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坚瑞沃能 公告编号:2019-082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目前面临较多的诉讼事项,为了便于投资者更清晰的了解公司的涉 诉事项,公司在每个月初的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集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上个月 新增的诉讼事项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截至本公告日的进展情况。 2、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累计 570 件(不含撤诉案件),涉诉金额共计约 82.26 亿元,其中已判决金额约 29.55 亿 元。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 9.78 亿元,逾期利息、违约金、 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 0.54 亿元,预计将会使公司当期利润减 少约 0.54 亿元。涉诉事由主要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买 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 一、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坚瑞沃能”)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1 日、2018 年 7 月 6 日、2018 年 8 月 6 日、2018 年 8 月 23 日、2018 年 9 月 3 日、2018 年 10 月 10 日、2018 年 11 月 6 日、2018 年 12 月 6 日、2019 年 1 月 7 日、2019 年 2 月 14 日、2019 年 3 月 6 日、2019 年 4 月 3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陕 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 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 1 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 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陕西坚 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 案件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 项及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 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沃特玛”)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高五: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六: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票金额人民币 2,900 万元。利息 53,770 元并自 2018 年 12 月 7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 2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本金的利息。以上共计 29,053,770 元;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概念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至实际移交场地给原 告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6 日,租金为人民币 124,41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以人民币 124,410 元 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的利息;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 变压器容量费,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6 日变压器容量费为人民币 158,4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以人民币 158,400 元 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变压器容量费之日止的利息; (6)请求判令被告将承租场地移交给原告; (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概念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3 2、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 同》;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一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 租金及利息,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1 租金共计 148,455 元及利息为 1,689 元;2018 年 3 月 1 日-5 月 31 日代缴的电费 170,616 元及利息 3,741 元,2018 年 3 月 1 日 -5 月 31 日变压器维护费 13,649 元及利息 299 元。上述金额共计:338,449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二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 租金、变压器容量费、电费及变压器维护费及利息,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1 日租 金为 297,000 元及利息 3,062 元、容量费为 108,000 元及利息 1,228 元、电费为 66,497 元及利息 2,205 元、变压器维护费为 11,080 元;3 月-5 月水费 161 元。上 述金额共计:489,233 元; (4)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三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租 金,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1 日租金 237,600 元及利息 3,977 元;代缴 2018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1 日电费 77,453 元及利息 2,261 元;变压器维护费 6,196 元。上述 金额共计:327,487 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0,000 元; (6)请求被告立即将场地一、场地二、场地三自有设备拆除,将承租场地 移交给原告; (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近日,沃特玛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4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应付未付租金共计 59,56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23,824 元(违约金按 照全部应付未付租金 59,560 元的 40%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10,67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支出的担保保险费 2,000 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1)-(4)项诉讼请求合计 96,054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黄江胜发汽车修理厂 被告一:刘群峰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 35,705 元及拖车费 1,300 元,共计:37,005 元; (2)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上述货款逾期付款利息,从 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5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抚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被告:抚州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2)判令被告将预付的购车款 6,945,600 元退给原告;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近日,沃特玛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 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横琴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被告四:深圳市东运强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韵达王物流有限公司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已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提前终止; (2)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截止 2018 年 4 月 21 日两份《融资租赁合同》 终止时应付租金款项 85,418,962.24 元、85,418,962.24 元(未到期租赁本金+截止 2018 年 4 月 20 日租赁利息); (3)请求判决被告一按逾期金额每日 0.05%的标准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10 日逾期利息分别为 1,464,166.51 元、1,464,166.51 元); 6 (4)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两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 赁物,并配合原告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由被告一承担由此产生 的所有费用,包含税金; (5)请求判决被告一按每日 31,143.29 元的标准支付 2018 年 4 月 21 日《融 资租赁合同》终止时至被告一实际返还租赁物期间租赁物的占用费 794,153.86 元、794,153.86 元(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10 日为 794,153.86 元、794,153.86 元, 具体计算方式:剩余租赁本金*租赁利率 6.60*2018 年 4 月 21 日后继续占用天数 51 天/360 天); (6)请求判决由被告一承担原告的合理律师费用 333,333 元; (7)请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因办理本案诉前保全而支付的法院诉讼费 5,000 元和支付的保险公司诉前保全的保险费 85,424 元; (8)针对前述第 2 至 7 项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对 2016 年 4 月 26 日与 被告一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被告一享有的被告四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9)针对前述第 2 至 7 项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对 2016 年 4 月 27 日与 被告一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被告一享有的被告五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10)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各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请求判决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八)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被告四:程玲志 被告五:唐山市民沃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7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6SP027FL《融资租赁合同》项下 剩余租金 12,611,843.75 元(2018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9 月 8 日);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6SP028FL《融资租赁合同》项下 剩余租金 14,994,843.75 元(包含 2018 年 3 月 25 日已到期租金 797,406.25 元及 自 2018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未到期租金 14,197,437.50 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6SP027FL《融资租赁合同》项下 租赁物所有权转让价款 100 元; (4)2016SP028FL《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转让价款 100 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6SP027FL《融资租赁合同》项下 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以上述一、三项总额为基数,按千 分之一标准计算至被告 1 还款之日止);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6SP028FL《融资租赁合同》项下 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 3,987.03 元(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起至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止),并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以上述二、四项总额为基数,按千分之一标准 计算至被告 1 还款之日止); (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未付清一、三、五项款项前,原告仍对 2016SP027FL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保有所有权; (8)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未付清二、四、六项款项前,原告仍对 2016SP028FL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保有所有权; (9)依法判令被告二至四对被告一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六项付款义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10)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6SP027FL 合同项下缓冲期利息 157,648.05 元(协议约定缓冲期内在原合同下全部未收到租金总额 12,611,843.75 元为基数,以原合同约定租赁年利率 5%计息 90 日); (1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2016SP028FL 合同项下缓冲期利息 187,435.55 元(协议约定缓冲期内在原合同下全部未收到租金总额 14,994,843.75 元为基数,以原合同约定租赁年利率 5%计息 90 日) 上述几项合计金额为 27,955,958.13 元 8 (1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五提供的 90 台纯电动大 巴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3)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 费等原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 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阴市九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阴邦尼玛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 500,000 元; (2)判令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商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斯特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采购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 34,919,500 元; 9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横琴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瑶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五份《融资租赁合同》已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提前终止; (2)请求判决被告一、二立即支付截至 2018 年 4 月 21 日 5 份《融资租赁 合同》终止时应付租金款项共计 70,091,882.42 元(具体计算方式:未到期租赁 本金+截止 2018 年 4 月 20 日租赁利息+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其中提前终止合 同损失金计算方式=租赁期内未到期的全部租赁利息*50%); (3)请求判决被告一、二按逾期金额每日 0.05%的标准支付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 5 份《融资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 计至 2018 年 6 月 10 日,共计 1,201,445.02 元); (4)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返还 5 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 全部租赁物,并配合原告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由被告一、被告 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税金; (5)请求判决被告一、二按每日 12,644.73 元的标准支付 2018 年 4 月 21 日 5 份《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至被告一、二实际返还租赁物期间租赁物的占用 费(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10 日共计 644,881.45 元,具体计算方式:剩余租赁本金 *租赁利率 6.75%*2018 年 4 月 21 日后继续占用天数 51 天/360 天); 10 (6)请求判决由被告一、二按共同承担原告的合理律师费用 333,333 元; (7)请求被告一、二支付原告因办理本案诉前保全而支付的法院诉前保全 费 5000 元和保险公司诉讼保全的保险费 35,050 元; (8)请求判决被告三、四对上述各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请求判决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德坤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 800,026 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弘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1 (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一百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 率支付利息(利息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胡和林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应得赔偿款合计 500,487 元; (2)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之全部诉讼的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鹏承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铜陵市沃特玛电池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镇宇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九九泓信贸易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被拒绝承兑的电子汇票金额 153,881 元及相应 12 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达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共计 7,262,064.37 元及自起诉日起按 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一:陈福桥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案由:交通事故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 12,388 元; 13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三:贾跃飞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 3,784,637.50 元及 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3,784,637.5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上述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支付原告编号为 2017S496001《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回购价款本金人民币 3,000,000 元、保理融资 费 14,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3,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9 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3,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金额 1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4 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偿还原告应收账款人民币 2,500,000 元,作为票据出票人承 担支付义务; (2)请求被告二就被告一应偿还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作为票据背书 人对被告一应支付款项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付支付延期 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人民币 2,500 元)等全部诉讼 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近日,沃特玛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美奎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工程款人民币 79,037.53 元; (2)判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计算,利息自 2017 年 9 月 8 日起计,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的利息为 人民币 3,927.95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15 (二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杰隆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判决被 告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4 月、5 月的租金 118,428 元、管理费 1,600 元、水电费 326,141.74 元(以上合计金额 446,169.74 元),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按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 3,867 元,其中 4 月份的租金 59,214 元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开始计算利息、5 月份租金 59,214 元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开始计算利息、 月份的水电费 154,766.26 元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开始计算利息、4 月份的水电费 171,375.48 元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 开始计算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 17,148 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16 (二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 被告一:保定广源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二:泰兴市生华电池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沃特玛、保定广源输送带制造有限公司、泰兴市生华电池配 件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汇票记载金额 782,000 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票据到期日至给付之日止),利息为 50,000 元; (2)因本案诉讼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责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原告的货款 28,015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20 日起至该笔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17 (二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顺科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372,8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372,8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150%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计至 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算至 2018 年 10 月 1 日为 16,216.8 元);合计 389,016.8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正能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 5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 1,993.75 元(利息以 50 万元为基数,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8 年 12 月 7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9 日为 1,993.75 元);以上金额暂总计:501,993.75 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8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处提取《采购订单 P0170500092》、《采购订单 P0170500090》、《采购订单 P0170500781》项下尚未提取的产品;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管费 2,000,000 元(保管费每月 50 万元,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算,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21 日止,实际应付保管费计算至被告提 走全部产品之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采购订单 P0170500092》、采购订单 P0170500090》、 《采购订单 P0170500781》项下尚未提取的产品的货款 13,669,110.98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 198,202 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年计算,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算,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21 日止,实际应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 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合计 15,867,312.98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共 50 个案号,合并进行统计)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19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被告四: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 被告五:湖北雷雨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六:贺靖 第三人:陈林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 (2)判令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一次性还清所有未结贷 款本息共计 112,776,024.15 元,并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直 至原告回收所有贷款本息,被告沃特玛、李瑶、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 司、湖北雷雨投资有限公司、贺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一:谢青松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上述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2,530 元; (2)请求贵院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 上述款项至还清日止的利息(其中,2018 年 5 月 19 日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的利 息为 338.75 元),上述金额合计:22,868.75 元; (3)请求贵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唐秀珍 被告一:陆汉强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 33,932 元; (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范中财 被告一:陆汉强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 178,685.4 元; (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21 尚未判决。 (三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卢贵和 被告一:郑福安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 10,895 元及利息(利息自 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银忠、杨才飞 被告一: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三:邓振强 被告四: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两位老人被抚养生活费、丧葬费、 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671,341 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 22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太仓新兰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州辉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支付原告票据款 407,81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自 2018 年 9 月 19 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市沃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各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案件所涉 200 辆汽车运营至约定的 3 万公里; (2)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先行支付国补共计 2,500 万元; 23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铜陵联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五:马鞍山市花山区杰诚钢材经营部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款 585,247 元以及自汇票到期日 2018 年 12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 585,247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胜顺金属材料经营部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合肥大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四:马鞍山市花山区杰诚钢材经营部 2、案由:票据纠纷 24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款 50 万元以及自汇票到期日 2018 年 12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 5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利率计算的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晟明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一:杨刚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 56,809 元,拖车费 4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因侵权所造成的律师费 1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三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鑫鹏峰木箱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5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三被告在两个月内付清沃特玛开出的电子商业承担汇票人民币 26 万元整; (2)请求三被告从 2018 年 8 月 1 日开始付违约金每天 130 元,暂计 11,700 元,一直到付清日期为止。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 被告五: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六: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七:李声贵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支付原告票据款 50 万元人民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从本案立案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二至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述七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26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258400220720171215138408041)票据款人民币 16,050,200 元及利息 64,000.17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起算,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16,114,200.17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30358403911820170810101548858) 票 据 款 人 民 币 10,000,000 元 及 利 息 27 193,333.33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自 2018 年 8 月 10 日起算,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10,193,333.33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九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 8,666,600 元及利息 13,613.76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自 2018 年 11 月 29 日起算,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8,680,213.76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8 被告二: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唐山市民沃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512400009520171016118099121 、 210512400009520171016118098653 、 210512400009520171016118106664)票据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及利息 206,625 元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算,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30,206,625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437650001220171018118753325 、 210437650001220171018118751131 、 210437650001220171018118753294、210437650001220171018118753309)票据款 人民币 4,000 万元及利息 265,833.32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自 2018 年 29 10 月 18 日起算,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其他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等)。 以上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40,265, 833.32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 470,037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票据到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 2,167,637.2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 利率双倍支付逾期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30 尚未判决。 (四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品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 409,225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利息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 之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 129.2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执行费、鉴定费及评估费)。 总金额合计人民币 409,354.2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四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众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到期汇票金额 3,598,605 元,并自汇票到期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31 (五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磁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正达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人民币 623,280 元及利 息(利息计算从 2018 年 12 月 30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 3,000 万元; (2)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汇票自 2018 年 9 月 6 日到期后的次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律师费人民币 8 万元; (4)请求判令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含诉责险保险费用)、差旅费 32 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五: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 2,000 万元; (2)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汇票自 2018 年 9 月 6 日到期后的次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律师费人民币 8 万元; (4)请求判令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含诉责险保险费用)、差旅费 等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中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3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 955,243 元及利息 (利息以 955,243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 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11 月 14 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冠军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 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 民币:164,814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4 万元补偿款;(前两项合计人民币: 204,814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信丰福昌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4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6,761,248 元及利息(利息从每张汇票到期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以每张汇票金额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暂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为人民币 45,903.32 元); (2)被告二对前述第(1)项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第(1)项暂合计为人民币 6,807,151.32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林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截止至 209 年 1 月 24 日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 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51,333 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719.52 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 356 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 40 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和被告四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 偿日止按年息 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 民币 3,250.23 元);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 35 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以上第(1)(2)项金额合计人民币 55,698.75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骏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229,025 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 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3,210.17 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 356 元及通 知费用人民币 36 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和被告四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 偿日止按年息 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 民币 14,501.1 元);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 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以上第(1)(2)项金额合计人民币 247,128.27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36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华顺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截止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229,025 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起计至 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3,015.5 元)、电子证据 固化费用人民币 1,356 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 72 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和被告四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 偿日止按年息 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 民币 13,621.76 元);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 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以上第(1)(2)项金额合计人民币 247,090.27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五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成博航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李瑶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7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截止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200 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利息以汇票金额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次日即 2018 年 9 月 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33,350 元)、电子证据固化费用人民币 1,010 元及通知费用人民币 16 元; (2)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 19.65%计算的逾期罚息(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的逾期罚息为人民币 150,650 元);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 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以上第(1)(2)项金额合计人民币 2,185,026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晨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永利艾信塑胶精密制品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1,448,793 元,并判令二被告从 2018 年 11 月 20 日起至支付该票据款之日止,以 1,448,793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连带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38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 91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 91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 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2 月 11 日利息为 8,906.63 元;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 30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 3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 2018 年 10 月 19 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利息为 3,588.75 元;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39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 1,411,174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 1,411,174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 2018 年 10 月 19 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利息为 16,881.17 元;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 169,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 169,000 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 2018 年 10 月 19 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利息为 2,021.66 元;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40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 97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 97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 2018 年 8 月 30 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利息为 17,464.04 元;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六)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 130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 13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 2018 年 7 月 30 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利息为 26,075.83 元;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1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 10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 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利息为 7,205 元;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若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前海广合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利息(以 100 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 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利息为 7,205 元;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六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42 原告:深圳政安电气防火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26,960 元,利息暂计 1,000 元(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 4 倍计算),共计 127,960 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荣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货款 283,300 元,及从起诉之日 起至被告支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银行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尹延徕 被告一:杨兴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43 3、诉讼请求: (1)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 769,821.36 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 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2)请求法院一并处理交强险和商业险;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二)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亿陌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面金额 4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13,681.64 元(利 息自汇票金额到期日即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 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9 日,后续支付至清偿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三)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3,693,152.1 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3,693,152.1 44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票据到期 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8 日金额为 139,231.83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四)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50 万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50 万元为基 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票据到期日起至 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8 日金额为 18,850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五)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1,600 万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1,600 万元 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票据到期日 45 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8 日金额为 603,200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六)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台市夏炀不锈钢制品厂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面金额 4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12,156.12 元(利 息自汇票金额到期日即 2018 年 4 月 30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 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9 日,后续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七十七)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30 万元,以及延迟支付产生的 滞纳金合计人民币 20 万元整(2017 年 10 月 16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 日); (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46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 圳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 30 万元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 圳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 3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 2017 年 10 月 24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 (3)驳回原告深圳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4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沃特玛承担。 (七十八)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 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三:潘炳涛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 3,855,060 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3,855,06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上述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支付原告编号为 2017S493001《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回购价款本金人民币 3,000,000 元、保理融资 费 14,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3,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9 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3,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金额 47 10,000,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 限公司应收账款本金 3,855,06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3,855,06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50%,从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 司保理融资款本金 2,819,866.67 元、截止 2018 年 7 月 7 日的保理融资费 296,51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2,819,866.6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自 2018 年 7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本项判决按照扣减本判决第(1)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已履行 金额后的金额执行,如本判决第(1)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履行金 额不足被告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额的,被告芜湖市鑫能金 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如本判决第(1)项被告深圳市沃特 玛电池有限公司履行金额达到被告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项应履行金 额的,则本项判决不再执行;如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芜湖市鑫能金 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计履行金额达到本判决第(1)项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 公司应履行金额的,则本项判决剩余未履行款项不再执行。 (3)被告潘炳涛对被告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 给付责任;被告潘炳涛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 司追偿; (4)驳回原告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论请求。 案件受理费 37,664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2,664 元(原告均已预 交),由被告沃特玛负担 23,900 元,被告芜湖市鑫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潘炳 涛负担 18,764 元。 (七十九)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48 原告:东莞市沃得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市镇宇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邹军锋 被告三:邹志兰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 210258400220720171209136283256)票据金额人民币 21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利息(以 210,000 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总计 1,12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东莞市镇宇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 原告东莞市沃得机电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210,000 元及利息(以 210,000 元为基 数,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计至清偿日止);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邹军锋、邹志兰对被告东莞市镇宇 木业有限公司第(1)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 3,803.45 元,其中受理费 2,233.45 元、保全费 1,570 元,由被 告东莞市镇宇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邹军锋、邹志兰连带负 担。 (八十)近日,沃特玛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 49 被告三:彭勇 被告四:杨乐友 被告五:刘峰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付应收账款人民币 5,347,685.21 元,并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原告未受清偿的保理融资本息范围内承担回购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二支付拖欠利息及罚息 93,333.33 元(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4 月 16 日),并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以保理融资本金 500 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逾期利息及罚息。 (4)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5)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4、判决情况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 鑫 达 商 业 保 理 有 限 公 司 偿 还 应 收 账 款 本 金 5,347,685.21 元 及 违 约 金 ( 以 5,347,685.21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计付至付 清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 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即偿付保理融资本金 5,000,000 元及利息(以 5,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计付至付清之 日止); (3)被告彭勇、杨乐友、刘峰共同对判项第(2)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被告彭勇、杨乐友、刘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福正达 科技有限公司迫偿; (4)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彭勇、 杨乐友、刘峰共同承担原告方律师费 100,000 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 10,000 元; (5)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可获取之主债权利益范围以判 50 项第(2)项确定之金额为限,不可同时兼得判项第(1)(2)项之利益; (6)驳回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49,887.1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沃特玛、深圳市福正 达科技有限公司、彭勇、杨乐友、刘峰共同负担。 (八十一)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博远木材加工厂 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896,483.59 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 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4、判决情况 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郊 区大通镇博远木材加工厂货款 896,483.59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货款 896,483.59 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7 月 19 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郊 区大通镇博远木材加工厂担保费 2,000 元。 案件受理费 12,765 元,减半收取 6,382.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382.5 元,由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八十二)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伟 被告一:江世樟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51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50,725 元,其中医疗费 17,922.89 元、误工费 17,703 元、护理费 7,544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100 元、营 养费和交通费 1,000 元、车辆维修费 2,455 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五日内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刘伟赔 偿款计人民币 10,000 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刘伟赔偿款计人民币 14,282 元; (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刘伟赔偿款计人民币 12,877.89 元; (3)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534.06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伟负担 144.56 元,由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389.5 元。 (八十三)近日,沃特玛收到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村镇建设管理所 被告一:蒋新华 被告二: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四: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15,911 元; 52 (2)被告三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第一项赔偿请求,不足部分由被告 一、被告二承担;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四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5 日 内赔偿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村镇建设管理所 13,911 元; (2)驳回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98 元,由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村镇建设管理所负担 50 元,被告 四深圳粤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148 元。 (八十四)近日,沃特玛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石国会 被告一:金力 被告二: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 137,627.92 元(医疗费 27,275.83 元、营养 费 1,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900 元、后续拆内固定费 10,000 元、残疾赔偿金 81,95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交通费 1,000 元、鉴定费 2,730 元、误工 费 15,050 元、护理费 5,850 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 1,500 元,依据事故责任, 被告仍需赔偿原告 137,627.95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判决情况 (1)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 122,310.25 元给原告石国会; (2)驳回原告石国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 1,526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国会负担 170 元,由被告中 53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1,356 元。 (八十五)近日,沃特玛收到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康尼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549,000 元及自欠付之日起至上述 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康尼新 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49,000 元;本案的诉讼费 9,290 元,由被告 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八十六)近日,公司收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 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1,0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以 1,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 2018 年 5 月 30 日起计至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告东 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票号为:230579101216120171129133399571 的电子 54 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1,000 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 金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9 月 26 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驳回原告东莞市昊通电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于支付 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截至目前,经统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沃特玛作为被申请人涉及新增的仲裁 案件如下: (一)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材料,仲裁案件的基本 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新中泰然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申请人仲裁请求: (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 2016 年 6 月 6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及其相关补充协议在 2018 年 5 月 18 日解除,并要求被申请人交还租赁物业;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迟延支付 2018 年 4 月份租金而产生 的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1,091.41 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5 月份的租金等费用共计人民 币 54,268.95 元。并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以人民币 54,268.95 元为基数,按照 日 1%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金,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6 日为人民币 7,055 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3 月份电费人民币 146,784.81 元。并自 2018 年 4 月 29 日起,以人民币 146,784.81 元为基数,按照日 1%的标准计算逾 期违约金,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6 日为人民币 55,778.2 元;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4 月份电费人民币 140,803.96 元。并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以人民币 140,803.96 元为基数,按照日 1%的标准计算逾期违约 55 金,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6 日为人民币 18,304.5 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入陪偿申请人律师费损失入民币 28,204 元; 以上(1)-(5)项暂计全额为入民币 452,290.83 元; (6)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裁决情况: 尚未裁决 (二)近日,沃特玛收到铜陵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铜陵供电公司 被申请人: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3、裁决请求: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电费 767,057.87 元,从欠交之日 2018 年 5 月 1 日至本年度付清之日按日千分之二支付当年违约金,跨年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 金至付清之日止; (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4、裁决情况 被申请人沃特玛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铜陵供电公司电 费人民币 767,057.87 元及违约金人民币 270,004.37 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100 元,处理费人民币 1,000 元,合计人民币 12,100 元,由被申请人沃特玛公司负担。 上述费用已由申请人铜陵供电公司预交,被申请人沃特玛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后 十日内向申请人铜陵供电公司支付垫付的冲裁费用人民币 12,100 元。 (三)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基本情况如下: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荣力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裁决请求: 56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8 年 1 月至 4 月的电费共计 165,374.09 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支付电费滞纳金 38,120.87 元(按照提出 申请时的未付电费金额 165,374.09 元以及经双方确认的滞纳金标准 3‰/天从逾 期之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具体以被申请人还清款项之日为准) ; (3)请求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当庭明 确财产保全费为 1,573 元。 4、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18 年 1 月电费人民币 35,117.16 元、2 月电 费人民币 27,497.98 元、3 月电费人民币 51,656.72 元,4 月电费人民币 51,102.23 元,合计人民币 165,374.09 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拖欠的 2018 年 1-4 月电费按同期人民银行 存款年利率(一年期)计算,分别从 2018 年 3 月 31 日、2018 年 4 月 30 日、2018 年 5 月 31 日、2018 年 6 月 30 日起算至该月电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1,537 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2,65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并由被申请人于履行本 裁决时经付申请人。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 1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贵州振华群英电器有限公 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签订的《年度采购合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27,310,676 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款项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 2018 年 4 月 10 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 付清之日止);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案件 1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告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持有被告沃特玛、被告郴州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 57 有限公司、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全都背书转让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名下,被告深 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无条件予以接收。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接 收票据后,原被告双方的累据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2)原被告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后,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欠 付原告货款 17,600,735 元;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 2,579,765 元;被告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 627,850 元;被告临 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 3,688,025 元;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欠付原告贷款 2,552,000 元;被告铜陵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 262,300 元; (3)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铜陵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系被告深圳市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深圳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自愿对包括被告郴州市沃特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沃特 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十堰市跃特玛电池有限 司被告铜陵市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内的共计 27,310,675 元货款向原承担清偿责, 被告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临汾市沃 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 限公司自愿在各自欠款金额及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同意自 2019 年 4 月 10 起分十七期向 原告偿还所欠货款,其中,2019 年 4 月 10 日前偿还 1,710,675 元;自次月起, 每月 10 日之前偿还 1,600,000 元,以此类推,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前被告应向原 告偿还全部货款; (5)如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第(4)条约定按 时足额偿还,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以未付货款为 基数,按年利率 7%的标准支付资金损失。若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延 迟 30 日仍未偿还本期债务,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未付货款视为全部 到期,,申请强制执行时,有权将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沃特 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临汾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十堰市沃特玛电池有限 58 公司、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协议第(2) 条确认的大款范围内对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如被告深圳市沃特电池有限公司在 2019 年 4 月 10 之前,出现无法正 常生产经情形(包括不于清算、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资产被法机构拍卖等),原 告有权就被告深圳沃特电池有限公司所欠全部货款及利息(按年利率 7%计算)提 前申请强制执行或参与共同分配。 案件受理费 89,176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44,588 元,被告沃特玛 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之前迳付给原告 44,588 元。 案件 2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 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优利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给付票据金额 50 万元整;请求判令三被告连 带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票面金额为 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依法负担。 案件 2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 鑫丰明润商贸中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 5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 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鑫丰明润商贸中心连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票据金额 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 8,800 元及保全费 3,020 元,由被告深圳市沃轿玛电池有限公司、 北京飞龙帆顺商贸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 3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 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天龙电子(苏州工 业园区)有限公司向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 1,099,577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29 日至判决确定 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59 承担。 案件 3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沃特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龙 电子(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 1,099,577 元及利息(以 1,099,577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29 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 14,696 元,减半收取 7,348 元,由被 告铜陵永利电子有限公司、沃特玛负担。 案件 4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彭建凡向广州 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 5,371 元(粤 BW30T1 车辆维修费 7,021 元,车辆鉴定评估费 350 元,平安交强保险公司赔付了 2,000 元);)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案件 4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 支公司赔偿彭建凡损失 5,371 元;驳回彭建凡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25 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支公司负担。在上述判决给 付期限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支公司迳付彭建凡受理 费 25 元,彭建凡已预交的受理费为 25 元。 案件 5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无锡市新柯电讯器材厂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至六立即支付电子商业 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判令被告一至六偿付自 2018 年 7 月 21 日起至付 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一至六承担。 案件 5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托肯电子科 60 技有限公司、南京普肯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 无锡市新柯电讯器材厂支付票据金额 10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托肯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南京普青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 无锡市新柯电讯器材厂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 1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 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6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纠纷,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 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票 据款项 166,420 元和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 2018 年 7 月 18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全部 由被告承担。 案件 6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 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166,42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166,42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18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3,628 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7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宁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 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宁 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473,875.5 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 1,473,875.5 元为基数,按照 2018 年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起诉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 清之日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因本案而产生的维权费用等由被告承 担。 61 案件 7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 院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 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473,875.5 元; (2)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 圳市孚诺林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1,473,875.5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 算)。本案案件受理费 18,065 元,由被告湖南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 8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 3,782,475.9 元 及违约金 240,090.85 元,共计人民币 4,022,566.75 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 担。 案件 8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761,895.9 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170,706.85 元; (3)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拖欠货款 1,372,0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10 月 24 日起,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总额以 69,384 元为 限); (4)驳回原告深圳市锐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38,981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还 案件受理费 38,981 元。 案件 9 的基本情况:沃特玛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 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合同纠纷,原告重庆闳阜物资有限公司向深圳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沃特玛给付其商业承兑汇票款 62 289,383 元整;请求判决被告沃特玛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利息(以 289,383 元为基 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起计算至 款项付 清之日止);)请求判决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汇票款项的给付 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决被告深圳市永利艾信塑胶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对上 述汇票款项的给付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 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9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利艾信塑胶精密制品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闳阜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 额 289,383 元; (2)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利艾信塑胶精密制品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闳阜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 息(利息计算以 289,383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 准,自 2018 年 5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原告重庆闳阜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82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利艾信塑胶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 10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追收未缴 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人民币:342.543333 万元。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人民币 342.543333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人民币 342.543333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人民币 342.543333 万元中的 50 万元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判令被告一、二、三、四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 342.543333 万元 为基数(其中被告一、二、四以人民币 342.543333 万元为基数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被告三以人民币 342.543333 万元中的 50 万元为基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 别从提示付款期限的第十天(其中票据号码:210258400220720170511083249333 63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从 2018 年 2 月 4 日起计算;票据号 230579101216120170929116037974 和票据号码 230579101216120170929116038006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从 2018 年 4 月 9 日起计 算;票据号码 230579101216120171129133399491、票据号码 230579101216120171129133399475 和票据号码 230579101216120171129133399467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从 2018 年 6 月 9 日起计 算;票据号码 230579101216120171228144142253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从 2018 年 7 月 8 日起计算;票据号码 230579101216120180131157005594 的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从 2018 年 8 月 10 日起计算)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 4.35% 计算至结清之日止。判令被告五、六、七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二拖欠原 告的债务在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 费。 案件 10 的进展情况:近日,沃特玛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周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带向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支 付票据金额 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500,000 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4 日 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国顺源科技有限公司、 周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支付票据金额 2,925,433.33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其中以 865,050.96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 清偿之日止;其中以 1,393,206.91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9 日起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中以 500,000 元 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8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其中以 167,175.46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起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深圳市爱比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4,204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国 64 顺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共 同承担。 案件 11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世拓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深 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特玛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098,9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1,098,900 元为基数,按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7 年 10 月 13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起诉之日为人民币 38,773 元),以上合计 1,137,673 元;判令坚瑞沃能对沃特玛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 11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 圳世拓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098,9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 1,098,9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 2017 年 10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世拓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52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 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上述案件 1-11 及已判决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 义务,截至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本金约 9.78 亿元,逾期利 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约 0.54 亿元,预计将会使公 司当期利润减少约 0.54 亿元。同时,公司、子公司沃特玛及其下属子公司也面 临上述其他新增诉讼、仲裁事项,但因上述诉讼、仲裁案件未判决,所以相关诉 讼、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 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及子公司沃特玛将积极参加诉讼及仲裁,紧密跟进诉讼、仲 裁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65 1、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7、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8、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