧诺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玉栋持有 50%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
                                           发行人董事长聂景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聂
 3      丰城市菊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菊华担任其总经理。
        江西省江南元本生态农业科技有限     发行人董事长聂景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聂
 4
        公司                               菊华担任其董事。
        北京合本致道财经投资咨询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聂璐璐担任其董事,
 5
        司                                 并持有其 13.00%股权。
                                           发行人参股公司,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聂
 6      华伍行力                           璐璐担任其董事,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曾
                                           志勇担任其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程文明及其配偶合计持有其
 7      成都天佑慧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90%股权,并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8      江西中基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饶立新担任其董事。

 9      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饶立新担任其董事。

 10     深圳怡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郑毅珊持有其 50%股权。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关联交易


      依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定期报告、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关联交易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情况如下: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4-1-16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振华重工            材料                    9.74                   -                   -                -

    注:上述 2021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


    2.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振华重工及
                     货物               4,185.03            6,309.67          5,042.54          7,462.49
其分子公司
 华伍重工      货物、厂房改造                       -               -          187.60            851.77

 勒迈科技            货物                           -               -             1.37            10.86

 勒迈科技           水电费                          -               -                   -        151.47

 华伍行力            货物                  16.60               39.78           116.48             89.30

 华伍行力           加工费                          -               -                   -         13.42

    注:上述 2021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


    3. 关联租赁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勒迈科技        租赁费                          -               -       1,174,720.03        1,395,397.38


    4. 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的主要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1)2018 年度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聂景华                      2,000.00             2018.10.31                 2019.10.30


                                          4-1-17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聂景华、夏启玲、聂璐璐       2,500.00    2018.07.20   2019.07.19

       聂景华                4,000.00    2018.03.06   2019.03.05

       聂景华                5,000.00    2018.04.13   2019.04.12

       聂景华                2,000.00    2018.04.27   2019.04.26

       聂景华                1,000.00    2018.09.07   2019.09.06

   聂景华、聂璐璐            5,496.00    2016.05.18   2019.05.17

   聂景华、聂璐璐            3,664.00    2016.05.18   2019.05.17

   聂景华、聂璐璐            2,262.11    2017.04.05   2020.04.05

       聂景华                7,000.00    2018.02.05   2021.02.05


   (2)2019 年度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聂景华、夏启玲、聂璐璐       2,500.00    2019.07.30   2020.07.09

       聂景华                5,000.00    2019.12.19   2020.12.19

   聂景华、力华科技          2,900.00    2019.06.26   2020.06.23

   聂景华、夏启玲            5,000.00    2019.03.05   2022.03.05

       聂景华                1,400.00    2019.02.28   2020.02.26

       聂景华                4,590.00    2019.04.23   2020.04.22

       聂景华                2,000.00    2019.05.23   2020.05.22

       聂景华                1,000.00    2019.09.18   2020.09.16

   聂景华、聂璐璐            2,262.11    2017.04.05   2020.04.05

       聂景华                7,000.00    2018.02.05   2021.02.05

   聂景华、曹明生             200.00     2019.12.31   2021.12.31


   (3)2020 年度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4-1-18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聂景华、夏启玲、聂璐璐             3,000.00         2020.07.29              2021.07.28

聂景华、夏启玲、聂璐璐                  950.00      2020.06.29              2022.06.28

           聂景华                  2,000.00         2020.05.28              2021.04.29

           聂景华                  5,300.00         2020.05.29              2021.05.29

           聂景华                  5,000.00         2020.11.12              2021.06.27

           聂景华                  1,500.00         2020.01.20              2021.01.19


   (4)2021 年 1-6 月


                                                                             单位:万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聂景华、夏启玲、聂璐璐             3,000.00         2020.07.29              2021.07.28

聂景华、夏启玲、聂璐璐                  950.00      2020.06.29              2021.06.28

           聂景华                  2,000.00         2020.05.28              2021.04.29

           聂景华                  5,300.00         2020.05.29              2021.05.29

           聂景华                  5,000.00         2020.11.12              2021.06.27

           聂景华                  1,500.00         2020.01.20              2021.01.19

           聂景华                 10,000.00         2021.02.09              2022.02.08

           聂景华                  3,000.00         2021.03.04              2022.03.03

           聂景华                  5,300.00         2021.05.31              2022.04.15

           聂景华                  5,000.00         2021.06.17              2022.06.16

           聂景华                  5,000.00         2021.04.16              2022.04.15

   聂景华、力华科技                4,400.00         2020.12.15              2021.12.02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收账款      振华重工       3,828.97             1,942.32       2,269.95         2,536.60


                                         4-1-19
                                                    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华伍重工         787.97                927.97         987.97           987.97

            华伍行力                 -                   -         20.35                   -

            勒迈科技         765.34                765.34         765.34           636.69

应收票据    振华重工                 -             525.40         474.20           234.77

应收款项    振华重工       1,129.73                      -                -                -
  融资      华伍行力                 -             174.00                 -                -

            华伍重工         297.41                292.14         292.14           297.41

预付款项    华伍行力         168.09               1,331.54                -                -

            勒迈科技          36.00                 36.00          36.00                   -
其他应收
            华伍行力         117.77                 98.89                 -                -
   款

    注:上述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发行

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


    (四)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依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景华先生不存在违反其于公司首发上市时

作出的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的情形。


    (五)同业竞争
                                         4-1-20
    依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

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聂景华先生不存在违反其于公司首发上市

时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如

下:


       (一)在建工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金贸流体于 FT1812 号地块(皖

(2021)繁昌区不动产权第 0090429 号《不动产权证书》)实施犁山二号厂房的

建 设 , 该 项 目 已 取 得 《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告 知 登 记 表 》( 项 目 代 码 :

2012-340222-04-01-84980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340222202100018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340222202100091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编号:340222202108110101)、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芜湖市

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5000 吨智能阀门精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繁环审[2021]19 号)。


       (二)房产租赁(对外出租)


    依据长沙天映与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签署的《长沙天映

航空装备有限公司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

司承租长沙天映坐落于长沙望城区赤岗路宿舍楼贵飞楼 4 楼-6 楼,租赁面积为

1,071.42 ㎡,租赁期限为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2 年 4 月 1 日。


       (三)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本所律师查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第 1756 期《商标注册公告》、取得了

                                      4-1-21
发行人的确认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查询了发行人拥

有商标的情况(检索日期:2021 年 8 月 23 日至 8 月 26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检索日,发行人子公司金贸流体新增 1 项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注册                                   取得   他项
     权利人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注册地
号                                     类别                                   方式   权利

                                                                              原始
1    金贸流体               42718389    6     2021.8.21-2031.8.20     中国            无
                                                                              取得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商标尚未收到证书。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境

内商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


     2. 专利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取得了发行人确认并通过国家知识

产权局主办的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了发行人拥有专利的情况

(检索日期:2021 年 8 月 23-26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检索日,发行人专

利号为 ZL201120216206.X 的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已届满、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 12

项境内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人                                                类型                  方式   权利
     华伍                                               外观                  原始
1                安全制动器        ZL202130046999.4             2021.01.22            无
     股份                                               设计                  取得
     华伍                                               外观                  原始
2           安全制动器(HSB)      ZL202130047105.3             2021.01.22            无
     股份                                               设计                  取得
     华伍                                               外观                  原始
3             电磁钳盘式制动器     ZL202130047112.3             2021.01.22            无
     股份                                               设计                  取得
     华伍     电磁圆盘式制动器                          实用                  原始
4                                  ZL202022539958.1             2020.11.06            无
     股份       位移补偿装置                            新型                  取得
     华伍     一种风电用电动叶                          实用                  原始
5                                  ZL202022547539.2             2020.11.06            无
     股份          片锁                                 新型                  取得
              一种带锁止功能的
     华伍                                               实用                  原始
6             机电式制动执行机     ZL202022511186.0             2020.11.04            无
     股份                                               新型                  取得
                  构总成

                                         4-1-22
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人                                          类型                  方式   权利
     华伍   一种可调式夹轨器                      实用                  原始
7                              ZL202022498829.2            2020.11.03           无
     股份      瓦块组件                           新型                  取得
     华伍   一种小型三相电机                      实用                  原始
8                              ZL202022498830.5            2020.11.03           无
     股份   端子快速连接器                        新型                  取得
            一种大承载高效自
     金贸                                         发明                  原始
9           开合定位铸造模具   ZL202010323537.7            2020.04.22           无
     流体                                         专利                  取得
              及使用方法
     金贸   一种高效稳固性的                      发明                  原始
10                             ZL202010324233.2            2020.04.22           无
     流体      铸造模具                           专利                  取得
     华伍                                         实用                  原始
11           一种气缸衬套      ZL202022380033.7            2020.10.22           无
     轨交                                         新型                  取得
     华伍   一种踏面制动单元                      实用                  原始
12                             ZL202022639055.0            2020.11.13           无
     轨交      测试装置                           新型                  取得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境

内专利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


     (四)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发行人拥有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情

况(检索日期:2021 年 8 月 23-27 日)。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拥有的

子公司、参股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变化情况如下:


     1. 华伍轨交增加注册资本


     2021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

子公司华伍轨道交通装备(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对华伍轨交

增资 4,000.00 万元,2021 年 8 月,华伍轨交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华伍轨交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伍轨道交通装备(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568050908K

                                    4-1-23
住所                   嘉定区胜辛南路 500 号 12 幢

法定代表人             高连东

注册资本               12,666.67 万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及配件、车辆制动系统设备的生产、销
经营范围               售(除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电力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的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1 年 01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01 月 14 至 2061 年 01 月 13 日

登记机关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华伍

轨交 100%股权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 新设子公司


       2021 年 8 月,发行人成立全资子公司江西华伍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依据营

业执照并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江西

华伍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西华伍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2MA3AF1Y29L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璜溪大道 19 号

法定代表人             曹明生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一般项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
经营范围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               2021 年 8 月 6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4-1-24
登记机关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江西

华伍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100%股权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重大合同

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尚未履行

完毕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新增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签订日期    标的名称       合同金额

 1       华伍股份    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          2021.07      制动器          2,531.40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
 2       华伍股份                                  2021.08     转子锁定销       1,022.08
                            公司
                     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
 3       华伍股份                                  2021.08      制动器          1,044.65
                            公司
 4       安德科技     CFJT 有限责任公司            2021.06    生产加工工装      1,406.99

 5       安德科技     CFJT 有限责任公司            2021.06    生产加工工装      1,389.67

       注:CFJT 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军工客户。


       2. 借款合同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借款、担保合同及其说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金额在 3,000.00 万元以上的新增银行借款及

担保合同如下:
                                          4-1-25
                                                                            单位:万元

                                                                  担保方
序号 借款方       融资银行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担保人
                                                                    式
                                                                  连带责
     华伍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1                                  5,300.00 2021.05.31-2022.05.31 任保证    聂景华
       份        司南昌分行
                                                                   担保
                                                                  连带责
     华伍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2                                  5,000.00 2021.06.29-2022.06.29 任保证    聂景华
       份        司南昌分行
                                                                   担保
                                                                  连带责
     长沙天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华伍股份、
 3                                  3,000.00 2021.06.30-2022.06.28 任保证
       映     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仇映辉
                                                                   担保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连带责
     安德科                                                                 华伍股份、
 4            限公司成都高笋塘支    3,800.00 2021.07.01-2022.06.30 任保证
       技                                                                    晏平仲
                     行                                            担保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重大合同未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

因发生纠纷产生诉讼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八、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中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除发行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行人因上述银行贷款接受关联方

的担保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4-1-26
应付款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

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单位:万元

                                                            占其他应收款期末
           单位名称               原因     报告期末余额
                                                              余额的比例

            潘北河                注1           10,265.63             38.26%

            花再华                注1           10,265.63             38.26%

     朝阳新浙锰业有限公司         注2            1,719.17              6.41%

    无锡耀利晟商贸有限公司        注3            1,315.44              4.90%

唐山市丰润区丰广瑞商贸有限公司    注4             421.22               1.57%

            合计                    -           23,987.09            89.40%


    注 1:潘北河、花再华其他应收款的原因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

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之“1. 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部分所述。


    注 2:依据发行人提供的采购合同、凭证、《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及力华科技的说明,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力华科技于 2018 年 7 月与朝阳新浙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新浙)

签署《工矿产品采购合同》,采购锰硅合金 5,000.00 吨左右,合同金额为 3,250

万元,已支付 1,700.00 余万预付货款。截至 2019 年末,朝阳新浙因其投资项目

亏损同时经营管理不善已停工数月,外部还有银行贷款及政府基金未偿还。朝阳

新浙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内容为:一是将废钢项目生产设

备出售所得款项优先归还公司欠款,二是硅锰合金生产线复工后每月归还公司欠

款 30.00 万元。截至目前,上述款项仍未支付。2021 年 6 月 25 日,江西省宜春

市中级人员法院出具(2021)赣 09 民初 98 号《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4-1-27
案件通知书》,对力华科技诉朝阳新浙等被告人合同一案正式立案,目前案件仍

处于审理阶段。


    注 3:依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凭证、《2020 年度报告》、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

复》及发行人的说明,公司于 2018 年与江苏蓝卫光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蓝卫公司)开展业务合作,蓝卫公司称其与某军工企业签订了军用护目镜

军工订单项目,并向公司出示了相关的合同等资料,因蓝卫公司自身资金紧张无

力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向公司提出先期代为采购原材料,待其军工订单交付

并收到回款后,向公司支付原材料费用及合理的利润。经公司财务梳理,此项业

务形成三笔债权,其中:蓝卫公司欠款 2,141.00 万元,丹阳市悦丰贸易有限公司

欠款 261.45 万元,无锡耀利晟商贸有限公司欠款 1,315.44 万元,合计债权 3,717.89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末,公司尚未收到上述债务人的任何回款,公司面临着

该笔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公司出于审慎性考虑,已将上述债权全额计提了坏账

损失。发行人已以蓝卫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事宜向江西省丰城公安局进行报案,并

于 2020 年 12 月收到《立案告知书》。目前该案件仍处于案件侦查阶段。


    注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凭证、《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及力华科技的说明,力华科技于 2019

年 3 月与唐山市丰润区丰广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丰润)签订《工矿产

品采购合同》,向其采购锰硅合金 1,000.00 吨左右,合同金额合计 752.00 万元。

因唐山丰润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公司已停止采购并与唐山丰润签订补充协议,要

求其于 2019 年 11 月前退回全部预付货款。2019 年唐山丰润仅退回 80.00 万元预

付货款,剩余的 431.27 万元未能催收到账。力华科技于 2020 年 1 月向江西省丰

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出具(2020)

赣 0981 民初 123 号《江西力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丰广瑞商贸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唐山丰润返还预付款及及支付相应

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诉讼费用。该案件目前仍在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回款项。


    2. 发行人其他应付款
                                   4-1-28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账龄超过一年的重要其
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报告期末余额                       原因

    仇映辉               223.24   向长沙天映提供借款本金及利息。

    胡坚开                20.00   向长沙天映提供借款本金。

     合计                243.24   -


    发行人确认,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产生的原因真实。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新增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7.1.3 条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查阅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2021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没有

拟进行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7.1.3 条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变

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作出修

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




                                      4-1-29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1

次股东大会,5 次董事会和 5 次监事会。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会议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生变化。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独立董事饶立新不再担任江西省省

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二)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1月1

日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

贴如下:


                                                                          单位:万元

 财政补贴项目    2021 年 1-6 月                         来源/依据

                                  宜春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丰城
土地使用税差异
                         101.74 市工业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异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化奖励
                                  (丰高新字[2019]37 号)


                                          4-1-30
 财政补贴项目    2021 年 1-6 月                            来源/依据

                                  《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给予长沙天映机械
产业扶持资金奖
                          85.45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产 业 扶 持 资 金 奖 励 的 决 定 》( 望 开 管 发
励(递延收益)
                                  [2016]21 号)


    依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 2021 年上半年期间享受的上

述财政补贴均有政策或合同依据。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依据《2021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主管税务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

月30日期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未受到重大税务行政处罚。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依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网络查

询(检索日期:2021 年 8 月 23-27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境保

护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


    依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网络查

询(检索日期:2021 年 8 月 23-27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因违

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

                                           4-1-31
金拟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二)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前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

标未发生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途径检索(检索日期:2021

年 8 月 23-27 日),截至检索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8.6.3 条规定的新增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发行人及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途径检索(检索日期:2021

年 8 月 23-27 日),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

司不存在涉及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处

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依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报的调查

问卷、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途径检索(检索日期:2021 年 8

月 23-27 日),截至检索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

                                    4-1-32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依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振华重工的公告的定期报告、审计

报告,丰水湖填报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途径检索(检索日期:

2021 年 8 月 23-27 日),截至检索日,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导致其持有发行人持股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

化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十、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依法

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六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页)




                                   4-1-33
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