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7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YLZ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股票简称:易联众
股票代码:300096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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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以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
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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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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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深
交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深交所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深交所互动易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深交所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深交所互动易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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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
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CEO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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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CEO)、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如适用)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
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图文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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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配
备专门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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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出具公司
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建立规范化
的投资者来访档案。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
深交所互动易登载,同时在公司网站登载。
公司与来访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
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来访者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来访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建立与来访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
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
对外宣传。
第三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也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等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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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予以说明。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
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登载于公司网站和深交所互动易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
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
向深交所互动易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三十三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
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
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
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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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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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 诺 书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
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
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
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
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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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类别
□现场参观 □ 一对一沟通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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