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8-11-19
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8-189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8 年 11 月 2 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2018 年 1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88);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公司本次会议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朝阳
区姚家园路 105 号乐视大厦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淑青女士主
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8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9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总股本 3,989,440,192
股,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 393,314,91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9.85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2,374,69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56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370,940,2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29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51,892,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3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2,374,69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56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 人,代表股份 29,518,0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399%。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调整、追认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类型及涉及关联人范围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贾跃亭(持有 983,680,610 股)、天津嘉睿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
有 341,422,214 股)、李宇浩(持有 600 股)回避表决。
同意 51,2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11%;反对 63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5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811%;反对 63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5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2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9%。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审议通过。
议案 2.00 《关于乐视鑫根并购基金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公司股东贾跃亭(持有 983,680,610 股)、乐视控股(持有 23,882,312 股)回
避表决。
同意 392,594,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7%;反对
7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08%;反对 7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
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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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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