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8-207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目前面临较多的诉讼事项,为了便于投资者更清晰的了解公司的涉 诉事项,公司在每个月初的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集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上个月 新增的诉讼事项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截至本公告日的进展情况。 2、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 178 件,涉诉金额共计约 27.78 亿元 ,其中已判决金额约 5.47 亿元。涉诉事由主要 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1 日、 2018 年 7 月 6 日、2018 年 8 月 6 日、2018 年 8 月 23 日、2018 年 9 月 3 日、2018 年 10 月 10 日、2018 年 11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 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 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 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 1 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的公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沃特玛”)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 2,318,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截止实际付款日的双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为 237,530.62 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一、二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 2,555,530.62 元。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安徽 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2,555,530.62 元 的财产。 (二)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 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2 (1)判令被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下同)73,436,568.86 元 及利息(以 73,436,568.86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汇 票到期之日起计至法院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 639,330.02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 74,075,898.88 元。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三)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周志超 被告五:新疆佰聚亿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六: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七:深圳市恒洲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六:新疆康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 东出资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人民币:342.543333 万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人民币 342.543333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人民币 342.543333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人民币 342.543333 万元中的 50 万元 3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一、二、三、四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 342.543333 万元 为基数(其中被告一、二、四以人民币 342.543333 万元为基数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被告三以人民币 342.543333 万元中的 50 万元为基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 别从提示付款期限的第十天(其中票据号码:210258400220720170511083249333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从 2018 年 2 月 4 日起计算;票据号 230579101216120170929116037974 和票据号码 230579101216120170929116038006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从 2018 年 4 月 9 日起计 算;票据号码 230579101216120171129133399491、票据号码 230579101216120171129133399475 和票据号码 230579101216120171129133399467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从 2018 年 6 月 9 日起计 算;票据号码 230579101216120171228144142253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从 2018 年 7 月 8 日起计算;票据号码 230579101216120180131157005594 的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从 2018 年 8 月 10 日起计算)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4.35% 计算至结清之日止。 (6)判令被告五、六、七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二拖欠原告的债务 在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由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郴州市沃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4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提交《车辆运营安排里程表》,按期 将车辆运营至 3 万公里。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车辆运营 3 万公里前且在原告申报国补成功前 不得以转让、抵押、质押等方式处置车辆。 (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履约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由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连带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五)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翔龙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被告四:程玲志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 1 ) 判 令 解 除 原 告 与 被 告 一 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CSFG2018-ZL-SZ-0001 的《融资租赁合同》。 (2)确认编号为 CSFG2018-ZL-SZ-00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赁物 为原告所有。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编号为 CSFG2018-ZL-SZ-0001《融资租赁合同》 项下全部租赁物,返还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4)判令被告一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人民币 325,273,958.33 元及名 义价款 100 元,共计 325,274,058.33 元。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325,274,058.33 元为基数,按 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5 (6)判令被告一支付自上述合同解除后至实际交还租赁物之日期间的使用 费,使用费标准参照租金标准支付。 (7)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2,000,000 元整。 (8)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投保费用人民币 163,718.89 元。 (9)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上共计 327,437,777.22 元。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六)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 被告一:东莞市惠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付敏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汇票金额 1,657,818 元及 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票据到期日至给付之日止)。 (2)被告东莞市惠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付敏对上述汇票款项的给付承 担保证责任。 (3)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七)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定广源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 6 被告一:深圳市宝顺达黏胶有限公司 被告二:胡灵敏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汇票记载 148,294 元及 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票据到期日至给付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宝顺达黏胶有限公司、胡灵敏对上述汇票款项的给付承担 保证责任。 (3)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八)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定广源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一: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竹生 被告三: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汇票记载 782,000 元及 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票据到期日至给付之日止)。 (2)被告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张竹生、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 司对上述汇票款项的给付承担保证责任。 (3)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7 (九)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定广源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一: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竹生 被告三: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汇票记载 2,419,100 元及 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票据到期日至给付之日止)。 (2)被告张竹生、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 公司对上述汇票款项的给付承担保证责任。 (3)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七: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8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七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 500 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支付利息,从 2018 年 7 月 20 日(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博宏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汇票款 1,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为 6,404 元)。 (2)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9 被告三: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458400140120171218139050311 的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296,678 元,利息人民币 824.52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 6,823.59 元。 (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求总金额 305,366.11 元。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号 210258400220720170428081765221 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金额人民币 800,268 元,利息人民币 14,311.46 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从汇票到期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为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 1,040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四被告支付罚息 118,439.66 元。 (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0 以上诉求总金额 934,059.12 元。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3,782,475.9 元及违约金 240,090.85 元,共 计人民币 4,022,566.75 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许昌市沃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三:荆州市沃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四:黄石市沃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被告一与被告三、被告一与被告四之间的车辆 转售行为无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被告一返还车辆。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提交《车辆运营安排里程表》,按期将车辆运 11 营至 3 万公里。 (3)判令被告一在车辆运营 3 万公里前且在原告申报国补成功前不得以转 让、抵押、质押等方式处置车辆。 (4)判令被告五对被告一的履约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由所有被告共同连带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伟纳仕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恒跃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河北沃克曼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 120,044 元及利息(以 120,044 元为基 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4 月 26 日汇票到期之日起至判决生 效之日止计算)。 (2)依法判令其余四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已开庭,尚未判决。 (十七)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2 原告:深圳市永旭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4,17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4,178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暂计 2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 圳市永旭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14,178 元及违约金(以 14,178 元为基数,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 终审判决。 (十八)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合肥艺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票号为 230579101216120170929116037982 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 50 万元,及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 7250 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到期日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至 7 月 30 日利息暂计算为四个月,还清全部拖欠款项本息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作为商业电子承兑汇票的背书人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 13 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三作为代理付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已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合肥艺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 230579101216120170929116037982 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 50 万元,以及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原告合肥艺光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九)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威铨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 共同支付原告票面金额 8,365,900.81 元人民币及利息 17,946.58 元(利息自汇票 金额到期日即 2018 年 6 月 28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暂计算止 2018 年 7 月 16 日为 17,946.58 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共计为 8,383,847.39 元 4、判决情况 已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 圳威铨电子有限公司支付 230579101216120171228144141960 号商业汇票金额 14 8,365,900.81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具体计算为:以 8,365,900.81 元为基数,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8 年 6 月 28 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 日止)。 (2)被告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作为被申请人涉及新增的仲裁案 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唐丽霞等 23 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工资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人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 日,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4 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 915,294 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874,850 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唐丽霞等人 200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4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 715,580 元; 上述合计 2,505,724 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蒋重九等 12 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工资争议 15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 12 人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 336,465 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 12 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 币 366,800 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蒋重九等 12 人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 252,961 元; 上述合计 956,226 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 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李军红等 25 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工资争议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李军红等 25 人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 777,793 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李军红等 25 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 币 952,700 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李军红等 25 人 2008 年 4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4 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 477,814 元; 上述合计 2,213,307 元。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 1 的基本情况: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 瑞沃能”)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之前 16 收到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借款 合同纠纷,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向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深圳市翔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 790,607 元及利息(按 月利率 2%,其中 267,590 元自 2017 年 9 月 20 日起、523,017 元自 2017 年 11 月 11 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周志昆对上述汇票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承兑汇票款项的兑付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判令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1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送《民事裁定 书》,法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 11,706 元,减半收取 5,85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负担。 案件 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收到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 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博野县 宏伟钢材经销处向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沃特玛作为质押汇票的 付款人承担汇票兑付义务,涉案金额约 3,000,000 元。 2018 年 5 月 23 日,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对此项民事纠纷案出具了民事判 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常州市环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 日内日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2,685,000 元,并按月息 2%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 被告姚科彦对以上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按商业承兑票据记载的 300 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被告李金花在未履行的认缴资金 4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 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后续,沃特玛对本案判决有异议,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案件 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 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0,800 元,由上诉人沃特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 3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霸特尔防爆科技有限 17 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沃特玛向原告支付拖欠货 款共计人民币 1,338,500 元;判令被告沃特玛向原告支付占用上述货款的利息暂 计人民币 1,000 元(以人民币 1,338,500 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4 月 3 日支付至上述款项偿清为止);判令被告沃特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 3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霸特尔防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16,856 元,法院减半收取 8,428 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 4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东莞市惠旺迪通讯科技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货 款 10,100,122.23 元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直至款项付清之 日止,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分别计算,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为 73,426.49 元;判令被告二坚瑞沃能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全部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 连带责任;判令被告三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 中的 1,030,221.29 元及该笔应付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 告四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中的 2,834,727.67 元及该笔应付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五十堰市沃特玛 电池有限公司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中的 989,017.84 元及该笔应付款项 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六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就被 告一应向原告所支付货款中的 256,968.00 元及该笔应付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损 失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七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就被告一应向原告所支 付货款中的 1,481,393.01 元及该笔应付款项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及被告七针对互负债务均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必要费用。 案件 4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惠旺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 5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 18 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融 资租赁合同》(编号 KFL16100012-05)项下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176,190 元; 判令沃特玛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50.34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3 日,庭审之 日起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所欠租金金额人民币 176,19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 算值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李瑶、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前两 项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判令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三位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5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KFL16100012-05)项下全部未付租金 176,190 元; (2)被告李瑶、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 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沃特玛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 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沃特玛追偿; (3)对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 3,825 元、财产保全费 1,401 元,二项共计 5,226 元,由原告负 担 2 元,由被告沃特玛、李瑶、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5,224 元。 案件 6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融 资租赁合同》(编号:KFL16100012-06)项下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6,353,774 元; 判令沃特玛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1,815.36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3 日,庭审 之日起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所欠租金金额人民币 6,353,774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五计算值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李瑶、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 前两项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判令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三位被告共同承 担。以上共暂计 6,355,589.36 元。 案件 6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9 (1)被告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编号 KFL16100012-06)项下全部未付租金 6,353,774 元; (2)被告李瑶、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 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沃特玛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 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沃特玛追偿; (3)对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 56,28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项共计 61,289 元,由原告 负担 18 元,由被告沃特玛、李瑶、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 担 61,271 元。 案件 7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融 资租赁合同》(编号:KFL16100012-01)项下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44,749,991 元;判令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至庭审之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庭审之日起之 后的逾期利息以所欠租金金额人民币 44,749,991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值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李瑶、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前两项 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判令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三位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7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编号:KFL16100012-01)项下全部未付租金 人民币 44,749,991 元; (2)被告李瑶、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 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沃特玛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 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沃特玛追偿; (3)对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 265,55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项共计 270,550 元,由被 告沃特玛、李瑶、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0 案件 8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融 资租赁合同》(编号:KFL16100012-03)项下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11,783,030 元;判令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至庭审之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庭审之日起之 后的逾期利息以所欠租金金额人民币 11,783,03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值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李瑶、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前两项 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判令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三位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8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编号:KFL16100012-03)项下全部未付租金 人民币 11,783,030 元; (2)被告李瑶、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 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沃特玛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 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沃特玛追偿; (3)对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 92,49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项共计 97,498 元,由被告 沃特玛、李瑶、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案件 9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融 资租赁合同》(编号:KFL16100012-04)项下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 42,760,984 元;判令沃特玛向原告支付至庭审之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庭审之日起之 后的逾期利息以所欠租金金额人民币 42,760,984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值实际支付之日止);判令李瑶、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前两项 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判令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三位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9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21 (1)被告沃特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编号:KFL16100012-04)项下全部未付租金 人民币 42,760,984 元; (2)被告李瑶、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 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沃特玛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 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沃特玛追偿; (3)对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 255,60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项共计 260,605 元,由被 告沃特玛、李瑶、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案件 10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及东莞市中浩 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 955,243 元及利息(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 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 10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13,352 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 6,676 元,由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 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案件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前海鼎 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 11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惠州市和信 达线路板有限公司、惠州市安弘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 币 3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 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 11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法院裁定如下: 22 准许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5,800 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 2,900 元,由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 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案件保全费 2,02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前海鼎 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 1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郴州市沃特 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铭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 646,757 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判令本案案件 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 1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5,961 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 2,980.5 元,由原告前海鼎利商业 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案件保全费 2,074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前海 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 13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唐山市沃特 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祈虹昌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庭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稀予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据金额人 民币 53,726 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 13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1,143 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 571.5 元,由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 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案件保全费 557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前海鼎利 23 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 14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十 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沃特玛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据 2,918,272 元,并支付 自 2018 年 1 月 26 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 14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 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2,918,272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26 日至判决确认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 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146 元,减半收取 15,073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案件 15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票面总金额 300 万元人民 币及利息 10,875 元(自汇票到期日 2018 年 4 月 30 日至起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30 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计算),共计 3,010,875 元人民币; 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5,000 元;判令公司承担请求被告承 担原告因纠纷产生的损失,包括差旅费和律师费 10 万元。 案件 15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坚瑞沃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 2305791012161 20171030 12351726 6 的商业承兑 汇票金额 3,000,000 元,以及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企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31,929 元、保全费 2,500 元,均由被告负担。 24 案件 16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票面总金额 10,295,572.37 元人民币及利息 37,321.45 元(自汇票到期日 2018 年 4 月 30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30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计算),共计 10,332,893.82 元人民币;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判令公司承担请求被告 承担原告因纠纷产生的损失,包括差旅费和律师费。 案件 16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坚瑞沃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 2305791012161 20171030 12351726 0 的商业承兑 汇票金额 3,000,000 元,以及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坚瑞沃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 2305791012161 20171030 12351739 5 的商业承兑 汇票金额 500,000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基数为 500,000 元,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不超过年利率 4.35%)。 (3)被告坚瑞沃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 2305791012161 20171030 12351723 3 的商业承兑 汇票金额 500,000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基数为 500,000 元,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不超过年利率 4.35%)。 (4)被告坚瑞沃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 2305791012161 20171030 12351720 7 的商业承兑 汇票金额 295,572.37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基数 为 295,572.37 元,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不超过年 利率 4.35%)。 (5)被告坚瑞沃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 25 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 2305791012161 20171030 12351725 8 的商业承兑 汇票金额 3,000,000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基数 为 3,000,000 元,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不超过年 利率 4.35%)。 (6)被告坚瑞沃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 2305791012161 20171030 12351727 4 的商业承兑 汇票金额 3,000,000 元,以及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7)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东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企业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7,089 元、保全费 7,443.91 元,均由被告负担。 案件 17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原告杭州炬风贸易有限公司 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票面金额 100 万元人民币 及利息(自汇票到期日 2018 年 3 月 30 日暂计至 2018 年 5 月 29 日,共计 7,250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4.35%计算);请求由公司承担本案财产保 全费用 5,000 元及诉讼费用;请求由公司承担原告因纠纷产生的损失,包括差旅 费 5,400 元和律师费 40,000 元;综上共计 1,057,650 元。 案件 17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坚瑞沃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炬风贸易有限 公司票据号码 230579101216120170929116086642 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1,000,000 元,以及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 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驳回原告杭州炬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4,319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坚瑞沃能公司负担。 案件 18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营口圣泉高科材料有限公司向济南 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 500,000 元及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 26 利息;判令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高阳 县兴达绝缘电器厂(普通合伙)、李红光、张建广、张建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款 500,000 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涉 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案件 18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坚瑞沃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营口圣泉高科材料 有限公司兑汇票款 50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 5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深圳市鑫腾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山东 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被告高阳县兴达绝缘电器厂不能清偿上述到期债务,被告李红光、 张建广、张建永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8,800 元,财产保全费 3,020 元,由被告坚瑞沃能负担。 案件 19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深圳威铨电子有限公司向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坚瑞沃能、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 共同支付原告票面金额 10,000,000 元人民币及利息 21,452.05 元(利息自汇票金 额到期日即 2018 年 6 月 28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为 21,452.05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 承担。以上金额合计为 10,021,452.05 元。 案件 19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 圳威铨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10,000,000 元及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 2018 年 6 月 28 日起算至实际付款 之日止)。 (2)被告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81,92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威铨公司预交),由被告坚瑞 27 沃能、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案件 1-19 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2018 年 7 月 6 日、 2018 年 8 月 6 日、2018 年 9 月 3 日、2018 年 10 月 10 日及 2018 年 11 月 6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5)《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 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0)、《陕西坚瑞沃能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陕西 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 裁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7)、《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90)。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上述案件 1-19 及已判决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 义务,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 其下属子公司也面临上述其他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但因上述诉讼、仲裁案件未 判决,所以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及子公司沃特玛将积极参加诉讼及仲裁, 紧密跟进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8 5、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7、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8、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9、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0、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