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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力新: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的公告2021-04-08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1-025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外投资暨签署股权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拟开展对外投资暨签署
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公司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就年
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
行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
行项目补充协议》,公司拟在蚌埠市禹会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投资
建设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禹会区人民政府在相关配套服务、政策补
贴及资源导入方面给予公司全面的支持。
       近日,根据上述《投资协议》的约定,前期为保障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
行项目的顺利推进、实施,公司与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
技企业(有限合伙)在项目所在地拟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开发公司保力新(蚌埠)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其具体情况如
下:

       一、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1、为扩大公司业务范围,满足公司锂电池产品在低速智能出行领域的布局,
加快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的推进、实施,经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
投集团”或“甲方”)、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佳
力新能源”或“丙方”)友好协商并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各方拟共同投资设
立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1
以下简称“蚌埠保力新”)。蚌埠保力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中禹投
集团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1,000 万元,股权占比 20%;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2,250 万元,股权占比 45%;佳力新能源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1,750 万元,股权
占比 35%。该公司将作为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的项目开发公司。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在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3、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4MA2TTYW018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纬四街道红旗一路592号秀水新村(二村)
14号楼社区用房

       5、法定代表人:周传奇

       6、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9年06月19日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对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业、基础产业、
工业产业和文化产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工业自主创新项目的开发和产业化培
育,对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类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对担保、
保险、期货、融资租赁、基金、证券、银行、信托类金融服务业的投资;受托资
产管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环境改造;土
地整理;旅游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
     9、出资情况:

                                              认缴情况
    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蚌埠市禹会区财政局(区
                             100,000            货币          100%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合计                 100,000             —           100%

     10、经查询,禹投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禹投集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其他关系。
     (二)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T4JA2M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赵研吉

     5、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石路街2号1号楼701室5、法定代
 表人:周传奇

     6、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1年01月04日

     8、经营范围:研发、销售:新能源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出资情况:

                                              认缴情况
    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赵研吉                  25.5             货币          51%

                                       3
         马华旭                 24.5              货币            49%
          合计                  50                 —            100%

       10、经查询,佳力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佳力新能源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其他关系。

       三、拟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
准)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蚌埠市禹会区新材料产业园1号厂房

       4、注册资本:5,000万元

       5、出资方式及比例:禹投集团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0万元,股权占比20%;
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250万元,股权占比45%;佳力新能源以货币方式认缴
出资1,750万元,股权占比35%。

       6、拟设立目的:作为年产500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的项目开发公司。

       7、资金来源: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上述信息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四、股权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传奇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红旗一路592号秀水新村(二村)14 号楼社区用房



                                       4
    乙方: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保清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栋10701房




    丙方: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赵研吉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石路街2号1号楼701室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在蚌埠市投资建设年产500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达
成如下股权投资协议。

                            第一章 项目概况

    根据禹会区人民政府与乙方的招商约定,由甲方与乙方、丙方在蚌埠合资设

立公司,建设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具体名称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年产 350 万台电动平衡车,年产 150 万台电动滑板车,

年产 800 万片主板,年产 600 万台电机,年产 600 万个 PACK 电池包,项目投资

总额:5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6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公司概况
    第一条公司暂定名为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蚌埠市登记注册,
注册地址为:蚌埠市禹会区新材料产业园 1 号厂房,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未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不得变更。公司改组、变
更或经营期限届满时,应报请工商登记机关变更或注销。


    第三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适用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
适用法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

                                    5
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自

行车、电动工具、扫地机器人等智能生活相关产品;五金、塑胶、模具、SMT

研发、生产、销售;动力电池及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其他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产品;货

物或技术进出品(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不低于十五年。

                              第三章股权结构及分配

    第七条公司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50,000,000),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投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设立

时的注册资本由各投资人全部实缴或认缴,注册资本金各投资人认缴情况如下: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10,000,000),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20%),以货币方式出资,公司注册后,一个月内资本金到账 700 万元,余额资
本金 300 万,3 个月到账;
    (二)乙方出资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22,500,000),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四十五(45%),以货币方式出资,公司注册后,一个月内资本金到账 1500
万,余额资本金 750 万,3 个月内到账;
    (三)丙方出资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万元整 (17,500,000),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三十五(35%),以货币方式出资,公司注册后,两个月内资本金到账 100 万,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到账资本金 350 万,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到账资本金 350
万,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到账 950 万。

    第八条甲乙丙三方约定,利润分红按照股权比例进行。为了激励团队为公司

创造价值,甲方、乙方同意每年从公司利润中提取 20%用于经营管理团队奖励,

                                     6
提取后余下部分再行按股权分配。

    第九条投资人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条本投资协议签订后,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经理层等机构。
    1、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甲方提名一名董事,乙方提名两名董事,
丙方提名两名董事,其中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总经理由丙方提名的董
事担任。
    2、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乙方提名担任。
    3、公司财务负责人由乙方指派,甲方有权向公司委派一名财务人员。

                           第五章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投资人的权利
    1、共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投资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4、在公司依法设立后,各投资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
    5、各方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投资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投资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公司设立活动,任何投资人不得以设
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
为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在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投资人作为公司的
股东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
    5、当公司不能成立时,投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6、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投资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7
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甲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其认缴部分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
    2、按照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要求或委托,协助公司处理其它事宜;
    3、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并对经提名获担
任的人员进行监督,督促经提名获担任的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相关
规定。
    第十五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乙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其认缴部分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
    2、根据适用法律和投资协议相关约定,协助公司进行融资。
    3、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丙方的股权的回购义务和责任。
    4、未经三方同意,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5、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公司董事、监事。
    第十六条丙方的责任和义务
    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丙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其认缴部分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
    2、未经各方同意,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3、协助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公司设立和业务经营所需的所有批准和登
记,并取得公司运营服务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许可和执照;
    4、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公司董事、监事;
    5、具体负责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择优招聘经营所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
    6、视公司需要,培训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7、按照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要求或委托,协助公司处理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各方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相互间全面协调合作,为建立公司准备和提交所有申请及取得所有必要


                                  8
的批准和执照;
    2、处理公司董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3、各方应为公司经营和发展提供所需的其它合理协助与支持。

                                  第六章公司管理
第十八条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举借债务(不低于公司经审计后净资产的 10%);
    12. 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 司处置 重大资产 (不低于 公司经 审计后净 资产的
10%);
    13.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不低于公司经审计后净资产的 10%);
    14. 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财产或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对外提供保
证担保;
    15. 其他可能对双方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
    各方同意,公司股东会对第 1、2、6、7、8、9、10、11、12、13、14、15
款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决议通过,对第 3、4、5 款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股
东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9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关联企业达成重要协议可能导致公司产生负债或或有负债的,对协议对
方所承诺、保证或承担的义务没有限制或在 12 个月内总价值可能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各方同意,公司董事会上述第 5、6、7、11 款须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其他事项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髙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10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决定除股东会、董事会审批事项之外的其他经营事项;
       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特别约定
       第二十二条各方同意,甲方本次投资资金仅限用于蚌埠项目。
       第二十三条甲方的投资期限为自首笔出资款缴付完成之日起三年。在投资期
限内,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受让主体由乙方确定,下同)可根据经营及资
本运作情况,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随时回购甲方所持有的股
权。在甲方投资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两年内按照本
协议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但甲方可
要求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购的甲方持有的股权应以甲方届时持有的目标
公司股权的 50%为下限,甲方有权保留所持股权最多 50%作长期持有。届时,
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受让有关股权,并及时、足额支付
股权受让价款。
       第二十四条若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诺,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甲方所持公司股权,股
权转让行为按国有资产转让程序执行,股权受让款为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出资款
所得额与受让时甲方出资款形成的股权对应的 经审计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值孰高
者。出资款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出资款所得额=出资金额*(1+8%*N)-甲方已经收到的各年度现金分红(如
有)
       其中,N=甲方出资款缴付至公司账户之日(含)至乙方回购价款支付到甲
方账户之日(不含)的天数÷360。
       第二十五条若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受让购甲方所持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同意并承担摘牌受让转让股权的义务。乙方或其指定的第

                                     11
三方应在摘牌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乙方承诺,对本协议约定的甲方的股权的回购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承诺,如发生下列条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
提前回购甲方股权,触发条件包括:
    1、公司连续 2 年亏损且累计亏损幅度达到净资产的 30%;
    2、发生因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公司法律纠
纷等事项导致目标公司无法持续经营;
    3、公司分立、合并、转让主要财产、或出现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清算的重
大事项等。
    4、其他导致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成立后,若发生因乙方之前所签订协议中约定的知识产权或
竞业禁止等类似条款协议导致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团队及个人承担,与甲方
概无关系。
    第二十九条公司成立后,丙方作为管理层应承担向甲方提供财务或其它方面
的所有信息或材料的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每日历月度结束后 15 天内,提供月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下同);
    2.每日历季度结束后 30 天内,提供季度经营报告;
    3.每日历年度结束后 45 天内,提供公司的年度经营报告;
    4.每日历年度结束后 120 天内,提供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其它统计数据、其它业务和财务信息,以便甲方被
适当告知公司的信息及保护其自身权益。

    第三十条公司估值达到 3 亿-5 亿时(PE10 倍),乙方以现金收购丙方 6%
的股权,丙方优先用于资本金注入。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的目的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成立蚌埠保力新可以充分利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蚌
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在产业配套服务、政策补贴、资源导入及资金方面的优势及

                                   12
蚌埠市禹会区的产业政策优势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范围,满足公司锂电池产品在
低速智能出行领域的布局,丰富公司业务结构,符合公司目前的战略规划和经营
发展的需要,能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2、存在的风险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蚌埠保力新尚未设立,名称及相关工商信息将以
最终登记注册信息为准。
    (2)蚌埠保力新成立初期在人员配置、运营管理等方面,都需要一定时间
进行建设和完善,因此作为项目开发公司的蚌埠保力新设立后能否快速完成关于
年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各方面工作的顺利推进,能否实现该项目健康高
效的运营,实现预期发展目标,享受相关的政策补贴等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项目计划投资总金额为 5 亿元,投资金额较大,具体投资总
期限、投资方式及投资进度尚需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确定,蚌埠保力新在项目建设
的过程中能否顺利完成资金筹措工作尚面临不确定因素。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成立蚌埠保力新的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及
子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
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蚌埠保力新经营的年
产 500 万台低速智能出行项目若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新能源锂电池产业布局及
未来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六、其他说明

    本股权投资协议所涉及的后续事项,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公司章程》等法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 司 所有 信息 均 以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创业 板信 息 披露 网站 巨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
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股权投资协议》
                                      13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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