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 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独立董事:郑路、王雷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