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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
资子公司厦门易联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向厦门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3,95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3 年,
每笔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且到期日不晚于授信到期日,融资租赁公司以其持有的
厦门农商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816.5036 万元的股权为前述授信额度提供质
押担保,并追加厦门易联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950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
贯彻执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未发生违规对外担
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
合理地进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
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满足公司运营需要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为编制合法、公允的财务报告提供了合理保
证。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法人治理、日常管理、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
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2017 年 5 月 2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及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
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2018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
的解读》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聘任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
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和能力,不存
在《公司法》第 146 条、《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及《公司章程》第 95
条等规定的禁止任职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之情形。
    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了解,张昱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副总经
理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聘任张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




                 詹亦文




                 苏伟斌




                 陈   菡




                 何   锐




                                                     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