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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联众: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2-18  

						 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公告编号:2019-016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黄文灿先生主
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2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2 月 17 日—2019 年 2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
时和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7 日 15:00 时至 2019 年 2 月 18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19 年 2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135,822,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867%。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35,000,8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95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名,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 821,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2%。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99,6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为 0.20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拟任非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共
135,822,786 股。
    1.01 选举廖杰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廖杰远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35,804,787 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表决结果:廖杰远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廖杰远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881,67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94%。
    1.02 选举孔祥谱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孔祥谱先生获得的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135,804,787 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表决结果:孔祥谱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孔祥谱先生获得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为
881,67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孙春艳、黄婧雅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