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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视网: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6-2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367 号



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及2019年6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开发布了《乐视网
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乐视
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
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
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
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6月28日(周五)上午8:00在北京市朝阳区姚
家园路105号乐融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延峰主持。本次会议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15:00至2019年6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2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
代表股份3,016,3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756%。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
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01人,代表股份349,615,414股,占
贵公司股份总数的8.7635%。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
以下议案:
    1. 《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790,4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9%;
反对3,78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30%;弃权38,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2. 《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155,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23%;
反对6,44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3%;弃权1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3. 《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104,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77%;
反对6,49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8%;弃权12,000股,

                                   3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4.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626,2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50%;
反对2,87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1%;弃权118,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5. 《关于〈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3,118,8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18%;
反对6,4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1%;弃权49,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6.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913,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2%;
反对2,6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0%;弃权86,9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7. 《关于〈公司及并表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347,740,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8%;
反对1,87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2%;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关于〈2019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7,208,6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6%;
反对2,36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7%;弃权37,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9.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7,305,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3%;
反对2,27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0%;弃权37,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1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7,432,2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5%;
反对2,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9%;弃权43,9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4
    11. 《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6,416,8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1%;
反对3,19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9%;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
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前述1-9、11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0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斯亮




                                                      刘雪晴




                                                 2019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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