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坚瑞沃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8-205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原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 1、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
之前获悉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金媛女士之间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首创证券向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鸿宝、金媛立即偿还首创证券融资本金
人民币 140,624,850 元及融资利息 246,093.49 元(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止,以前述本金为基数,以年化 6.3%计算),支付违约金 421,874.55
元(自 2018 年 4 月 5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以前述本金为基数,以日万分之
五的标准计算);以及支付上述本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
前述本金为基础,按照年化 6.3%的标准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至债务清偿
完毕之日止的融资利息,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判决确认首创证券对郭鸿宝办理质押用
于融资的 3,168 万股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300116)通过申报卖
出、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在第 1 项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
受偿权;判令郭鸿宝、金媛承担本案诉讼费 748,264 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 5,000
元、财产保全费 282,585.64 元。
    案件 2、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郭鸿宝
先生与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之间有两笔股票质押式
回购初始交易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采取补充质押或购回措施,现已构成违约,
上海证券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郭鸿宝先生名下
在上海证券质押的坚瑞沃能(股票代码:300116)80,000,000 股股票。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及 2018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陕西
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69)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拟违约处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9)。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 1、公司获悉郭鸿宝先生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
    1、郭鸿宝、金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
融资本金 140,624,850 元及融资利息、违约金(融资利息计算方式: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140,624,85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3%计算;违
约金计算方式:从 2018 年 4 月 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140,624,850 元为基
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郭鸿宝质押给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 3168
万股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116)的股票在本判决第一项所
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48,26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郭鸿宝、金媛负担(于本判决
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 2、公司获悉郭鸿宝先生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
院判决:
    1、被告郭鸿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回购交易金额人民币 356,002,876.73 元。
    2、被告郭鸿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以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 1.25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4%计算,自 2018 年 7
月 23 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延期利息,以及以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 2.25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4%计算,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止的延期利息。
    3、被告郭鸿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10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 506,301.37
元,以及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初始交易金
额人民币 3.5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3.2%计算)。
    4、被告郭鸿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保险费人民币 357,667.31 元。
    5、被告郭鸿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40 万元。
    6、若被告郭鸿宝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
上述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与被告郭鸿宝协商,以被告郭鸿宝持有的坚瑞沃能(证
券代码 300116)8,000 万股股票及相应孳息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
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被告郭鸿宝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郭鸿宝继续清偿。
    7、驳回原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829,169.84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
币 1,834,169.84 元,由原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人民币 1,059.84 元,被告
郭鸿宝承担人民币 1,833,110 元。

    三、控股股东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控股股东涉及的已判决案件尚未生效,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
管理造成影响,公司将依据案件判决结果提醒郭鸿宝先生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因
郭鸿宝先生直接持有的股票已经被券商冻结或者轮候冻结,单独一个券商无法独
自平仓,但如果实施冻结的券商与实施轮候冻结的券商达成一致,并且均向相关
法院申请解除冻结,那么流通股部分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鸿宝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277,959,20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1.43%,其控制下的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份 303,030,3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6%,
郭鸿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坚瑞新能源合计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23.89%。郭鸿宝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中流通股数量为 53,891,104 股,如果
实施冻结的券商与实施轮候冻结的券商达成一致,并且均向相关法院申请解除冻
结,那么该判决会导致流通股部分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但是短期内公司控制
权不存在发生变化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