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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30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 10,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
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
额度,期限 1 年。公司拟提供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观日路 18 号 8 套房屋(建筑
面积合计 9,072.29 平方米)为前述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
福州易联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曦先生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与综合授信期限一致,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经审核,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占用
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目前生产经营
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
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
    二、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廖杰远先生、孔祥谱先生
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被提名人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对 2018 年度参与公司经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2018 年度参与公司经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符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制度的规定,同意据此考核结果发放 2018 年度参与公司经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薪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




                  詹亦文




                  苏伟斌




                  陈   菡




                  何   锐


                                                       2019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