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 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刘延峰先生不存在《公 司法》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同意选举其担任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郑路、王雷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