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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力新:关于对外投资暨增资深圳瑞迪泰科电子有限公司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1-03-04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1-016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增资深圳瑞迪泰科电子有限公司的进展暨
                         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性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投资方”)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
投资暨增资深圳瑞迪泰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为进
一步推进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需要,拓宽公司新能源产品的销售渠道,满足
公司锂电池产品在低速智能出行领域的布局,经公司与深圳瑞迪泰科电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瑞迪泰科”或“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
《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增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补充协
议”)。
    为进一步落实双方合作,明确合作的细节和目标,近日公司与瑞迪泰科及其
原股东(发生了工商变更后的股东)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增资补充协议
二》,对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补充、说明。具体内
容如下:

  一、《增资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A.深圳瑞迪泰科电子有限公司;
    B.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原股东(发生了工商变更后的股东);
    根据各方已签定的《增资协议》(编号:RDTK-BLX20210118)及《增资补
充协议》,为了各方共同目标,现各方就原协议中“第 6.1 条 交割后承诺中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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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拟在公司满足如下业绩承诺后按照对应条件进行增资”(此处省略具体内
容,以下称“原 6.1(d)的约定”)的条件及原补充协议中“一、利润的含义”(以
下称“原补充一的约定”)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补充、说明,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
补充协议:
    1、对“原 6.1(d)及原补充一的约定”更为明确的补充、说明
    原协议第 6.1 条(即原公告 5.1 条) 交割后承诺
    (d) 投资方拟在公司满足如下业绩承诺后按照对应条件进行增资:第一,2021
年 6 月前,如果公司的订单金额超过三亿元,投资方先增资 5000 万元,取得 10%
股份;第二,2022 年 2 月份,投资方在满足上述(指标的公司满足)5000~8000
万元利润目标的前提下,按照当年利润 PE 值 10 倍的计算方式再进行增值扩股,
取得 10%股份,比如:年度利润为 5000 万元,公司估值 5 亿元,投资方即增资
5000 万元取得 10%股份,如果利润变化,增资的数额也同样变化。至 2022 年 2
月份,投资方累计增资 12,000 万元上下浮动,总共取得公司 30%股份。投资方
在实施上述合计增资 10,000 万元、取得公司 20%股份的投资事项时,尚需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经投资方内部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通过后方可实
施,并履行披露义务。
    投资方未来可以收购公司 21%的股份,收购价格参考按照 PE 值 10 倍进行
估值,即按照【2021 年利润 5000 万元,2022 年利润 7500 万元,2023 年利润 1
亿元】,三年平均值 7500 万元的 10 倍 7.5 亿元进行估值。支付方式为一半现金,
一半为现金等值的【保力新】股票,投资方届时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一半收购
对价时,尚需经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后方可实施。投资方应该在 2023 年底前,
按照三年实现的实际利润进行估值调整,由投资方向【原股东】收购合计 21%
的公司股份。具体估值尚需经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并
经投资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若因投资方资金安排无法按上
述条件增资,由双方对增资事宜另行协商。
    原补充协议    一 利润的含义
    各方针对该公司实现利润的范围达成一致,当年出口退税款视同实现的利
润,即为全年净利润加上投资收益、政府补助及当年出口退税款(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出口退税不属于经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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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议的审议程序

    本次签署的《增资补充协议二》是双方基于原协议及原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相
关条款做了更加明确的补充、说明,并不涉及核心条款的修订和调整。同时,后
续事项的实施,还须另行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签订《增资补充协议二》事项在董事会授权公司
经营管理层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增资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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