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坚瑞沃能: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18-12-11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特殊说明,本《法律意见书》内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代指

     坚瑞沃能、公司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
         本计划         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
         股票期权
                        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控
         激励对象       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月 4
         审计报告       月 25 日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18]第 2362 号《审计
                        报告》

         股东大会       坚瑞沃能股东大会

           董事会       坚瑞沃能董事会

           监事会       坚瑞沃能监事会

                        坚瑞沃能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高级管理人员
                        责人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
       考核管理办法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本所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

            元        人民币元




                                 3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 7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9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 19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21


五、本次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 ....................................................... 23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 23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23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 24


九、总体结论性意见 ..................................................................... 24




                                           4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实施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
“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5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4、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
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内
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


                                   6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精
神及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1.1 坚瑞沃能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

    坚瑞沃能系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106 号”文核准,向社会
公众发行股票,并经深交所“深证上[2010]278 号”《上市通知书》批准,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坚瑞沃能股票目前的简
称为“坚瑞沃能”,股票代码为“300116”。

    1.2 公司有效存续,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持续交易

    1.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持有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瑶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 65 号 6 幢 10701 房



                                  7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成立日期:2005 年 04 月 3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21038P

    注册资本:人民币 243252.4564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化工产品(易制毒、危险、监控
化学品除外)、纳米材料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消防工程系统、楼宇自
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及
联动控制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器材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
售、维护、保养;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IG541 气体灭火系统、干粉
灭火装置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消防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本企业的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采购销售汽车零部件、电动车零
部件、车用装饰材料、汽车模具及其相关附件、汽车电子装置(不含国
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采购销售动力电池相关原材料、电极电控
相关零部件;乘用车辆、物流车辆、工程机械、各类机电设备、电子设
备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件的采购销售;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自由物业租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长期

    1.2.2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
市的情形。

    1.3 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审

                                  8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字[2018]第 2362 号《审计报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其他各
议案。本所律师依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

    2.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9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
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种类及数量

    2.2.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2.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190.00 万份
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243252.46 万股的 2.96%。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及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十
二条的规定。
    2.3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分配及激励对象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股票   占拟授予股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票期权总数   公告时公司股
                               (万份)       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水伟           财务总监      800.00       11.13%        0.33%




                                     10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                                                  2.63%
                                     6390.00         88.87%
   术(业务)员工(36 人)

          合计(37 人)              7190.00         100.00%             2.96%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
    2、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有 16,462.00 万份有效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 6.77%;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计 7190.00 万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6%。上述合计全部有效的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 23,652.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72%,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分配及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四)
项、第十四条的规定。

     2.4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限
售规定

     2.4.1 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2 个月。

     2.4.2 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后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权,
并完成相应的登记、公告等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作废。


                                           11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4.3 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8 个
月、3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2.4.4 可行权日及行权安排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8 个
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
象应按照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上述任何一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



                                   12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权,并应由公司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
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2.4.5 禁售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2.4.5.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4.5.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2.4.5.3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规定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5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2.5.1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81 元,即在满足行权条件


                                 13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股
1.81 元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5.2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63 元;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81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6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2.6.1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6.1.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4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6.1.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6.2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
权:

      2.6.2.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5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6.2.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2.6.2.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 2.6.2.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6.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对应的各会计年度中,分年
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9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


                                   16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个行权期               2020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未扣除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及本次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
的可行权数量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6.4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
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及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评级确定其是
否达到行权条件,具体如下表所示:

    分数段             90 分以上    80~90 分        60~80 分        60 分以下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激励对象必须在考核年度内评级为合格及以上才可获得股票期权
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注销其持
有的该次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

     2.6.5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公司股票期权考核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用以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
成长性,是衡量一个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在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
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
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 2019 年、2020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 亿元、
5 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考核指标的设定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
更多回报。


                                         17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
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
权的条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等相关
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2.7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拟定,经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由公司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就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同时,公司聘请了独立财
务顾问,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股票期权的生效程
序、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的行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八)
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8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规定了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
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项的规定。

    2.9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
确了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股
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后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18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2.10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程序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
确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和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2.11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
确了公司在发生异动、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以及激励对象
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变更、解雇或辞职、丧失劳动能
力、事故等)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二)项的规定。

    2.12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
确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13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
确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19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和《考核管理办法》,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②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与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各项议案。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不涉及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成员,不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

    ③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④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与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各项议案。

    3.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尚待履行以下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关于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0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②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
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③公司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④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
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
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
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4.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4.1.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确定。

    4.1.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21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2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7 人,包括:

       4.2.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2.2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4.2.3 公司核心技术(业务)员工;

       4.2.4 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
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4.3 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均
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员工,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
也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并且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2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本次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随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公司尚需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购买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为
其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独立
董事出具的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对授予股票期


                                 23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行权的价格、行权的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
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员工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股票,激励对象购买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公司已经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因此,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或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不涉及公司董事会成员,不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制度。

    九、总体结论性意见



                               24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内容;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的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就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需要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不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后,公司可以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25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