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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力新:独董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0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
现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已建立健全,能够基本适应公司经营管理
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能够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有效的保证。
    随着公司司法重整工作的完成,组织架构的重新构建、公司更名的完成、新品牌新
产品的发布及公司围绕战略规划持续进行的产业布局等,结合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
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缺陷和漏洞,公司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不断
改进、健全和完善,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
 意见

    依据公司审计机构出具的《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利安达专字【2021】第 2108 号)及公司其
他资料,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1、公司已制定《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
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于2020年2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实现重整后的经营发展规划,
帮助公司尽快恢复生产,满足恢复生产的资金和设备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子公司内蒙
古安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安鼎”)与山高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新)
及《保证合同》,开展融资租赁交易,融资租赁的方式为新购设备直接融资租赁,融资租
赁合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2,883.08万元,融资租赁期限为35个月,年利率为8%(租赁利
率会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调整的时间及
幅度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整时间及幅度一致),总租金为人民币14,823.20万元,支付
方式为不等额季付,由公司为内蒙安鼎在上述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山高租赁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报告期内,公司已顺利完成司法重整,通过司法重整公司已消除法院在裁定受理公
司破产重整,即2019年9月30日之前实际发生的担保事项。因此,自2019年9月30日至报
告期末,公司累计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48亿元,实际发生担保总额为1.48亿元,占公
司净资产的比例为37.28%。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均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
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
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
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规定及公司目前的实际业务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
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
更。

    六、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保证公司规范运作,能公允地反映2020年度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批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
减值损失。

    七、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重大影响已消除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已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
安达所”)审计并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20]第 2135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保留意见所述事项的影响,董事会对此发表了《董事会
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重大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利安达所对该
事项出具了《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予以消除的专项说明》
(利安达专字[2021]第 2096 号)。我们对 2019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述事项重大影响的消
除情况及董事会发表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客观反映了该事项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条例的规定,我们对董事会所作的专项说明和利
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核报告均无异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
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补充确认 2020 至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内蒙安鼎与关联方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双方的交易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
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公司补充确认2020至2021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

    十、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王建立先生、郑敏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宜的任职条件,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聘任王建立先生、郑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田进    金宝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