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1F20210275-005 号 致: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第 12 号编报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 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1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的要求,本所现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一》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简称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未被《补充法 律意见一》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其中如有与《补充法律意见一》不一致 之处,以《补充法律意见一》为准。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一》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精准信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 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一》如下: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正文 一、《问询函》问题 1 1.2014 年 3 月,发行人向田斌等 7 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 收购其合计持有的北京富华宇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宇祺”) 53.21%股权,田斌等人对 2013 年-2016 年进行业绩承诺,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82.63%。2017 年 11 月,发行人对富华宇祺增加投资 7,000 万元,增资后持有富 华宇祺 63.99%的股权,少数股东田斌等人承诺确保本次增资完成后 2018 至 2020 年度三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10,500.00 万元,2021 年度、2022 年度两年累积净 利润不少于 9,240.00 万元。若富华宇祺未实现上述盈利,田斌等人承诺首先以 现金形式补偿,不足部分以其所持富华宇祺股权进行补偿。同时,协议还约定了 富华宇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收回的补偿措施。田斌等人自愿将其持有的发 行人全部股票的 50%限售,并质押给发行人指定的第三方。报告期内,田斌持续 减持发行人股票,2018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减持 520,700 股,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减持 1,181,900 股,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1 日减持 2,660,236 股。发行人近期召开董事会对增资协议业绩承诺条 款进行了变更,变更为“确保本次增资完成后 2018 年度至 2025 年度八年累计净 利润不少于 19,740 万元”。发行人于 2017 年至 2019 年间向富华宇祺提供多笔 借款,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借款余额 4,187 万元。富华宇祺 2018 年至 2020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2,688.42 万元、-2,101.18 万元和-1,331.09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富华宇祺报告期内的业绩情况及公司 2021 年的业绩预告情况,说明富华宇祺业绩持续亏损的主要原因及对公司整体业绩的 影响;(2)结合北京富华宇祺的经营模式、相关客户的回款情况说明富华宇祺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回收情况及减值计提是否充分;(3)富华宇祺未完成 2018-2020 年的业绩承诺,田斌等少数股东未进行业绩补偿的原因;在富华宇祺 持续亏损的前提下,发行人继续增资的原因; 田斌持续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原因 及减持资金用途;前述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4)说明变更 后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及相关措施;发行人为保证相关方履行补偿义务采取的措 施及可行性;变更相关承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5)发行人收购富华宇祺后对其提供资金支持情况,富华宇祺其他股东是否同 比例向其提供资金,相关资金用途及流向,发行人与富华宇祺非经营性往来的形 成原因及后续偿还情况,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无法收回资金的风险;是否 存在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他股东通过富华宇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1)(2)(5)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发行人律师对(3)(4)(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 富华宇祺报告期内历年审 计报告,上市公司历年年报及 2021 年度业绩预告;2. 上市公司与少数股东签署 的《增资协议书》;3. 上市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富华宇祺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富华宇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7 年增资协议相关内容变更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 件;4.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 的公告》;5. 与田斌进行访谈;6. 报告期内田斌减持的相关公告,及《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7. 上市公 司对富华宇祺提供借款的相关协议;8. 报告期内富华宇祺银行流水;9. 富华宇 祺相关管理制度等。 在上述相关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富华宇祺未完成 2018-2020 年的业绩承诺,田斌等少数股东未进行 业绩补偿的原因;在富华宇祺持续亏损的前提下,发行人继续增资的原因;田 斌持续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原因及减持资金用途;前述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 1. 富华宇祺未完成 2018-2020 年的业绩承诺,田斌等少数股东未进行业绩 补偿的原因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 2017 年 11 月上市公司与田斌等少数股东(以下简称“少数股东”或 “经营团队”)签订的《增资协议书》,协议约定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富华宇 祺增资 7,000 万元,增资后上市公司持有富华宇祺的股权比例提高至 63.99%; 同时,田斌等少数股东为富华宇祺的经营团队,为督促其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富 华宇祺的经营业绩,上市公司与少数股东协商一致,由少数股东对富华宇祺未来 的经营业绩和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做出承诺。其中,经营业绩承诺具体内容为:富 华宇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下简称“第一阶段”)三年累计 净利润不少于 10,500 万元,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下简称“第二阶段”) 两年累积净利润不少于 9,240 万元。 根据 2018 年至 2020 年的审计结果,富华宇祺第一阶段累计实现净利润 -6,120.69 万元,根据协议约定少数股东应补偿富华宇祺 1.66 亿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第一阶段业绩承诺到期后,上市公司管理层一 直与少数股东进行磋商解决方案。经综合考虑,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 延期执行少数股东的业绩补偿,将原约定变更为 2018 年度至 2025 年度八年累 计净利润不少于 19,740 万元。主要原因如下: (1)富华宇祺未完成约定业绩确有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 本次增资后,富华宇祺业绩未达预期确实受到了外部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 2018 年国铁混改使得富华宇祺原本发展良好的轨道交通信息通讯业务丧失了较 多订单,未能实现预期收益;同年美国制裁 Z 公司事件导致富华宇祺采购受阻, 部分业务受到较大影响;此外,2020 年初开始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公司多个项 目延期或取消,对业绩造成部分影响。 (2)延期执行业绩补偿有利于保障富华宇祺正常的生产经营 延期执行业绩补偿有利于保障富华宇祺正常的生产经营。田斌等少数股东同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时为富华宇祺的经营团队,团队主要人员来自中兴、华为等知名通讯企业,具有 较强的专业能力。为摆脱上述外部因素的不利影响,经营团队带领富华宇祺积极 调整经营战略,致力于改善富华宇祺的经营状况。2020 年下半年开始,借助在 煤矿矿山信息通讯领域的技术积累和客户资源,富华宇祺开始向智慧矿山业务聚 焦,目前已经初显成效。如公司在此时向少数股东追偿,将影响富华宇祺经营团 队的稳定性,不利于富华宇祺正常的生产经营。 延期执行业绩补偿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利益。2021 年以来富华宇祺 业务实现向智慧矿山 5G 业务转型,公司智慧矿山业务目前及将来均需富华宇祺 介入,发挥协同效应,未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富华宇祺所承载的信息通 讯业务将构成公司未来推进实施智慧矿山业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延期执行业 绩补偿能够保持经营团队的稳定性,促进富华宇祺正常的经营管理,以更好地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综上,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时,与经营团队设定业绩 补偿是出于内部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考虑,其初衷是为了督促经营团队勤勉尽责, 切实提高富华宇祺的经营业绩,并且富华宇祺未实现业绩承诺确有外部客观因素 的影响,为了保障富华宇祺正常的生产经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少数股 东延期进行业绩补偿具有合理性。 2. 在富华宇祺持续亏损的前提下,发行人继续增资的原因说明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富华宇祺为上市公司控 股子公司,其主营的信息通讯业务为公司三大主业之一,与公司煤矿安全业务、 军工业务均具有协同效应。2017 年 11 月上市公司与富华宇祺、少数股东签署《增 资协议书》前,富华宇祺尚未出现亏损,2015 年至 2017 年富华宇祺累计实现营 业收入 39,022 万元、净利润 7,876 万元。为促进富华宇祺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改 善其资产负债结构,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 7,000 万元对富华宇祺进行增资。 发行人本次对富华宇祺进行增资,主要是富华宇祺对高铁无线 WIFI、军工 坑道无线通信业务的发展前景做出乐观估计,并结合富华宇祺自身的资金状况和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资产负债结构,判断将有较大的资金需求。 3. 田斌持续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原因及减持资金用途说明 经本所承办律师向田斌先生访谈,主要是基于其自身家庭的资金需求,并结 合其对二级市场的判断所做出,减持股票的收益所得主要是为了满足田斌个人及 家庭生活所需。 2018 年末起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田斌共减持 2,589,212 股,截止 2021 年 11 月 30 日,田斌持有股份 2,660,236 股。具体减持过程情况如下: 单位:股 2018/12/31 2019/12/31 2020/12/31 2021/11/30 期间减持 期间减持 期间减持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5,249,448 520,700 4,728,748 1,181,900 3,546,848 886,612 2,660,236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田斌未继续进行减持,持股数量未发生 变化。 2018 年 4 月 22 日起,田斌任职上市公司副总经理,其减持行为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田斌上述减持行为符 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且上市公司均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4. 前述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说明 (1)2017 年发行人增资富华宇祺事宜 2017 年 11 月,上市公司与富华宇祺、少数股东签署《增资协议书》时,富 华宇祺尚处于盈利状态,公司出于对行业发展预期及富华宇祺战略发展的考虑对 其进行了增资,少数股东未同比例增资。由于田斌等少数股东同时为富华宇祺经 营团队,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并督促其勤勉尽责,与其进行了业绩约定。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7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富华宇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进行了 相关公告。本次增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次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主要目的系更好地支持富华宇 祺业务发展,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田斌等少数股东延期进行业绩补偿 根据发行人说明,考虑到富华宇祺未完成第一阶段的业绩承诺确有外部客观 因素的影响,延期执行业绩补偿有利于保障富华宇祺正常的生产经营等因素,上 市公司对前述承诺进行了变更。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富华宇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7 年增资协议相关内 容变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上述变更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3)田斌减持发行人股票 报告期内田斌所减持的股票不存在权利限制,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报告期内的股票减持均已按规定披露了 减持公告。田斌减持发行人股票是其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富华宇祺未完成 2018-2020 年的业绩承诺,上 市公司延长田斌等少数股东业绩承诺期系出于整体利益等因素考虑,且变更承诺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的程序合法合规,具有合理性;2017 年发行人继续增资富华宇祺系支持其业务 发展,具有合理性;田斌持续减持发行人股票主要用途为自身生活所需;前述情 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说明变更后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及相关措施;发行人为保证相关方 履行补偿义务采取的措施及可行性;变更相关承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他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 1. 变更后业绩承诺 发行人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业绩承诺由“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三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10,500.00 万元,2021 年度、2022 年度两年累积净 利润不少于 9,240.00 万元”变更为“2018 年度至 2025 年度八年累计净利润不 少于 19,740 万元”。发行人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中对业绩承诺的可实 现性及相关措施进行了说明。 2. 发行人为保证相关方履行补偿义务采取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为保证经营团队履行补偿义务计划采取如 下措施,部分措施已经开始实施: (1)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营团队所持上市公司股票限制处分权,非经公司 书面同意,不得作任何处置。 (2)严格监控经营团队所持富华宇祺 36.01%股权限制处分权,非经公司书 面同意,不得作任何处置。 (3)要求经营团队所持富华宇祺股权所享有的未来分红,优先用于履行补 偿,直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 (4)公司对富华宇祺有较强的实际控制力。目前,上市公司严格管控富华 宇祺的资金账户,金额较大的资金支出需由同时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富华宇祺董 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事长签字确认,对其经营、资金行为进行严格管控,保证富华宇祺资产安全。 (5)富华宇祺为公司控股 63.99%的公司,公司将在生产、技术、市场等方 面,为其分析和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切实可行的市场拓展策 略,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以实现公司效益增加。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认为,若上述措施被有效履行,将有助于保证相关方履 行补偿义务。 3. 变更相关承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变更相关承诺,上市公司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具体如下: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富华宇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7 年增资协议 相关内容变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公告了《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富华宇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7 年增资协议相关内容 变更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对子公司富华宇祺的经营团队在增资时做出的业绩 承诺予以延期。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承诺变更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履行了相关审议 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收购富华宇祺后对其提供资金支持情况,富华宇祺其他股东 是否同比例向其提供资金,相关资金用途及流向,发行人与富华宇祺非经营性 往来的形成原因及后续偿还情况,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无法收回资金的 风险;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他股东通过富华宇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等情形 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1. 发行人收购富华宇祺后对其提供资金支持情况 发行人于 2014 年 7 月至 2019 年 12 月间提供了多笔有偿借款,相关资金 富华宇祺均用于支付货款及日常经营。截至 2021 年末,富华宇祺尚有 4,187.84 万元借款未偿还。其中已偿还借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借款金额 已还款金额 已支付利息 2014/7/11 2015/6/23 250.00 250.00 13.92 2014/12/25 2015/6/23 130.00 130.00 1.62 2015/5/30 2018/4/3 5,987.84 5,987.84 1,374.64 2015/5/29 2015/6/23 1,602.04 1,602.04 15.85 2016/3/25 2016/5/17 400.00 400.00 9.85 2016/6/13 2016/11/30 500.00 500.00 20.10 2016/12/27 2018/4/3 1,000.00 1,000.00 62.89 2017/5/26 2018/4/3 500.00 500.00 39.13 合计 10,369.88 10,369.88 1,538.00 截至 2021 年末,未偿还借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 已偿还金额 未偿还本金 2017/8/15 700.00 212.16 487.84 2017/10/16 400.00 - 400.00 2017/12/26 1,600.00 - 1,600.00 2019/2/12 500.00 - 500.00 2019/4/15 600.00 - 600.00 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9/12/17 600.00 - 600.00 合计 4,400.00 212.16 4,187.84 注:截至 2021 年末,富华宇祺尚有 4,187.84 万元借款未偿还,上市公司按协议对其计提了 滞纳金。 2. 富华宇祺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向其提供资金的说明 发行人向富华宇祺历次借款及进行二次增资时,田斌等少数股东均未同比例 提供资金支持。但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借款协议,上述尚未偿还借款中,田斌等 少数股东均在借款协议中承诺为富华宇祺向发行人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 相关资金用途流向说明 富华宇祺将上述资金均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资金流向主要为购买生产经营所 需的原材料和配件及其他生产经营所需。 4.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无法收回资金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与富华宇祺及田斌等少数股东签署的借款协议,上述尚未偿还 借款中,田斌等少数股东均承诺为富华宇祺向上市公司的借款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上市公司在股权及管理架构上对于富华宇祺有较强的控制力。上市公司持有 富华宇祺 63.99%的股权,富华宇祺 5 名董事会成员中 3 名为上市公司委派,同 时富华宇祺财务总监由上市公司委派。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制定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富华宇祺的资金 进行严格地管理,规范其资金使用、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控制财务风险,富华宇 祺 50 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均需上市公司财务部及上市公司董事长进行审批。 综上,公司在富华宇祺有较强的控制力,在资金管理方面建立了相关内控制 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度,且少数股东就上市公司借款签署了担保协议,以防范无法收回资金的风险。 5.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他股东通过富华宇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等情形说明 经核查富华宇祺流水及财务明细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截至 报告期末持有公司 1%以上的股东,与富华宇祺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少数股东作为经营团队为富华宇祺提供了无偿的短期资金支持,用 于解决富华宇祺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经核查富华宇祺流水及主要科目明细账, 除上述资金拆借之外,富华宇祺与少数股东的资金往来主要系正常的工资发放、 费用报销等,不存在田斌等少数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向富华宇祺提供的资金支持,富华 宇祺均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报告期内富华宇祺与少数股东之间不存在异常资金往 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股东通过富华宇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 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二、《问询函》问题 2 2.最近一期,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48,363.38 万元,同比增长 65.55%,扣非 归母净利润为 12,964.35 万元,同比增长 650.60%,但应收账款净额占营业收入 比例由 2020 年末的 42.93%上升至 74.75%;发行人及子公司所持有的部分防爆合 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等有效期即将届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最近一期营业收入、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 理性,高速增长是否可持续;(2)结合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情况、主要客户 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以增加收入的情形;(3)请 结合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账龄,坏账计提情况及坏账迁移情况,说明发行 人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坏账计提是否充分;(4)发行人所持资质证书续期情况, 续期是否存在障碍,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或超资 质经营等情况,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3)(4)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1)(2)(3)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 发行人经营资质证书;2. 发 行人重大业务合同;3. 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4.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 在上述相关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到期及续期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到期及续期情况如下: 发证 主体 型号及产品名称 原有效期 已续期至 机关 尤洛 安标 ZLF 矿用过滤站反冲洗控制装置 2027.1.2 卡山 国家 KDW660/12B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直流稳压电源 续证中 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发证 主体 型号及产品名称 原有效期 已续期至 机关 东 矿用 GUY1 液位传感器 2017.1.11- 2027.1.2 产品 2022.1.11 安全 ZLF-Z 矿用过滤站反冲洗控制装置主机 2027.1.2 标志 ZPR 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电控装置 2027.1.2 中心 有限 ZPR-T 矿用本安型流量调节器 2027.1.2 公司 ZPR-Z 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电控装置主机 2027.1.2 装置升级 FHD2/6.4X 矿用本安型电动先导阀 不再续证 2017.7.11- GPD60 压力传感器 2027.1.2 2022.1.11 KDW660/12B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直流稳压电源尚在续期过程中。根据公司说 明,该证书所对应的《防爆证书》在有效期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在春 节期间到期,因电源结构设计和功能升级变更等技术原因申请时间有所推迟,预 计将于 2 月底左右取得,不存在无法续证的情况。同时,为不影响与上述产品相 关的同期到期产品的取证,公司前期已研发了其替代产品 KDY127/12 矿用浇封 兼本安型直流电源,并已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取得了该替代产品的安标证书, KDY127/12 电源本安参数完全兼容且部分参数还高于原 KDW660/12B 电源。考 虑到产品的技术储备和产品的系列化布局,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取得了 KDW660/24B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直流稳压电源的安标证书。现发行人拥有 6 个型 号的常用电源类产品,涵盖单路、双路、三路及多路电源输出,可根据客户不同 需求灵活配置。 (二)其他经营资质到期及续期情况 富华宇祺持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到期,未进行续期,根据公司说明及资质证书所载,公司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专用产品名称为“车载无线通信系统”,产品类别为“互联网公共上网服 务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无线接入前端)”,该类设备已经不需要办理许可,所 以未进行续期,该情形对公司业务不构成不利影响。 经本所承办律师自国家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服务 平台核查,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问 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题 10”的解答“‘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无线接入前端)’ 类产品于 2019 年 10 月开始不再划入销售许可发证范围,此类产品不再受理。” 富华宇祺所持有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已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到期,根据公司说明,由于该等认证需相关部门 进行现场评审,因春节期间受疫情防控措施升级的影响无法现场评审,该等认证 未能及时续期,春节后已经开展续期工作,公司会尽快推进该等认证的续期工 作,该等认证为公司自愿申请的认证,若无法续期对公司业务不构成不利影响。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发 行人所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 书、军工业务相关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已经到期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均已经 续期;上述未续期资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相关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全资、 控股子公司在其管辖范围内报告期内生产经营均依法进行,不存在违法记录,没 有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认为,除上述已披露情况外,发行人所持资质证 书均在有效期内,到期的已经续期,发行人不存在未取得资质或超资质经营等情 况,业务经营合法合规;上述未续期资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三、《问询函》问题 3 3.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拟用募集资金 4.25 亿元 投入矿用智能单轨运输系统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1.75 亿元补充流动资金。矿 用智能单轨运输系统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建设期为 36 个月,预计形成年产 200 台套矿用智能单轨运输系统的生产能力。募投项目产品单价以按 320 万/台测算, 全部达产后预计年实现销售收入 73,600.00 万元,项目内部收益率为 15.09%, 预计投资回收期为 8.85 年(含建设期 3 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设置有自动延期条款,请发行人予以规范;(2)发行人目前是否能够生产矿用 智能单轨运输系统及相关产能产量情况,募投项目未来将形成年产 200 台套矿用 智能单轨运输系统的产能与发行人现有煤矿运营不同环节提供监控监测和防治 相关产品产能产量的关系,数量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相关数据是否具有可比性; (3)结合募投项目产品价格与公司现有产品价格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价 格对比情况,说明产品定价的依据及合理性;(4)发行人 2020 年煤矿安全业务 销量、产量下降的原因;结合报告期产能利用率情况、募投项目建设期间产能变 化情况、相关产品市场容量及公司市占率、客户及销售渠道布局、在手订单等情 况说明募投项目市场前景和发行人的产能消化措施;进一步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 算是否谨慎;(5)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请发行人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语言披露“矿用智能单轨运输系统数字化 工厂建设项目”项目的具体内容,募投项目与发行人及富华宇祺现有业务的区别 和联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服务、技术、主要客户等;补充披露(4)(5)的 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4)(5)(6)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 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2. 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3. 独立董事 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意见;4. 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 部控制制度文件;5. 查阅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发布的 与本次调整相关的公告文件。 在上述相关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事宜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有效期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尚未到期。 2022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调整为“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发表独 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具体授权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资金金 额及运用计划等发行相关内容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董事会上述决议事项已经 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不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经予以规范, 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四、《问询函》问题 4 4.2016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向李巍屹等 5 名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收购从事军工业务的长春师凯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师 凯科技”)100%的股权,形成商誉 5.13 亿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军工产品收入占 比分别为 46.10%、43.47%、42.79%、35.53%。根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涉军企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涉 军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需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另外根据申报材料,目前军工 业务相关信息已进行脱密处理。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是否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履行 军工事项审查程序,相关军工事项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为本次发行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军工涉密业务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军工涉 密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3)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 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规定的情形和要求,是否存在信息泄漏风险; (4)按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8 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要求,补充发行人 收购师凯科技形成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及方法等;结合师凯科技最近三年一 期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合规、充分、谨慎。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 人律师核查(1)(2)(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 国防科工局审批文件;2. 中 介机构及人员资质;3. 发行人收购师凯科技时信息豁免披露审批文件;4. 发行 人本次发行事宜信息豁免披露审批文件;5. 各中介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责任 书;6. 发行人情况说明;7. 查阅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的相关披露内容。 在上述相关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涉军事项审查合法合规情况核查 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 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但控股子公司取 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后资本运作行为, 按照本办法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根据该部分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涉军上 市公司发行普通股需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根据《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 军工事项审查申报指南(2018 年版)的通知》,涉军上市公司未取得许可的, 由资本运作涉及的具有许可资质的子公司申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事宜通过具有许可资质的子公司 师凯科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向深交所申报材料前已经获得国防科工局审查 通过,原则同意进行本次资本运作。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履行军 工事项审查程序,相关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合法合规。 (二)本次发行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合法合规情况核查 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科工安密〔2019〕 1545 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工作坚持“谁委 托、谁负责,谁承接、谁负责”的原则。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时,应 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军工单位应当对咨询服务单位执行保密协议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委托项目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使用的咨询机构有关情况向 主管单位(部门)备案。属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逐级向军工集团公司备案; 属地方军工单位的,向所在地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第二 版)》,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工作中,甲方为地方军工单位、民口民 营单位的,管理模式为:①委托业务双方签订保密协议;②甲方向地方国防科技 工业管理部门备案;③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④国防科工局 全面指导监管。仍在有效期内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 (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可供甲方确认乙方安全保密条件时参考,但不是承接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必备条件,《新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开始实施, 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此后无需再次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国防科工局不再发布《军工涉密业务咨询 服务单位备案名录》,不再颁发《备案证书》。《新办法》不再要求咨询服务单 位中承担军工涉密业务工作的人员取证上岗,但应当根据其岗位涉密情况准确界 定为涉密人员。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自行组织涉密人员的保密知识和保密技能 培训。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承担军工涉密业务工作的人员年度接受保密教育 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 15 学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聘的中介机构均已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 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中介机构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1 中信证券 07194004 2019.3.29 三年 2 德恒律师 07176005 2017.07.11 三年 3 致同会计师 00164018 2016.8.10 三年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中介机构相关签字及经办人员中中信证券辛 星及王琦,德恒律师宫香基、胡琦秀及陈波,致同会计师江涛及郭冬梅持有军工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核发的《培训证书》,证明该等人员已经完成涉密岗位保 密技能专题培训,考核合格,该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 明,未取得《培训证书》的相关经办人员均未接触本次发行涉密相关资料及信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师凯科技分别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聘 的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责任书,分别对各家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师凯科技已对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将本次发行相关中介 机构情况向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进行了备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聘 请的中介机构符合《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科工安密 〔2019〕1545 号)相关规定要求,具备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 资格。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认为,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军工 涉密业务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军工涉密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三)本次发行信息披露是否存在泄密风险情况核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5.2.9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 定豁免披露。 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科工财审〔2008〕 702 号)的规定,发行人及子公司师凯科技对外披露财务信息,应遵守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 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及豁免事项,公司子公司师凯科 技已向国防科工局报送了本次涉密信息豁免披露有关事宜的申请并已获得同意 豁免披露的批复。因批复文件为涉密文件,在此不进行具体披露。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发行人信息披露符合《军工 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信息泄漏风险。 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五、《问询函》问题 5 5.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12,838.47 万元, 主要为理财产品;长期股权投资 11,066.46 万元,其中包括对南京恒天领锐汽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领锐)的投资,发行人将该投资认定为非财务性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为 4,777.64 万元,其中包括对西安鲁信尤洛卡股 权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安鲁信基金)的投资,该投资属 于财务性投资。发行人共有 18 家控股子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情况,说明发行人 是否存在购买收益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 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2)对于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 详细论证被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结合投资后新取得的行业 资源或新增客户、订单,说明发行人是否有能力通过该投资有效协同行业上下游 资源以达到战略整合或拓展主业的目的,或仅为获取稳定的财务性收益;(3) 结合发行人对西安鲁信基金投资等财务性投资的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出资时点, 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 具体情况;(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 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 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 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 等业务。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2)(3)并发表明确 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 公司营业执照;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资质;3. 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参股公司不动产权属证书;4. 发行人书面确认;5. 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网站 网络核查等。 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在上述相关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承办律师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核查,该等主体具体经 营范围如下: 子公司 名称 经营范围 类型 尤洛卡(北京) 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 全资子 产业信息技术 咨询、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 公司 研究院有限公 品。 司 尤洛卡(上海)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 全资子 国际贸易有限 代理,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商务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 公司 公司 资,工程机械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智能制造、激光雷达、光电信息、人工智能技术、智能化光机电技术、 尤洛卡(广东) 军民融合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发与试验发展;工程技术领域内的 全资子 精准信息工程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 公司 技术研究院有 服务;计算机信息集成系统技术、软件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电器 限公司 产品。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环境监测专用 仪器仪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矿山深部地压监测仪器、 尤洛卡(山东) 防治装备及材料研发、生产、销售;物联网技术开发;光机电产品、 全资子 矿业科技有限 自动化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电子电气设备集成系统、无源光网 公司 公司 络设备、电子通讯产品、矿山运输机械及矿用高分子材料和无机粉料 的生产、加工、销售、维护;轨道交通及地下设施通讯信息工程、矿 山安全防治工程及环保工程的安装与施工;矿山物质检测;经济信息 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服务。 长春师凯科技 开发、生产、销售光机电产品;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研发、生产、 全资子 产业有限责任 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导引头、存储服 公司 公司 务器。 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开发;经济贸易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 北京富华宇祺 件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 控股子 信息技术有限 算机软件;软件开发;生产(制造)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电子元器 公司 公司 件、计算机软件(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广告;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 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子公司 名称 经营范围 类型 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系统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机器人的 尤洛卡(山 控制的 研发;大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东)数字科技 孙公司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 有限公司 备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金属 结构制造;喷涂加工 控制的 泰安市强德食 预包装食品销售;谷物加工、销售;食品设备研发、生产及销售。 孙公司 品有限公司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 海南泰山国 控制的 代理,区内商品的展示,仓储(除危险品)及分拨,工程机械设备租 际贸易有限 孙公司 赁,商务咨询(除经纪),投资咨询,实业投资,工程机械设备的技 公司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泰安市新达信 信息技术的研发及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计算机系 控制的 息技术有限公 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 孙公司 司 硬件销售。 长春继珩精密 控制的 光电设备、仪器仪表、光学镜头及光学元器件研发、生产、销售、售 光学技术有限 孙公司 后服务,光电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公司 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设计、制作、销售,计算机硬件的研发、设计、 控制的 上海富华软件 销售,系统集成,及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技 孙公司 有限公司 术的研发,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与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 技术开发;软件开发;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控制的 北京富优氢能 基础软件服务;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 孙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辅助设备、电池;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生产(制造)电 池(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矿山机械制造;电子元器件与 机电组件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网 宇祺(山东) 控制的 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 智能装备有限 孙公司 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通讯设 公司 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 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软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 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子公司 名称 经营范围 类型 通讯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 控制的 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网络技术服务; 宇祺(山西) 孙公司 物联网技术服务;光通信设备制造;矿山机械制造;网络设备销售; 智能装备有限 之全资 软件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程技术服务(规 公司 子公司 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销售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及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子 控制的 成都富华宇祺 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 孙公司 通讯有限公司 转让、技术服务;设计、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 尤洛卡(山东) 特高压开关精密铸件、壳体、铝螺旋管的生产及销售。A1 A2级压力 控制的 特高压电气有 容器的制造;特高压开关零部件加工;A2级压力容器的设计;GC2级 孙公司 限公司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 隔热材料、保温材料、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制 山东安冷新材 冷设备和空调设备制造;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除外)的 控制的 料科技有限公 销售;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 孙公司 司 电子产品、通信终端设备的研发与销售;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 联网信息服务;进出口贸易(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 西安鲁信股权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资产投 参股子 投资管理有限 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 公司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汽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与销售;汽车及相关零部件售后及技术咨询 服务;汽车租赁、汽车维修;汽车设计、咨询、实验;厂房及设备租 赁;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充电设备安装技术咨询 参股子 南京恒天领锐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 公司 汽车有限公司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机械设备研发;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电机制造; 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基础 参股孙 北京普链信息 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电 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子产品、通讯设备、机电设备、专用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 北京七加二科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互联网 参股孙 技股份有限公 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 公司 司 公告服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 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站(http://219.142.101.72/showcorpinfo/showcorpinfo.aspx)网络核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存在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及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 孙公司持有的不动产土地用途均为工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 主要财产(一)不动产权”部分;参股公司恒天领锐持有的不动产土地用途为工 业,其他参股公司无自有不动产。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不涉及房地产开发 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未持有住 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宫香基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胡琦秀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陈 波 年 月 日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